走出高墙-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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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尽最大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分解,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做好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更新观念,适应国家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变化情况,积极探索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途径。注意总结新经验,不断拓宽渠道,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包括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社会化。要在帮助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的同时,制定并落实积极的政策措施,使他们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或临时社会救济。
(四)在社区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将社区就业作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一个主要渠道。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
第五章 呼吁:关注失足者心理健康第71节:刑释、解教人员的福音(2)
二、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实行扶持政策
(五)监狱、劳教所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方针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特别是即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掌握出狱、所后基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常识。要进一步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监狱、劳教场所管理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刑释解教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七)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根据中办、国办《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中“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为刑释解教人员作过渡性安置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扶持其发展”的规定精神,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税收扶持。
1。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共同研究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各市(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会同财政、税务、工商、司法行政机关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年审。经年审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实体的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扶持。
3。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应当接受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禁止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
(九)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所需的业务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年度预算。
三、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田和社会保障
(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十二)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司 法 部 公 安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年2月6日
第五章 呼吁:关注失足者心理健康第72节:实现治安工作局面好转
2004年2月22日 星期日 晴
新一年的第53天
据2月20日《深圳特区报》报道:
去年,深圳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9713件,涉案人员为14786人,同比分别增长49。6%和54。6%。经审查,批准逮捕9025件13518人,同比分别增长49。8%和54。3%。共受理移〃奇〃书〃网…Q'i's'u'u'。'C'o'm〃送审查起诉案件8488件12656人,同比分别增长44。6%和48。1%。已提起公诉7417件10709人,同比分别增长27。3%和24%。
这组数据足以表明我市去年犯罪率有较大上升,社会治安工作面临挑战。作为一名在深圳生活了近6年的居民,我深感忧虑。因为稳定的社会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规范的法治环境是深圳继续保持我国改革排头兵作用和把深圳建设成“五个城市”的重要保障之一。
社会治安问题是诸多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管好治安必须管好人口,管好人口必须管住实有人口。而目前人口管理之所以不好管,主要原因是我市人口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富余劳动力不断增加,人口在区域间和产业间的流动日益频繁。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从某种程度上已失去了原有的约束力,人户分离现象日益突出,有关部门和组织对实有人口难以掌握,难以管理,造成社会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外来人口中,因收容制度的废除,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办理暂住证,其中有一部分又没有正当职业;每年刑释解教的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回到原户籍所在地申报户口,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混杂在流动人口之中而难以发现。为此,要实现社区环境安宁,优化投资环境,首先必须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基层治安管理。
一、加强特殊人群的管控,强化管理与服务并重,以寓教于服务之中的理念,把管理、教育服务有机结合起来。
1。实现教育改造的社会化。要实现刑释人员顺利回到社会,就必须充分运用监狱内外的一切资源,形成社会与监狱共同作用的矫正体系,共同对刑释人员矫正转化起作用。动员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社区居委会和各种社会力量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帮教工作,建立广泛的帮教网络等,协助监狱解决罪犯家庭的现实困难,稳定罪犯改造情绪。根据我市外来人口罪犯远远多于本市人口的特点,探索暂住户口罪犯帮教之路有利于实现我市治安工作整体好转。
2。把握罪犯渴求自由和学习谋生技能的心理,积极调整监狱产业、产品结构和组织运作形式,使深圳监狱生产满足罪犯学会生存、学会做人、学会创造的需要,为其刑释后谋生就业或自主创业打牢基础。进一步深化社会帮教,通过定时帮教,定人帮教,专项帮教等方法,使帮教工作更具约束力。
2003年11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3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真心真意地帮助他们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
因此,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教育工作,防止漏管失控;研究出台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在税收、个体经营、低保救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成立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中介服务中心;以政策上扶持、税收上减免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聘用刑释解教人员;市、区义工联分别成立“爱心帮教”义工服务组等,健全完善相关劳动就业法规,将社会保险延伸使用到正在服刑和劳教的人员等,以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3。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理工作,特别是对出狱后直接流散于社会、不落户或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加强查找,减少他们的脱管漏管。在有条件情况下,把非本市户籍刑释解教人员纳入安置帮教范围;将刑释解教人员列入重点关爱对象,减少对这一群体的歧视,为他们迈进新生活创造条件。
二、完善法制教育机制,把外来人员列为重点法制教育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市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1。下大力气抓好“四五”普法教育,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学校,法律进工业区,法律进企业”等活动。将企业的普法宣传与教育工作列入评先进和“爱心企业”的条件;多渠道募集“见义勇为基金”;加大对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宣传、表彰、奖励力度,增加给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入户的奖励条款。大力弘扬正气,匡扶正义,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以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为重点,加强社区青少年和外来青工法制教育。与所在企业签订法制教育责任状。鼓励农民工、临时工加入工会组织。
3。创建和办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充分发挥救助站功能,加强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和教育。组织专家学者编写“城市现象”教育读本,如《10元店》、《假婚介职介》、《私人保镖》、《公关服务》、《街头乞讨》等。
三、改进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完善流入地和流出地人口信息通报排查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用信息化推动社会治安管理的现代化。
1。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管理和防范,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减少失控面。建立治安乱点档案,制定乱点排查整治制度,定期排查,限期整改。建立治安乱点举报制度,加大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力度。
2。按照“谁用人,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责任制。同用工企业签订员工治安管理责任书,搞好企业员工宿舍登记工作。增加“农民房”辖区警力,加强治安员素质培训,建立保安准入制度。
3。完善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实现以房管人,以人查房目标。“农民房”和小区业主房出租须分别到村委会和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并签订治安防范责任书,加大对发生刑事案件的出
租房房主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第五章 呼吁:关注失足者心理健康第73节:关于成立刑释
解教人员就业指导中心的建议
2004年2月24日 星期二 晴
新一年的第55天
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尚未形成比较规范、全面、统一的法律制度,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常因无法可依而难以解决。那么通过立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做出具体的规定,并对没有履行职责的单位和部门制定出相应的、详细的、具体的处罚措施和应追究的责任,才能促使有关单位和部门从守法的角度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而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能否顺利地融入社会,既取决于他们的自身表现,还取决于社会对他们的接纳态度,取决于社会能否为他们提供一个宽松的回归环境。保护刑释解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一个宽松的回归环境是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核心和灵魂。因此,应出台一部以保障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为核心内容的安置帮教工作专门性法规——《安置帮教法》。
自《完善管理机制,实现治安工作局面好转》一文在深圳新闻网论坛转贴以后,受到了深圳市第三届人大代表马晓歌等代表的极大关注。为此我向他们提出了《关于成立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指导中心的建议》——
涉及部门:民政局、司法局、劳动局、财政局、国税局、工商局等。
意义: 是实现社会法治的要求,是体现一个城市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走“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法制化”之路创造条件;预防减少重新犯罪,实现社会治安工作局面好转;优化投资环境等。
范围:深圳户籍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向中心求助的非深圳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等。
中心功能:与劳动部门联合开展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其就业范围,提高安置率;提供就业信息咨询和职业指导;向用工企业推荐刑释、解教人员,与接收刑释、解教人员企业签订合作帮教协议;组织开展社会帮教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