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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3部分

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第66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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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说,他认为代表们应当继续讨论,但是他不反对提出一份联合报告。当联合委员会开始讨论起草这样一份报告时,苏联代表团坚持说,必须接受它提出的那份草稿,井把它提交给两国政府。结果,委员会所作的唯一报告的大意是,由于意见分歧,即使在联合报告的内容问题上也无法达成协议。
  到8 月26 日,美国政府已得出结论,认为关于朝鲜问题的双边谈判,只能拖延莫斯科协定的履行,并推迟朝鲜的独立。因此,他们建议:苏联、中华民国、联合王国和美国这四大国遵循莫斯科协定,应开会商讨如何迅速履行莫斯科协定的问题。他们建议,这样一次会议应倡议北朝鲜和南朝鲜都在联合国观察员的监督下举行选举,选出两个地区性的立法机构。然后,由每个立法机构选派代表参加国民议会。在这以后,由临时政府与四大国的代表会面商谈,以制定争取朝鲜完全独立的计划,并确定占领军撤走的日期。
  莫洛托夫于9 月4 日拒绝了这一建议,理由是委员会并未用尽一切力量来达成协议,同时美国建议不是以莫斯科协定为根据的。但是美国政府拿定主意,认为苏联的强硬态度不应妨碍朝鲜问题的国际磋商。美国认为,美国现在唯一可做的事是“把朝鲜独立的问题提交给即将召开的联合国大会”。马歇尔9 月17 日在联合国大会上的发言中说明了这一意图;在下一周,美国关于朝鲜问题的提案被列入了大会的议程。这个提案要求在联合国临时委员会的监督下在朝鲜进行选举,作为“创建国民议会和成立朝鲜国民政府”的道路上的第一步。从此以后,朝鲜问题就不再只是美苏两国之间的问题,而成为联合国内以共产主义阵营为一方和以西方观念的民主阵营为另一方的两大敌对阵营之间的重大争论问题的一部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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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太平洋地区领土:从委任统治到托管
  第一节 引言
  太平洋地区领土是指中太平洋的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和加罗林群岛,从东到西延展约二千七百英里,从北到南(直到赤道的北面)约一千三百英里。这个地区内共有六百二十三个岛屿和群岛,陆地总面积为六百八十七平方英里,人口为五万零九百七十八人。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德国占领着除关岛以外的所有这些岛屿,关岛自1898 年以来一直为美国所占有。1914 年日本对德国宣战后占领了这些岛屿,并通过与英国、法国和俄国取得谅解,于1917 年肯定了日本保持占有这些岛屿的权利。因此,在1920 年的巴黎和会上,这些岛屿被指定为由日本管理的委任统治地,是日本帝国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日本只能在国联授予的委任统治期间统治这些岛屿,而且这些岛屿必须非军事化。日本于1933 年退出国联后,在这些岛屿上建筑了大量的防御工事。这些岛屿上的农业和矿物资源,相对地来说并不重要,但是这些岛屿在太平洋的地理位置使它们成为横贯太平洋的空运和海运交通线上的港口,因而具有潜在的价值。由于这些岛屿位于菲律宾和夏威夷群岛之间的空中和海上通道上,所以它们对于美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仅这一点,就决定了美国对于这些岛屿所采取的态度和行动——1944 年美国开始占领这些岛屿,1947 年7 月18 日,仕鲁门总统签署国会决议案,建立太平洋地区领土,由美国行使管理权。
  第二节 国际义务
  美国对这些岛屿的安全方面的根本利益,导致美国政府内部要求干脆占有这些岛屿的强大运动。然而,美国占领这些岛屿的愿望,与美国承担的好几个国际义务是直接冲突的。1941 年8 月14 日由丘吉尔和罗斯福公布的大西洋宪章明确声明,他们的国家“无扩张野心,不论在领土或其他方面”。
  而且,这两位政治家在同一个文件中曾宣称,他们不希望看到任何领土变更,如果这种变更与该领土上的人民自由表达出来的愿望不相符合的话。1943 年12 月1 日的开罗宣言(蒋介石委员长也签了字)特别提到了原来委任日本统治的岛屿及其他太平洋岛屿,宣言中说:必须“剥夺日本自1914 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这个宣言并没有详细说明如何处理这些岛屿,而只是简单地声明美、英、中三盟国决不为自身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最后,于1945 年7 月26 日签订的、后来苏联也赞同的波茨坦公告中规定,在开罗已达成协议的条款应予实施。这样,美国政府发现自己曾三次承担义务,表示决不在战争结束之后谋求扩充美国领土。
  另一方面,这些岛屿的重要战略意义以及从日本人手中夺回它们时所必须进行的海战,使美国海军非常关心如何处理这些岛屿。人们可以回顾一下,盟国在太平洋的战略,要求夺取最重要的岛屿,并孤立其他岛屿。这项需要在人员和物资方面付出巨大代价的艰巨任务,是在过去委任日本统治的岛屿上由美国海军单独承担的。
  因为这些岛屿的主要地区是在1944 年间从日本人手中夺回来的,所以它们被置于美国海军的军管之下。由于美国的盟国中没有一个国家曾表示在战争结束后管理这些岛屿的兴趣,所以人们设想这些岛屿将继续由美国管理。在整个战争期间,海军各级——海军总部、海军作战部长、海军部长—
  —都希望美国能对这些岛屿享有主权。
  美国海军的这个愿望与美国在大西洋宪章、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所承担的义务有冲突,于是,在美国政府内,就战后如何管理这些岛屿的问题产生了意见分歧。这一分歧主要是在国务院和海军部之间。由于这个问题在1946 年11 月前一直未得到解决,又由于这个问题与联合国的成立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它在太平洋地区领土的发展史上构成重要的一章。
  第三节 美国支持托管
  早在1943 年3 月,美国国务卿科德尔·赫尔曾向罗斯福总统提交一份关于将来如何处理附属领土的备忘录。备忘录中力主联合国建立一个国际托管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附属领土的人民的独立准备条件。当建立联合国组织的计划取得进展时,国务院准备了具体的建议,主张建立托管制度,作为联合国宪章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都认为,过去国联规定的委任统治制度在有些方面可能需要重新考虑。过去的委任统治制度虽然规定受托国有义务促进当地人民的福利,但明确规定只对“甲”类委任统治地才需要采取积极步骤使得这些人民达到自治或独立,而“甲”类委任统治地只限于从奥斯曼帝国分离出来的阿拉伯领土。同时,所有的委任统治都列有条款,规定要把委任统治地的军事化减低到最低限度。“乙”类和“丙”类委任统治,禁止受托国在委任统治地建立陆军或海军基地,或建筑防御工事;也禁止受托国在当地招募和训练军队,除非为了内部警卫和当地防御的目的(委任法国统治的多哥兰和喀麦隆除外)。至于“甲”类委任统治,虽然给予受托国以军事上较大的活动范围,但这种委任统治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或者已经废止,或者即将废止。因此,日本在太平洋岛屿(这些岛屿主要在战略上具有重要性)上建筑防御工事,违反了1922 年2 月8 日华盛顿五国条约的委任统治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九条。最后,国联的制度允许“丙”类委任统治地(日本对太平洋岛屿就是“丙”类委任统治)可作为受托国自己领土的一部分来统治。因此,日本限制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法律,在其委任统治地同样有效。为了既考虑到战略需要而又不抛弃在国联的委任统治制度中所体现的对附属领土人民负有“神圣的文明职责”的观念,在计划成立联合国组织的同时,华盛顿出现了一种新的想法。这种想法就是对附属领土人民的一种托管制度,这种托管制度象国联的委任统治制度一样,承认对这些人民的国际责任,并尊重和保护他们的权利;但是,同以前的委任统治制度不同的是,至少在有些情况下,让受托国享有为了自己的战略目的而在受其托管的领土上建筑防御工事的自由。鉴于这些委任统治的岛屿并不是日本的合法领土,那些正在制订战后计划的国务院的人们似乎认为早日把这些岛屿置于新的托管制度之下,是理所当然的。把托管制度运用于这些岛屿,似乎也是唯一的方法,凭借这一方法,美国既可以遵守不谋求任何领土扩张的诺言,又可不放弃对于美国的安全来说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地区的控制。因此,在华盛顿起草了关于托管制度的一般建议,暗中却指望太平洋岛屿将成为由美国管理的托管领土。1944 年7 月10 日,罗斯福写道,他“正在研究由联合国要求美国成为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受托国”。
  第四节 美国政策取得一致
  在这一阶段,美国的陆军和海军都担心:对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实行托管,还不足以保护美国的战略利益。
  陆军部长史汀生表示,对太平洋岛屿运用托管的原则,是“不现实到危险的程度”。他争辩说,从逻辑上讲,这些岛屿并不能称之为殖民地区,因此,美国得到这些岛屿,并不就表明美国有殖民的企图,而只是为了保卫太平洋和保卫世界和平而获得必要的军事基地。海军部长福雷斯特尔用更有力的语言支持这些论点。为了维护这一立场,在华盛顿的最高级官员作出决策以前,参谋长联席会议要求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上不要讨论拟议中的联合国宪章中有关托管的章节。美国政府采纳了这一政策,但是它同时通知参加会议的其他国家说,托管问题将在向有关政府散发了适当的文件以后再提出来讨论。美国政府于是采取步骤,由政府各有关部门讨论托管问题,以解决各部门间的意见分歧。在1945 年2 月雅尔塔会议召开之前,讨论的结果是区分出两类托管:一类是对战略防区(如前委任统治岛屿)的托管,另一类是对非战略防区(如朝鲜)的托管。当时建议,为了让大国能进行更直接的监督,战略防区应置于安全理事会的控制之下;而非战略防区则应置于联合国大会托管理事会的控制之下。在雅尔塔会议上,斯大林、丘吉尔和罗斯福在原则上接受了这一计划。他们也同意,托管制度适用于三种类型的领土,即: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委任统治的领土,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从战败国接收过来而由战胜国同意变为托管的领土,以及自愿置于托管制度下的领土。托管制度的细节,将留待旧金山会议讨论联合国宪章时再予审议。
  虽然罗斯福在雅尔塔会议上支持新的托管制度,但在美国政府中,对于托管原则是否适用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这个问题,还没有达成一项意见一致的政策。美国总统和国务卿大力支持联合国,并支持把托管原则包括在联合国宪章中的计划;他们越来越相信,美国对托管制度的原则上的支持,本身就包含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把从日本手中夺来的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置于托管之下。因此,国务院为托管制度准备好了详细的条款,以便编入联合国宪章。这些条款规定托管的目标是:促进托管地人民的福利,为其自治和独立作准备,并在托管领土内把最惠国待遇给予联合国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及其国民。这一计划也包括了在雅尔塔会议上一致接受的关于托管的一般原则。由于建议把战略防区的托管置于安全理事会的管辖之下,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对有关战略防区的托管问题享有杏决权。这些条款的草案被提交参谋长联席会议和陆军部、海军部,要求他们认可。
  罗斯福在去世(1945 年4 月12 日)前两天,曾对这些建议表示满意,并同意有可能为太平洋岛屿起草一个战略防区的托管协定,这个协定将符合美国政府武装部队的安全要求。但是另一方面,史汀生和福雷斯特尔仍迫切要求干脆并吞这些岛屿。史汀生担心:对它们实行了托管,最后可能导致这些领土落入别的大国手中;他认为,并吞这些岛屿,作为自卫的合法措施,是说得通的。福雷斯特尔认为,美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要求,同世界组织的计划并不矛盾。由于他们的立场,在召开旧金山会议时,是否把这些岛屿置于托管之下的问题还未解决。尽管美国政府的某些部门继续反对把前委任统治岛屿置于托管之下的建议,美国在旧金山会议上仍然提出了关于托管制度的具体建议,以便编入联合国宪章中。这些建议同国务院起草的并已提交参谋长联席会议的建议基本上相同,成为联合国宪章中关于托管的章节(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草案的基础。在关于托管问题的整个讨论过程中,美国代表团一直念念不忘前委任统治的岛屿置于战略托管之下的可能性。正如斯退丁纽斯于1945 年5 月28 日在旧金山会议上讲话时所说的:
  我想,我现在能够肯定地说,由于美国的倡议,宪章将定出一个有效的托管制度。这个托管制度不可能满足我们的一切愿望,但是它将提供真正的机会,使附属领土的人民获得进步。在关于托管问题的整个讨论过程中,美国一直坚持一些条款,这些条款将充分保证美国能够——
  在托管制度的范国内,但根据我们所满意的条件——控制太平洋上的战略据点,这些战略据点是保卫美国和保卫世界安全所必需的。
  1945 年6 月26 日通过了宪章中有关托管制度的条款(第七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后,国务院开始准备一份对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托管协定草案。
  这一协定草案提交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协调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在该委员会中的代表坚持认为美国的安全利益可以在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下得到有效的保护。委员会要求陆军部和海军部的代表们审查协定草案文本,看它是否符合他们的安全要求。代表们最后同意审查草案,但表示这样做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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