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第65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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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来确定哪些物资可以用来赔偿。对于这个问题的审议结果是远东委员会的一项决策,认为1930—1934 年期间的工业平均产量应被看作是确定日本和平需要的基础。超过这一产量的工业设备,大致应该用作赔偿。但是事实上,远东委员会发现,关于用1930—1934 年的“工业水平”这一公式来确定可以拆迁的设备的总额,不可能取得一致的意见。最后,还有分享赔偿物资的百分比问题,也即各国在赔偿的总额中应得多少百分比的问题。
同时,盟军最高统帅部对于哪些具体的工厂应被指定用作赔偿这一点,未作指示。因为厂主想到他们的工厂有可能在以后被当作赔偿物资,所以不肯投资或修理,普遍的倾向是听任工厂瘫痪。当时远东委员会在应该用来赔偿的总额方面没有能够取得一致意见,于是美国政府想出了一个部分打开僵局的办法。他们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以便确定以1930—1934 年的工业水平为基础哪些工业设备超过了日本的和平需要。根据这一“暂行拆迁赔偿方案”,建议由盟军最高统帅部指定某些设施“可作为赔偿物资索取”。只要这项政策并不要求盟军最高统帅部具体指定拆迁的设备,就有可能取得远东委员会的同意,即使各盟国要求赔偿的总数还未确定。因此,在1946 年下半年,远东委员会通过了八项有关暂行拆迁赔偿的政策性文件。当时工业部门分为陆海军兵工厂、航空工业、轻金属、机床、硫酸、造船、滚珠轴承和滚柱轴承、铁和钢、热电、纯碱、私营军火工厂、合成石油和合成橡胶、轧钢以及电炉炼钢。远东委员会遵照波利的建议行事,即所有主要的军事设施,诸如兵工厂、航空工业、所有轻金属以及合成橡胶和合成石油工业设备,都应用于赔偿。在重工业方面,如造船工业和化学工业,远东委员会建议拆迁其生产力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暂行拆迁赔偿:工业生产能力
苏联坚持,在从日本夺回的领土(例如满洲)上缴获的日本财产,应看作“战利品”,在核算个别国家应得的赔偿物资时,不应计算在内。因此,关于解决各国分享赔偿物资的百分比问题上,进展就慢了。出席远东委员会的其他国家的代表对这种解释不能同意。他们争辩说,中国首先有权要求得到日本在满洲的财产,已被苏联政府拆迁的任何工业设备都必须从其赔偿要求中扣除。关于应该如何分配赔偿份额问题,评审了几个月而没有效果,于是美国政府决定给盟军最高统帅部发出一项有关拆迁赔偿的暂行指令,以便能有一些物资运到那些已经打算进行战后恢复工作的地区。这项指令于1947 年4 月发出,授权盟军最高统帅部将远东委员会早先在其暂行拆迁赔偿决议中规定的剩余工业设备的百分之三十进行拆迁,以供赔偿。这些暂行拆迁的赔偿物资应分配给遭受日本占领而受害最深的那些国家。中国应得百分之十五,菲律宾共和国应得百分之五,联合王国应为缅甸、马来亚、香港和北婆罗洲得百分之五,荷兰应为荷属东印度群岛得百分之五。
1947 年5 月8 日,远东委员会又就几项广泛的原则达成了一致意见,这些原则是执行一项称为“分配赔偿份额”的政策时必须遵守的。远东委员会决定,确定赔偿份额的多寡,应依据一个广泛的政治基础,必须考虑到每个特定国家所遭受的破坏程度,同时也必须考虑到那个国家对战胜日本这一事业所作的贡献如何。由于这项政策规定,这些总原则“无损于各国政府对于日本在海外资产问题的意见”,因而关于每个国家应得多少赔偿的问题,远东委员会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战利品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最后,关于日本应付赔款的总额,也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
于是有关根据暂行方案如何选择和启运作为赔偿的设备的各种技术性问题立即出现了。远东委员会制订了关于向要求赔偿的国家交货的政策,决定首先拆迁主要的和次要的军事工业,其次是拆迁大企业和大银行占有的军事工业。②于是每个要求赔偿的国家指派了一人,参加“赔偿技术顾问委员会”,帮助盟军最高统帅部进行赔偿物资的具体拆迁工作。1947 年7 月9 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宣布,陆海军兵工厂和合成橡胶工厂的金属制成的设备可供拆迁以作赔偿,一俟后勤工作安排就绪,就可分配给具体指定的各个国家。
但是,直到占领的第二年年底,具体的拆迁赔偿报表还没有做出来。这些有关赔偿的根本问题没有明确决定,这种情况继续影响着生产的恢复。经济安定部在报告的结语中说:“在目前既缺原料又缺电力的经济形势下,指定一些工厂作为赔偿物资不一定会引起生产的下降;但是究竟哪些工厂最后要保留下来,这个问题至今还不清楚,倒使生产的热情受到阻抑。”另一个与赔偿密切有关的问题是日本从占领地区掠夺的财产的退赔问题。美国原来的政策是日本应立即全部归还它掠夺来的可以查明原主的财产。盟军最高统帅部要求日本政府找出并收集全部掠夺来的东西。这些东西包括从国外运回日本的物件以及从住在日本的同盟国侨民那里抢去的财产。退赔中两个最困难的问题是:一,如何将认领退赔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二,就如何处理那些知道是掠夺来的但无法查明原主的物品达成协议。到了占领的第二年年底,远东委员会还在绞尽脑汁设法解决这些问题,而民间财产保管人还保管着价值两亿美元以上的财产。
(五)解散财阀
“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中提出,要鼓励工业中的民主组织。
它主张在收入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方面进行更广泛的分配,并解散大工业和大银行联合企业。因此,解散大的家族联合企业(财阀)和分散经济权力的计划,成了日本非军事化和民主化的庞大计划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波利赔偿工作团的报告反映了美国对财阀的态度。报告中毫不含糊地指责财阀,认为财阀要为战争负责,将财阀描写为“日本最大的战争潜在势力;正是这些财阀使得日本的一切征服和侵略行为成为可能”。虽然“财阀计划”——人们通常这样叫它——成了占领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也是最先放弃的改革计划之一,但在占领的开头两年中,曾努力推行过这个计划。早在1945 年9 月19 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就要求日本政府汇报1944 年营业额超过一百万日元的所有工业、制造业和采矿公司的情况。四个最大的家族集团——三井、三菱、安田和住友——立即制订了它们自己的解散计划。这项计划建议:解散主要的家族控股公司,强迫主要的董事和经理辞职;成立一个独立的“控股公司清理委员会”来促进解散。盟军最高统帅部于1945 年11 月6 日以指令的形式答复了第一个建议,总的说来批准了解散计划,并要求了解这四家公司的详细情况。指令命令日本政府交一份关于肃清那些有联锁董事会的大型托拉斯和联合企业的计划。要另行成立一些公司来代替这些托拉斯和联合企业,这些新建的公司将规定较广泛地分享企业的所有权,并较广泛地分配收益。指令也对四家公司的业务活动规定了限制。
为了得到充分的材料来判断日本政府的建议,专门派了一个由财政和经济问题专家组成的“财阀调查团”前往日本。不久以后,控股公司清理委员会成立了,这个委员会有权充当旧财阀商行的证券的控股公司,并以公平的价格将这些证券卖给新主。与此同时,盟军最高统帅部对这四家公司的业务活动规定了限制,禁止财阀家庭的成员在他们的公司中继续担任负责职务,并且禁止联锁董事会或备公司间相互持有证券。
任何这一类改革计划的能否成功,都是与废除旧的战时负责物资分配和核定物价的控制协会密切关联的。因此,在1946 年11 月20 日,经济安定部解散了这些协会。随后,第九十二次国会成立了一批国营公司(公团)。由这些公司暂时负责现已废除的控制协会的工作。几乎与经济安定部采取这个正式行动的同时,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和富士工业公司这五个被点名的财阀公司开始把它们的证券移交给控股公司清理委员会。另外四十个联合企业也被列入计划,将同这五家大公司一样被清除掉。这些公司控制着一千一百一十个子公司,这些子公司的证券总共价值达六十亿日元,大约相当于日本已公开发行的证券的百分之十五。在限制了日本十大主要家族的个人资金后,解散财阀的下一个重要步骤是在1947 年1 月4 日把整肃的范围扩大到金融界、工业界和商业界的显要人物。因而,财阀家族的成员以及其各公司中的总经理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被排除出公司中的重要职位。因此,通过改革结构,通过撤销旧家族成员在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有权势的职位,对于大的家族联合企业发动了进攻。
“财阀计划”具有深远的意义;要实现任何同“财阀计划”一样重大的日本经济结构的改革(包括废除控制协会和整肃实业界领导人物),都需要盟军最高统帅部作出不断的努力。财阀的证券移交,是由一个特设的委员会(证券调整清理委员会)来执行的,这个委员会有政府的重要财政机构的代表参加。这个委员会制定分配证券的程序,决定证券的比率,并监管证券的出售。基本上,它的任务是尽可能广泛地销售列在盟军最高统帅部解散财阀计划之内的各公司的证券。为了防止新财阀的产生,国会在1947 年4 月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私人对限制贸易进行垄断,并规定了公平贸易的办法。这项法律也禁止合并,禁止联锁董事会,以及禁止其他一些旧时财阀的特有做法。这项法律最后规定,按美国的“公平贸易委员会”的形式成立一个委员会,来执行新的法律,并制定约束全部工业的条例。到这一年的中期,这个委员会正式成立的时候,结构的改革也完成了,但有很多迹象表明,日本的实业家只是勉强地接受了这些改革,他们把这些改革视为对日本战败的惩罚。盟军最高统帅部原来下令只解散五个最大的财阀企业,而改革计划最后扩大到六十七个控股公司和三千六百五十八个子公司。实业家和金融家(包括那些被整肃的)对改革进行了抵制。事实上,只是在盟军最高统帅部的坚持下,改革才取得了合法基础。由于公众对这个计划既无热情也无信心,所以到
1947 年年底,政府持有的全部证券只卖出了百分之二。
看来,想比较广泛地分配这些公司的证券,这个目的能否达到,是很可怀疑的。
不久以后,美国相当迅速地改变了对“财阀改革计划”的政策;在这一点上,很重要的是要记住:经济改革于1947 年12 月达到了顶峰。在这以前好几个月,美国曾向远东委员会提出一份关于限制经济力量过分集中这个全面性问题的文件,供他们考虑。同时,盟军最高统帅部促使日本国会通过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限制法。这一法律要求解散一些大公司,这些公司规模太大,以致妨碍健康竞争的发展,或损害其他公司独立经营同一类企业的机会。结果,不仅是财阀的企业,而且其他一些规模大到足以束缚贸易的公司,都遭到了解散。这个法律和美国在远东委员会中的一些建议,都是以一个文件为基础的;
这个文件以后以其档案编号远东委员会第230 号闻名。
当这个文件的内容被人知道时,其中的建议遭到了美国财政界的严厉批评。因此,随着新的一年的开始,美国不再督促执行改革计划了。国会已经制定法律禁止财阀、大联合企业和不公平的贸易做法。然而,由于不再受到盟军最高统帅部要求进行改革的压力,日本的经济结构慢慢地又恢复了具有过去特点的许多形式。
第九节 社会发展
(一)引言
要想实现盟国在日本的目标,单是在国际事务方面、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进行改革是不够的。社会的改革也同样是当务之急。盟国关于战后政策的基本文件,如波茨坦公告和投降书,都承认这一事实。这些文件规定,应该采取具体的步骤来搞臭军国主义,并惩罚那些把日本引入战争的不负责任的军国主义者。所有的战犯都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日本政府要扫清那些阻碍民主倾向发展的障碍。最后,要保障“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
(二)战犯
同德国的战犯一样,日本的战犯也分为两大类,审判也分为两种。
大部分战犯是违犯了公认的战争法规的那些人。这一类日本陆海军人员由军事法庭审判,军事法庭由受害国的代表组成。审判则在战犯犯罪的国家分别进行。到1947 年中期,战犯嫌疑犯名单上的人数共达二千二百多名,其中有些人已经定罪,因为他们对战俘和平民犯有暴行及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第二类战犯包括那些计划过或参加过违反国际法或协议的经正式宣战或不宣而战的侵略战争的人,不论其职位高低。因为对他们的宣判是个国际责任,所以盟军最高统帅部在1946 年1 月19 日成立了一个“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个国际军事法庭在它的宪章中明确规定,该法庭有权审判那些在1928 年1 月1 日到1945 年9 月2 日期间犯下了“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及〕违反人道罪”的日本领导人物。这个法庭是由在投降书上签字的那些国家加上印度和菲律宾共和国的成员组成的。虽然这个法庭可以订出它自己的关于证据的规定,但是它还是采用了最常用的程序以保证审判的公正,例如必须要经过起诉,被告有权聘请律师,以及允许被告答辩。
法庭收到了对二十八名主要战犯的控告,他们被控为犯了五十八条罪状中的一条或几条。被告中包括这样一些显要人物:天皇的战时总顾问木户幸一,前任首相东条、小矶和广田,还有象松冈、荒木、板垣、松井、土肥原、桥本这一类极端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