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第29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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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行这项政策,1943年9月2日公布了一项命令,授与施佩尔新的权力。根据这道命令,德国经济部长应负责制订总的经济政策,负责解决有关对外贸易的问题,负责供应居民消费品,以及负责为经济部门提供资金,但是管理生产的大权都授予了施佩尔,他从那时起就成为德国经济生活中左右一切的人物。
德国经济部长在原材料方面和工业生产与贸易方面的职权,将移交给德国军备与军火生产部长。鉴于德国军备与军火生产部长的活动范围扩大了,他将拥有“德国军备与战时生产部长”这一官衔。
关于在被占领国家内应当奉行的经济政策的主要方针,也是由负责在德国本土作出类似决定的那些机构,即由四年计划办公室、军备与战时生产部、经济部、德国最高统帅部战时经济处和粮食与农业部制订的。这些政策的日常执行工作,主要是交给地方当局——军事当局或是民政当局——去办理。德国通过的法令,通常并不总适用于被占领的国家,因此地方当局遇有必要,不得不颁布内容相似的法令,以使各项规定同德国实施的法令相一致。
事实上,德国各个中央机构和商业社团组织的许多部门都参加处理被占领国家的经济问题,低一级的协调工作就是通过这样实现的。此外,德国中央政府还设立了许多特别机构,专门处理被占领国家的事务。协调德国境内和被占领国家各地工业政策的最重要的机构是军备检查指挥所,对它们的管辖权1942年由最高统帅部战时经济处移交给了军备与军火生产部。在所有那些拥有重要工业设施的被占领国家中,都成立了军备检查所,其职责是利用被占领国家的工业能力,监督作战物资的储存,控制为德国工作的商行,并在德军万一撤退时,监督重要物资和机器的转移。在成立军备检查所以前,战时经济与军备处所属的一些经济工作队和突击队先采取了一些预备性的措施。这类工作队是由受过各种经济任务专门训练的人员组成的,他们附属于军队的最高司令部,同战斗部队一起开进新征服的地区。他们的主要任务是:查明和保护重要物品和机器的供应,推动或恢复那些产品对于德国作战十分重要的工厂的生产。在占领区——以区别于合并区——另一项任务是把德国所需要的任何物品或机器安排停当,以便运往德国。这些任务的规模可以从1940年5月底发给当时驻扎在安特卫普的“J经济工作队”的指示中看出,该指示说:
它们的任务是,在其负责的地区内迅速而全面地了解缺乏和配给的物品(原料、半成品、石油等等)以及对国防至为重要的机器的情况,并对这些物资提出正确的统计报告。……此外,经济工作队还有责任准备,并根据集团军的命令,动手将缺乏和配给的物品、石油以及最重要的机器运走。这些任务就是经济工作队的专责。
辅助协调被占领国家内经济政策的其他机构,有设立在西方各被占领国家内协调德国采购工作的中央定货局,以及设在国外的各个德国商会。这些商会的设立,是为那些希望将活动范围扩大到被占领国家内的德国商行充当情报中心的。
在德国占领下的所有国家中,并没有采用任何一致的管制机构。使用的特定管制方式主要取决于每一被占领国家在新秩序中最终将占有的政治地位。大致说来,它们可以分为三种主要方式:一种应用于依法已经并入德国或者最终可能预定要并入德国的地区;一种应用于指定为“殖民地的”地区;最后一种则施行于西欧各被占领国家。后面的两种将在下文谈及,至于第一种,我们只要提一下它已经完全并入德国的行政机构,也就行了。
德国改组欧洲的长期计划,不仅准备把一些地区并入德国的版图,而且准备永远占领另一些地区,把它们或是作为附属地,或是作为进行殖民扩张的地区。在这些地区里——波希米亚…摩拉维亚保护国、占领下的苏联领土和所谓波兰总督辖区——德国人对经济生活直接进行管制,以便使各该地区的经济同德国的经济相一致,并从德国的观点看来,保证各种生产因素能够最好地加以利用。在东南欧被占领区,尽管并未设想对它们永远加以占领,但其经济体制却被置于德国的直接管制之下。
虽然所有这些国家的经济生活都同样受到德国的直接控制,然而控制的程度却大不相同。例如,在保护国,仍有相当行政权力留给当地政府,而在占领下的苏联地区,整个政府机构实际上都遭到更换,甚至不重要的职位也由德国人担任。
德国人在保护国建立了双重形式的行政管理。捷克人可以处理经济管制的大部分琐细工作,并负责——几乎毫无例外——执行各项经济措施,但是这一切都是在德国人的直接监督下,有时还在他们的直接管制下进行的。根据1939年3月16日那道法令的条款,保护国将是自主的和自治的,将“在保护国范围内同德国在政治、军事和经济上的重要性相一致的情况下,行使其主权”。然而,德国保护长官可以“反对势将损害德国的各项措施,并在万一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颁布共同利益所需要的法令”。德国的权力还进一步获得加强,由于它控制了运输和邮电系统,控制了保护国的对外经济关系,并把保护国纳入了德国的关税区。
德国在保护国内实行经济管制的主要机构,是德国军备与军火生产部(通过各个军备检查所进行工作)和德国国务部。前者管制军备生产,并从1944年起兼管消费品的工业生产;后者则是当地最为重要的机构,下面分设若干部门,其中有几个处理经济事务并监督自治的经济管理机构。此外,还有几个特派代表,管理煤、石油、机动车、机器之类的生产,他们直接向国务部长负责。隶属于德国行政机构下面的,是捷克的各个自治机构、经济与劳工部、农林部、财政部和最高物价管理局。所有这些机构不是由德国人主持,就是通过国务部长受到德国的指导和监督。
捷克工业中有许多部门通过军备与战时生产部的活动,通过玻璃业和制鞋业的超级卡特尔的组成,受到了德国的管制。德国人还按照本国的方式组成了强制性的社团组织,并且照例由居住在保护国的德国国民担任领导,从而保证了他们对其他经济部门的控制。
总督辖区的经济管制工作几乎全部由德国人负责。波兰人只受雇从事技术工作和纯属地方范围的工作。那里遵循的政策的主要方针,是由戈林以四年计划组织领导人的身分拟定的。为了执行这项政策,戈林任命总督汉斯·弗朗克为他的代表。弗朗克于1940年1月在总督辖区内成立了一个四年计划办公室,同一般行政机构完全分开。可是,当经济政策的主要方针确定以后,这个办公室就撤销了,它的职权移交给了中央机构内办理经济、粮食与农业、林业、财政的各个部门。
监督军备生产的大权则通过军备检查所由德国军备与战时生产部执掌,同时还设立了一些办公室来管理所有主要原料和工业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工作。波兰以前的所有商会和同业公会不是解散,就是置于德国管制之下。1941年3月,设立了一个经济事务总会,作为唯一的媒介,实业界就通过它同德国行政当局合作,来管理和计划生产并分配商品与劳务。
行政人员从该地区的撤走和德国人认为当地人不可靠的决定,都被作为理由,用以拒绝给予东方占领区的居民任何形式的自治,并在以前的波罗的海国家内全部以德国人替代当地的官员,只有极少的例外。事实上,东方占领区是尽可能作为德国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来治理的,结果出现的组织,其类型同德国本上所建立的非常相似。
东方占领区经济开发政策的主要方针,是由德国中央政府几个主要机构,尤其是四年计划组织、经济部和施佩尔领导的部,连同从一开始就起了重要作用的德国实业界的社团组织,一起制定的。在东方占领区,经济开发工作是由这些中央当局和地方政府共同组织的。至于军管地区,则由军事指挥官主持,他们麾下的经济部门的负责人向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的经济部门提出报告,并从该部门接受命令,最高统帅部的经济部门又同四年计划组织和德国的其他非军事机构保持密切联系。1942年,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在柏林设立了一个东方经济事务处,处理东方占领区内所有军管地区的经济事务。在文职人员管辖的地区,经济政策的实施由德国东方占领区事务部所属的东方经济计划处负责,该处的处长同时又是经济部东方占领区经济事务司的领导人。由于东方经济事务司和东方经济计划处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同一批官员,军事当局和非军事当局之间因而建立起了十分密切的合作。
在东方占领区非军管地区和军管地区内,经济计划的日常执行工作是交给许多官办的垄断公司(东方公司)去办理的,这些公司把德国的中央机构、德国的社团组织和当地的行政机构的权力结合到了一起。由于把一些在垄断公司监督下展开工作的德国商行引入了东方占领区,私营的因素进一步有所增加,因此尽管经济体系在形式上是由德国政府管理的,德国的大商家却在当地左右一切。
德国在巴尔干占领区内采用的经济管制方法,同它在波希米亚…摩拉维亚保护国内所用的方法多少有点相似。德军占领后不久,当地就成立了一些傀儡政权,但是每一个傀儡政权都受到德国军事当局的严密监督。在希腊,对傀儡政府的监督,理论上是同意大利共同负责的,但是从一开头,所有主要的决定就都由德国作出。在塞尔维亚,德国一开头就独揽管制的大权。1943年意大利停战以后,原来在意大利控制下的那些巴尔干地区,也由德国军事当局予以接管。
巴尔干各国的农产品和矿产品对于德国战时经济极为重要,因此德国人选派了一些经济专家到该地区去担任最重要的职务。伊·格·法本公司以前的财政专家赫尔曼·诺伊巴赫尔于1941…1942年奉派担任驻希腊的特使,1943年又担任德国外交部驻巴尔干各国的特使,而塞尔维亚经济事务的管理权则交给了经济事务全权代表弗朗茨·诺伊豪森,他除这个职务外,还担任了许多重要的职务,如塞尔维亚银行联合会董事长和博尔矿区董事长。在塞尔维亚进行的管理,代表了德国在巴尔干各国实行经济管制的手法。在诺伊豪森领导下,他们使用了德国人员去监督当地的管理机构,在所有重要的商行中去代表德国的利益,甚至直接经管某些经济部门,尤其是重要的采矿公司和农产品的收购工作。事实上,凡是对德因战时经济稍具重要性的塞尔维亚经济活动,无不受到德国人的控制。
在德国既不打算永远并入版图又不打算当作殖民地的那些地区,趋势是尽可能把经济生活的日常管理工作留在当地行政机构的手里,同时保证德国能左右该地将要实行的经济政策的主要方针,并能控制那些对于德国的作战关系重大的经济部门。
这样一种间接管制的制度对于德国的好处是很大的。随着德国统治的地区大为增多,精于行政工作和办理经济事务的后备人员严重地匾乏,而由于武装部队征召新兵入伍,枯竭的程度更形剧烈了。使用当地的行政人员和商人,除了节省德国的工作人员外,还有其他的好处。当地的官员熟悉当地的情况和方法,他们的合作有助于提高效率,并减轻那些担任监督职务的德国人的工作。同时,继续由有关各国的公民来行使行政权和企业管理权,也减少了战胜者和被征服者之间可能产生的摩擦,假如战胜者明显地管制着日常工作的话。而且,取得合作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有少数人是纳粹党徒或是他们本国类似组织的成员,他们出于种种原因,准备同他们的德国征服者共命运。除了他们以外,还有多得多的人出于迫不得已的经济原因,觉得至少进行某种程度不大的合作是他们可以采取的最好的途径。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地的行政机构并不完全适合于作为推行德国政策的工具。人事方面必须进行许多变动。在这一点上,政党和个人之间大有玩弄手段的余地。不过在行政机构的形式方面,也必须进行一些变动。为了保证有效地使用这个德国机器来开发欧洲,原有的管制权力不得不予以加强,并使之同德国本国实行的那种权力更为一致。为了这一目的,当地行政机构管理当地商业的权力,都被扩大和集中。这种改组的总原则到处都一样,但是结果产生的方式却各国不同。经过选择,用以创设更有效的管制机构的主要方法是:按照德国本国那些自治组织的方针,在被占领国家内组成或扩大商业界的社团组织,但其职能纯然是谘询性质的。这项政策的成功程度大有不同,效果最好的是在荷兰——那里已经存在着这种发展的基础——和维希法国。
高踞在改组后的当地管理机构之上的,是德国的行政官员,他们在经济事务方面所负的责任,不论在军政府还是文官政府管辖下的地区,都相差不大。通常,德国的行政机构总是为了重复当地行政机构的高级部门而组成的。这两种机构之间总保持着十分密切的接触,它们的办公地点往往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除了行政机构高级部门的这种重叠性外,德国人还直接控制了某些在经济生活中占有战略地位的机构(例如,负责分配原料的机构)和一些半官方的机构(如国家银行等),向各该机构派去了德国顾问或专员。另外,还有一些直接控制商业企业的例子:德国人接管了犹太人、敌侨和列入黑名单的国民的产业,有时还接管了为德国人工作的企业。
在德国间接进行管制的地区,除了德国的中央行政机构之外,还有一些行使经济管理权的德国机构,它们通过战区办事处直接派有代表,其中有些隶属于地方当局,有些则是独立的。在独立的机构中,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