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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部分

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1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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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才会有那些失去理性的“暴民”
  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行动,在大陆以往的主流意识形态中,一直被视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严格控制,并限制相关报道、传播和讨论。
  早期的社会对立和冲突往往因为农民、城市贫民生活不下去而发生,而今天的社会冲突却可能仅仅因为工人对未来命运的担心而发生,甚至一个误会也能酿成流血暴乱。社会生态的脆弱暴露无遗;而弱势群体已经开始本能地团结起来,以集体的力量对抗强势。
  在中国,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贫富差别越来越大,出现了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丧失感是全方位的,他们被剥夺的不仅仅是财富方面,还有社会地位、发展机会、精神领域、文化教育、政治权力等多方面。
  社会风险最容易在社会承受力最低的弱势群体身上爆发。国民待遇的不平等,弱势群体的生活贫困,以及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排挤等现象,都使得弱势群体这一庞大的队伍中蕴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极易于成为社会动荡的“火药桶”。防止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演化为失去控制的破坏力量,而造成范围更广、规模更大、持续时间更长的社会动荡,这对于力图在稳定中求发展的中国至关重要。
  罢工在大陆媒体中常常被称为“停工”、“集体维权”、甚至以“上访”代替。其实,包括罢工在内的社会冲突,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据官方公开的资料显示,罢工的次数在逐年增加。但是,在大陆的媒体中,往往只能看到国外的罢工示威的报道,而国内的相关新闻,除了在一些网络评论上能见到外,几乎看不到官方报道。可以说,如果大陆媒体公开详细报道罢工,本身就是新闻。当官方消息缺少时,小道消息往往不胫而走。
  从民间的角度看,局部冲突不仅蕴涵着引发社会剧烈动荡的因子,即使是较和平的集体行动也往往伴随着负面影响。中国正处于急剧转型中,不仅社会具有相当脆弱性,政府也对社会冲突相当敏感,心理承受能力较弱。为了尽可能避免激化矛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财富损失甚至酿成悲剧,对于有组织性维权等集体行动,政府不妨以和平、理性、合理、守法的原则冷静处理。
  对于集体维权,政府应该允许并鼓励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问,使其成为维权活动的法律指导。这样可以将维权活动连同社会冲突维系在法律框架内,面对法律这个共同的权威,相关各方面都会在理性的约束下行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可能缺位或者不完善,甚至就连法律本身也可能与维护权益相冲突。集体维权对具体政策法律形成的挑战,其实也是期望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关注,实现政策法律的相应修改。政府要做到这一点,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同样也要有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相应的,政府在处理社会冲突时应该咨询自己的法律顾问,以保证政府面对社会冲突时能够理性、合法。
  在目前的政治环境里,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行动,尚处于宪法上认可,但政治上限制的背景下,一旦影响社会生活或者生产的正常秩序,常常被定性为“闹事”或者是“破坏稳定”等。这种思维方式、观念和手段已经难以应对转型期处理问题的需要。必须承认,大陆已经存在出现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并被执政党视为严峻挑战而高度重视。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过去呈隐蔽性的社会问题已日益突出:国企破产、改制、结构调整等造成大批工人失业,而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情形下,失业问题会更加残酷和严峻,由于资源枯竭而导致衰落和失业,非常容易引发社会冲突,加上工人集中,“同质化”程度高,一些城市可能成为社会冲突的火山口。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一个不曾出现过经济危机,一旦出现经济衰退或者金融危机,经济上的弱势群体将首当其冲受到影响,加大社会动荡的可能性。
  在承认社会冲突现实存在的同时,也要避免对社会冲突的泛政治化理解。应该冷静看待社会冲突,不要动辄将它等同于反政府、反社会,要尽量避免使用国家强力机关来解决社会冲突——尽管以强力对付社会冲突可以收到一时之效,但从长远来看,对于需要和平发展的中国并非福音。要真正解决问题,就不能着眼于瓦解民间每一次具体的维权行动,更不应该将是否存在社会冲突作为考核官员的政治指标,而应该立足长远和大局,在依法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着眼于建立有效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
  从法理上讲,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规定公民有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只是到了1982年的宪法才不再有罢工自由的字样。虽然宪法里没有明确罢工自由,但是法律上从来没有禁止罢工的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什么样的罢工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享有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或者说国家在保障职工或者工会罢工问题上承担什么样的具体义务等等都没有法律依据。罢工权合法化是将罢工纳入法治轨道的前提。合法的罢工也就可以有合法的组织者。这对于一个不得不面临越来越多、甚至可能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冲突的国家来说,至关重要。
  由于组织者的合法存在,罢工参与者就不会再是一群乌合之众,更易于理性地沟通、对话和协商。否则,谁也不敢成为“出头鸟”,一旦发生规模较大的罢工时,面对数以千计甚至万计的情绪激动的人们,政府就难以找到沟通、对话和协商的渠道,过激行为难以被有效约束,就完全可能发展成为暴力流血悲剧。因此,学会妥协、习惯妥协、学会谈判、习惯谈判,培育政治和解、社会宽容、尊重法律权威的文化与传统,是大陆朝野在转型中不能不上的一课。
  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实现稳定恐怕不能只是一味地强调稳定,更需要的是政府具备应对冲突的智慧和能力。如果能够成熟有效地处理社会冲突,社会冲突未必不能成为代价最小的矛盾宣泄口和“减压阀”,反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中国的社会冲突经历了由知识精英主导的进取性争权,到由工农为主体的反应性维权抗争活动的转变。前者的特点是在民主和法治的旗帜下重构社会价值和政治体制;后者以在法定框架内争取和维护基本权益为特征。
  这个新的统治格局有以下特征:
  一是代表权力主体的政治精英、代表资本主体的经济精英和代表文化主体的知识精英,在共同“合法”地享受着社会主要经济成果的同时,初步形成了相互间身份转换的机制。在领导干部“知识化”的要求下,许多知识精英已经成为权力精英;权力精英又可以通过下海经商或者官商兼顾等方式成为经济精英。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他们对权力的认同,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具有相对稳定边界的社会统治集团,实现了所谓的“精英联盟”。
  二是广大工人和农民因为贫穷被排斥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之外,边缘化程度不断加强,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被大部分知识精英遗弃的工农处于无意识和无组织状况,其生存条件和正当利益得不到正常表达,出现了工农的“失语症”并表现为群体无组织的“散沙状”。
  三是这种二元化社会的排斥性具有钢性稳定。处于强势的社会核心组织边界封闭功能强大,而处于弱势的边缘群体则不具有整体向核心集团融入的能力。经济的发展只会为强势的核心组织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来加强其边界的排斥能力。一旦这种排斥体制的边界形成,工农的社会地位会进一步边缘化,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工农一般不直接冲击社会核心理念,而是从传统的政治话语和法律框架内寻找维权的依据。农民权益受损的表面原因在基层政府,中央将农村基层党政作为改革对象;导致工人权益受损的决策则来自中央,地方政府比较超脱,而且国家往往站在资本方面,这为地方政府的行为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未来一个时期,中国将进入社会冲突的多发期,社会弱势群体的工农大众与掌握了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的社会强势集团的博弈仍然是主要内容。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工农及下层知识分子有可能实现联合,对抗处于社会主导地位的精英联盟。
  工人维权抗争是目前中国社会冲突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之一。这些抗争在事实上构成了一种社会压力,迫使执政者从政治高度来认识工人这一社会群体真实的处境,并修正其相关政策。工人维权抗争还部分地改变了基层政府的施政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权力腐败者的疯狂掠夺和资本集团的残酷压榨。特别重要的是,工人维权抗争也在改造工农自身,他们从中获得政治经验,并使自己的群体意识与之相联系的利益诉求获得提升。
  但是,现阶段工人的“以理维权”又具有一定的政治风险。这主要是因为工人在维权抗争中对“政治伦理”的依赖,会强化其对“革命传统”的记忆,激起部分人对“暴力政治”的向往。这实际上是革命时代留下的政治遗产,也就是共产党在进行革命时所作出的政治承诺现在变成了工人的武器。
  如何化解劳资冲突,世界各国有各种经验教训。在中国,需要从三方面入手:
  一是要突破现有意识形态的制约;
  二是工人要保障自己的利益,需要有围绕这些利益的组织。这是当前中国社会高度敏感的话题,执政者担心工人的利益组织化会对政权带来根本性的冲击。
  三是中国未来的劳工运动发展的方向可能是随着工人权利的逐渐法律化,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工人的利益诉求。在当今世界上,劳动者的权益是有比较明确的标准的,这是人类文明共同的财富,也是中国社会应该扼守的准则。
  劳资纠纷的利益冲突已经成为今天中国各种社会矛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矛盾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存在,当矛盾冲突出现时,政府应该居于什么位置、如何处理,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新课题和考验。
  首先,政府应该思路清晰,从正常社会纠纷的角度来看待劳资纠纷。劳资矛盾是今天社会不同阶层之间必然存在的一种利益矛盾和博弈。而劳资纠纷从个别的、小规模的讨薪发展到罢工,乃是非公有制经济规模扩大和社会阶层意识逐渐形成这一特殊时期的阶段性产物,并不是社会冲突扩大深化的象征。劳资纠纷往往也是释放、缓和劳资矛盾的一种途径和解决机会,与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任务并不矛盾。
  其次,政府对“经济的发展”和“人的发展”之间的相对矛盾,要有科学的解析和弹性的处理方法。
  其三,政府立场相对 独立和中立,以解决问题的效率为宗旨,不偏不倚,勇于纠正错误。
  所谓边界,最直观的感觉就是界限。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说,也是各种界限逐渐出现的历史,比如政府干预领域和市场调节领域的界限,私人自由和公共道德的界限,家族伦理和政治伦理的界限,政党运作与政体运作的界限等等。这些界限的出现,都充分拓展了人们的生存空间,是一个民族新的价值观形成的开始,是堪与美国梦相匹敌的中国梦逐渐形成的前奏。
  但所有这些具体的分野,为什么到今天没有带来“有机性团结”逐步加深,反而社会分裂不断加大?所以,寻找边界首先不是去寻找这些分野的特色模式,而是现在影响我们成为一个休戚与共的共同体的致命问题。所谓寻找边界,就是试图去解释致命问题是什么,解决方案是什么。通过寻找,最终回答我们是谁,也就是确立或进一步确立民族价值观。
  如果从社会阶层这个角度看,那么,人们可以发现,改革开放后,不同阶层的地位的变化纷繁复杂。改革之初,原先的部分边缘人群,成长为后来的经济精英。城市改革展开之前,农民阶层是得利者,后来三农问题慢慢显现。在长期推动建设的过程中,官员阶层曾经相当一段时间承受与社会落差日益加大的困境。以至于今天有学者说:“尊重原体制下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并对改革中既得利益受损者予以某种形式的合理补偿,是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
  到今天,阶层的分野日益明显。新的阶层逐渐成形,比如中产阶级,城市贫民阶层。不同力量的阶层在占有资源上出现了不同的情况。占有资源相对多者,似乎都有魔咒附在身上。民营企业家阶层逐渐壮大,但原罪问题一直萦绕不去。挤破门槛的公务员招考,从一个侧面说明这个阶层已经扭转了以往的不利境地。官员数量的庞大,升迁机会的稀薄和现代公务员制度的缺位,都使官员阶层的价值实现被扭曲。腐败的规模之大,已经到了要讨论是不是大赦的地步。这使得任何向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转变(比如收入达到社会中等收入水平),都遭受社会的质疑。城市中产阶级虽然被赋予社会稳定器的高大期待,但其对更下阶层的政治态度还面临许多考验,比如在资源分配上,能忍受多大程度的“城市反哺农村”?在政治权利上,能否接受外来人口与其同样一人一票的选举原则?
  占有资源相对较少者,其接受国家资源分配的时候,同样也面临着正义原则的拷问。
  最危险的一种情况是,一个阶层靠排斥其他阶层,挤占其他阶层的资源来保证自己的地位和满足自己的需求。比如官员阶层通过过度市场化改革筹措财政资金,保证政绩,罔顾民生,房地产开发商压制业主的自治权利,企业家靠挤压人力资本来谋求利润。
  有些对掌握资源较少者的照顾,实际上是国家主导下的对其他阶层资源的挤占。虽然有社会稳定的大局,但由于没有透明的政治议程,也会埋下阶层之间裂痕的种子。这当然不是主流情况。
  和谐社会理论的成型标志着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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