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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部分

辽史-第4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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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黍稌高下因其地,盖不得与中土同矣。然而辽自初年,农谷充羡,振饥恤
    难,用不少靳,旁及邻国,沛然有馀,果何道而致其利欤?此无他,劝课得人,
    规措有法故也。世之论钱币者,恒患其重滞之难致,鼓铸之弗给也,于是楮币权
    宜之法兴焉。西北之通舟楫,比之东南,十才一二。辽之方盛,货泉流衍,国用
    以殷,给戍赏征,赐与亿万,未闻有所谓楮币也,又何道而致其便欤?此无他,
    旧储新铸,并听民用故也。孟子曰:“周于利者,凶年不能杀。”人力苟至,一
    夫犹足以胜时灾,况为国乎!以是知善谋国者,有道以制天时、地利之宜,无往
    而不遂其志。食莫大于谷,货莫大于钱,特志二者,以表辽初用事之臣,亦善裕
    其国者矣。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
    ◎刑法志上
    刑也者,始於兵而终于礼者也。鸿荒之代,生民有兵,如逢有螫,自卫而已。
    蚩尤惟始作乱,斯民鸱义,奸宄并作,刑之用岂能已乎?帝尧清问下民,乃命三
    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故曰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先王顺
    天地四时以建六卿。秋,刑官也,象时之成物焉。秋传气于夏,变色于春,推可
    知也。辽以用武立国,禁暴戢奸,莫先于刑。国初制法,有出于五服、三就之外
    者,兵之势方张,礼之用未遑也。及阻午可汗知宗室雅里之贤,命为夷离堇以掌
    刑辟,岂非士师之官,非贤者不可为乎?太祖、太宗经理疆土,擐甲之士岁无宁
    居,威克厥爱,理势然也。子孙相继,其法互有轻重;中间能审权宜,终之以礼
    者,惟景、圣二宗为优耳。
    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
    又有籍没之法。流刑量罪轻重,置之边城部族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则罚使
    绝域。徒刑一曰终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终身者决五百,其次递减百;又
    有黥刺之法。仗刑自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又有木剑、大
    棒、铁骨朵之法。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铁骨朵之数,或五、或七。
    有重罪者,将决以沙袋,先于脽骨之上及四周击之。拷讯之具,有粗、细杖及
    鞭、烙法。粗杖之数二十;细杖之数三,自三十至于六十。鞭、烙之数,凡烙三
    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被告诸事应伏而不服者,以此讯之。品官公事误
    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者,听以赎论。赎铜之数,杖一百者,输钱千。
    亦有八议、八纵之法。籍没之法,始自太祖为挞马狘沙里时,奉痕德堇可汗命,
    按于越释鲁遇害事,以其首恶家属没入瓦里。及淳钦皇后时析出,以为着帐郎君,
    至世宗诏免之。其后内外戚属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复没入焉;余人则没为
    着帐户;其没入宫分、分赐臣下者亦有之。木剑、大棒者,太宗时制。木剑面平
    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沙袋者,穆宗时制,其制用熟皮合缝之,长
    六寸,广二寸,柄一尺许。徒刑之数详于重熙制,杖刑以下之数详于咸雍制;其
    余非常用而无定式者,不可殚纪。
    太祖初年,庶事草创,犯罪者量轻重决之。其后治诸弟逆党,权宜立法。亲
    王从逆,不罄诸甸人,或投高崖杀之;淫乱不轨者,五车轘杀之;逆父母者视此;
    讪詈犯上者,以熟铁锥摏其口杀之。从坐者,量罪轻重杖决。杖有二:大者重
    钱五百,小者三百。又为枭磔、生瘗、射鬼箭、炮掷、支解之刑。归于重法,闲
    民使不为变耳。岁癸酉,下诏曰:“朕自北征以来,四方狱讼,积滞颇多。今休
    战息民,群臣其副朕意,详决之,无或冤枉。”乃命北府宰相萧敌鲁等分道疏决。
    有辽钦恤之意,昉见于此。神册六年,克定诸夷,上谓侍臣曰:“凡国家庶务,
    巨细各殊,若宪度不明,则何以为治,群下亦何由知禁。”乃诏大臣定治契丹及
    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
    至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余无改焉。会同四年,皇族舍利郎君谋毒通
    事解里等,已中者二人,命重杖之,及其妻流于厥拔离弭河,族造药者。世宗天
    禄二年,天德、萧翰、刘哥及其弟盆都等谋反,天德伏诛,杖翰,流刘哥,遣盆
    都使辖戛斯国。夫四人之罪均而刑异,辽之世,同罪异论者盖多。穆宗应历十二
    年,国舅帐郎君萧延之奴海里强陵拽剌秃里年未及之女,以法无文,加之宫刑,
    仍付秃里以为奴。因着为令。十六年,谕有司:“自先朝行幸顿次,必高立标识
    以禁行者。比闻楚古辈,故低置其标深草中,利人误入,因之取财。自今有复然
    者,以死论。”然帝嗜酒及猎,不恤政事,五坊、掌兽、近侍、奉膳、掌酒人等
    以獐鹿、野豕、鹘雉之属亡失伤毙,及私归逃亡,在告逾期,召不时至,或以奏
    对少不如意,或以饮食细故,或因犯者迁怒无辜,辄加炮烙铁梳之刑。甚者至于
    无算。或以手刃刺之,斩击射燎,断手足,烂肩股,折腰胫,划口碎齿,弃尸于
    野。且命筑封于其地,死者至百有余人。京师置百尺牢以处系囚。盖其即位未久,
    惑女巫肖古之言,取人胆合延年药,故杀人颇众。后悟其诈,以鸣镝丛射、骑践
    杀之。及海里之死,为长夜之饮,五坊、掌兽人等及左右给事诛戮者,相继不绝。
    虽尝悔其因怒滥刑,谕大臣切谏,在廷畏懦,鲜能匡救,虽谏又不能听。当其将
    杀寿哥、念古,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谏曰:“寿哥等毙所掌雉,畏罪而亡,法
    不应死。”帝怒,斩寿哥等支解之。命有司尽取鹿人之在系者凡六十五人,斩所
    犯重者四十四人,余悉痛杖之。中有欲置死者,赖王子必摄等谏得免。已而怒颇
    德饲鹿不时,致伤而毙,遂杀之。季年,暴虐益甚,尝谓太尉化葛曰:“朕醉中
    有处决不当者,醒当覆奏。”徒能言之,竟无悛意,故及于难。虽云虐止亵御,
    上不及大臣,下不及百姓,然刑法之制,岂人主快情纵意之具邪!景宗在潜,已
    鉴其失。及即位,以宿卫失职,斩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赵王喜隐自囚所擅去
    械锁,求见自辩,语之曰:“枉直未分,焉有出狱自辩之理?”命复絷之。既而
    躬录囚徒,尽召而释之。保宁三年,以穆宗废钟院,穷民有冤者无所诉,故诏复
    之,仍命铸钟,纪诏其上,道所以废置之意。吴王稍为奴所告,有司请鞫,帝曰:
    “朕知其诬,若按问,恐馀人效之。”命斩以徇。五年,近侍实鲁里误触神纛,
    法应死,杖而释之。庶几宽猛相济。然缓于讨贼,应历逆党至是始获而诛焉,议
    者以此少之。圣宗冲年嗣位,睿智皇后称制,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帝壮,
    益习国事,锐意于治。当时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先
    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统和十二年,诏契丹
    人犯十恶,亦断以《律》。旧法,死囚尸市三日,至是一宿即听收瘗。二十四年,
    诏主非犯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首;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
    其主无得擅杀。二十九年,以旧法,宰相、节度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
    惟免黥面,诏自今但犯罪当黥,即准法同科。开泰八年,以窃盗赃满十贯,为首
    者处死,其法太重,故增至二十五贯,其首处死,从者决流。尝敕诸处刑狱有冤,
    不能申雪者,听诣御史台陈诉,委官覆问。往时大理寺狱讼,凡关覆奏者,以翰
    林学士、给事中、政事舍人详决,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犹虑其未尽,而亲为
    录囚。数遣使诣诸道审决冤滞,如邢抱朴之属,所至,人自以为无冤。五院部民
    有自坏铠甲者,其长佛奴杖杀之,上怒其用法太峻,诏夺官。吏以故不敢酷。挞
    剌干乃方十因醉言宫掖事,法当死,特贳其罪。五院部民偶遗火。延及木叶山兆
    域,亦当死,杖而释之,因着为法。至于敌八哥始窃蓟州王令谦家财,及觉,以
    刃刺令谦,幸不死。有司拟以盗论,止加杖罪。又那母古犯窃盗者十有三次,皆
    以情不可恕,论弃市。因诏自今三犯窃盗者,黥额、徒三年;四则黥面、徒五年;
    至于五则处死。若是者,重轻适宜,足以示训。近侍刘哥、乌古斯尝从齐王妻而
    逃,以赦,后会千龄节出首,乃诏诸近侍、护卫集视而腰斩之。于是国无幸民,
    纲纪修举,吏多奉职,人重犯法。故统和中,南京及易、平二州以狱空闻。至开
    泰五年,诸道皆狱空,有刑措之凤焉。
    故事,枢密使非国家重务,未尝亲决,凡狱讼惟夷离毕主之。及萧合卓、萧
    朴相继为枢密使,专尚吏才,始自听讼。时人转相效习,以狡智相高,风俗自此
    衰矣。故太平六年下诏曰:“朕以国家有契丹、汉人,故以南、北二院分治之,
    盖欲去贪枉,除烦扰也;若贵贱异法,则怨必生。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动有司以
    达于朝,惟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以图苟免,如是则法废矣。自今贵戚以事被
    告,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按问,具申北、南院覆问得实以闻;其不按辄
    申,及受请托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七年,诏中外大臣曰:“《制》中
    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其条上之,议增改焉。”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一
    ◎刑法志下
    兴宗即位,钦哀皇后始得志,昆弟专权。冯家奴等希钦哀意,诬萧浞卜等谋
    反,连及嫡后仁德皇后。浞卜等十馀人与仁德姻援,坐罪者四十余辈皆被大辟,
    仍籍其家。幽仁德于上京,既而遣人弑之。迫殒非命,中外切愤。钦哀后谋废立,
    迁于庆州。及奉迎以归,颇复预事,其酷虐不得逞矣。然兴宗好名,喜变更,又
    溺浮屠法,务行小惠,数降赦宥,释死囚甚众。
    重熙元年,诏职事官公罪听赎,私罪各从本法;子弟及家人受赇,不知情者,
    止坐犯人。先是,南京三司销钱作器皿三斤,持钱出南京十贯,及盗遗火家物五
    贯者处死;至是,铜逾三斤,持钱及所盗物二十贯以上处死。二年,有司奏:
    “元年诏曰,犯重罪徒终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
    黥。其职事官及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奸罪至徒者,未审黥否?”上谕
    曰:“犯罪而悔过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终身为辱,朕甚悯焉。”
    后犯终身徒者,止刺颈。奴婢犯逃,若盗其主物,主无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颈者
    听。犯窃盗者,初刺右臂,再刺左,三刺颈之后,四刺左,至于五则处死。五年,
    《新定条制》成,诏有司凡朝日执之,仍颁行诸道。盖纂修太祖以来法令,参以
    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而五,凡五百四十七条。
    时有群牧人窃易官印以马与人者,法当死,帝曰:“一马杀二人,不亦甚乎?”
    减死论。又有兄弟犯强盗当死,以弟从兄,且俱无子,特原其弟。至于枉法受赇,
    诈敕走递,伪学御书,盗外国贡物者,例皆免死。郡王贴不家奴弥里吉告其主言
    涉怨望,鞫之无验,当反坐,以钦哀皇后里言,竟不加罪,亦不断付其主,仅籍
    没焉。宁远军节度使萧白强掠乌古敌烈都详稳敌鲁之女为妻,亦以后言免死,杖
    而夺其官。梅里狗丹使酒杀人而逃,会永寿节出首,特赦其罪。皇妹秦国公主生
    日,帝幸其第,伶人张隋,本宋所遣谍者,大臣觉之以闻。召诘,款伏,乃遽释
    之。后诏诸职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盗论。诸帐郎君等于禁地射鹿,决杖三百,不
    徵偿;小将军决二百已下;至百姓犯者决三百。圣宗之风替矣。
    道宗清宁元年,诏诸宫都部署曰:“凡有机密事,即可面奏;馀所诉事,以
    法施行,有投诽讪之书,其受及读者皆弃市。”二年,命诸郡长吏如诸部例,与
    僚属同决罪囚,无致枉死狱中。下诏曰:“先时诸路死刑皆待决于朝,故狱讼留
    滞;自今凡强盗得实者,听即决之。”四年,复诏左夷离毕曰:“比诏外路死刑,
    听所在官司即决。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虽已款伏,仍令附近官司覆
    问,无冤然后决之,有冤者即具以闻。”咸雍元年,诏狱囚无家者,给以粮。六
    年,帝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于是命惕隐苏、枢密使乙辛等更
    定《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时校定官即重熙
    旧制,更窃盗赃二十五贯处死一条,增至五十贯处死;又删其重复者二条,为五
    百四十五条;取《律》一百七十三条,又创增七十一条,凡七百八十九条,增重
    编者至千余条。皆分类列。以大康间所定,复以《律》及《条例》参校,续增三
    十六条。其后因事续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增六十七条。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
    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故五年诏曰:“法者所以示民信
    而致国治,简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时,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此命有司纂修刑法,
    然不能明体朕意,多作条目,以罔民于罪,朕甚不取。自今复用旧法,余悉除之。”
    然自大康元年,北院枢密使耶律乙辛等用事,宫婢单登等诬告宣懿皇后,乙辛以
    闻,即诏乙辛劾状,因实其事。上怒,族伶人赵惟一,斩高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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