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恶的黑洞-第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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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出台为反伪战线提供了一件有力的战斗武器。它再次向一切胆敢伪造国家货币的犯罪分子提出了严正警告,违法必究。就在银行法公布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刊登于1994年IO月4日《法制日报》)。这一司法解释,对新形势下司法机关惩治伪钞犯罪问题,作出了较详细具体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关于伪造国家货币罪的认定
伪造国家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国家货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国家货币罪。
对国家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使国家货币改变形态、升值的变造国家货币行为,以伪造国家货币罪论处。
二、关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认定
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而予以买卖、携带或者运输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对二条规定的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
三、关于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行为的认定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予以买卖、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按走私罪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收买其走私的伪造的货币的,以走私罪论处。
四、关于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处罚伪造国家货币总面值在5O0元以上不满1500O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满1500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满3O00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因伪造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受过刑事处罚的,利用职务便利伪造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伪造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总面值或币量虽不足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起点数量,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伪造国家货币总面值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500张以上的,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总面值3000O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的;
(二)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主犯;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的;
(六)金融、财会等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总面值IOO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O0张以上的;
(七)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I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O张以上的;
(八)因伪造或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伪造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总面值量达到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
(九)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伪造国家货币并贩运该宗伪造的国家货币的,定伪造国家货币罪,从重处罚。
五、关于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的处罚
走私伪造货币的总面值(折合人民币)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足50O张的,属于情节较轻,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伪造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折合人民币)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0张以上不足50O0张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并具有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足1O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足100O张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走私伪造货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折合人民币)50000以上或者币量500O张以上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构成犯罪,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冒充司法、海关、工商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折合人民币)1O0O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
(四)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折合人民币)1O0O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O张以上的;
(五)与境外不法分子勾结走私伪造的货币情节严重的;
(六)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走私伪造的货币后,又在境内贩运该宗走私的伪造的货币,定走私罪,从重处罚。
走私伪造的外国货币的面值,按查获犯罪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布的同种货币兑换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
六、关于故意使用伪造货币的处罚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者走私伪造的货币后又在市场上使用该宗伪造的货币的,分别以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或者走私罪定罪,从重处罚。
收取伪造的货币后,故意在市场上使用,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论处。
先有司法解释的通过,后有银行法的出台,使我国反伪工作者有如拥有了刺向造伪黑窝的双刃剑,一切伪钞犯罪分子将难逃法网。反伪的胜利就在前头。
第十五章 敢问谁人唤醒 匹夫匹妇心
在商品社会,利益分配的最终体现是什么?是金钱。不论是个人还是集体的利益,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最终的表现也是金钱,是钞票。当今社会,自古崇尚的情义无价的美好心愿,在金钱的咄咄逼人攻势下,已是心族摇动。金钱的铜臭味渗透到纯洁的情义之中后,就有了气味相投的狐朋狗友。
眼下的人们更难弄明白,这样一个浅显而深奥的道理——是金钱在诱惑人类,还是人类在追逐金钱。远古时,有人把贝壳、布匹等平时司空见惯的东西,作为等价交换的媒介,只是为了减少以物换物时的繁琐和便于携带。在当时生活水平极其低下的时候,决不会出现积累贝壳、布匹等中介物。因此也不会出现豪商巨富。赢得充裕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生存下来,才是当时人类考虑的首要目标。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货币出现后,人们才赋予它全新的含义,继而丰富总结成五种职能。这五种职能的赋予,人类把自己创造的这种特殊商品,推向了至高无上的地位。社会越发达,物质越丰富,商品意识也就是金钱意识越强烈。继而出现了拜金教和拜物教的狂徒,对金钱的顶礼膜拜,几乎达到痴迷的程度。人类自觉自愿地把自己降格成货币的奴隶,为钱所驱使,为钱而追逐。
商品的价值规律就是金钱的法则,谁也无法抗拒,对此,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掌权人对金钱法则认识的反复,使我国经济出现盛衰更替的景象,这笔学费使我国人民负担得太沉重。对金钱的批判就是对现代文明的莫大讽刺,其结果导致社会文明的倒退。“一平二调”、“割资本主义尾巴”,依靠政治的手腕抑制住了贫富悬殊的出现,实现了人人有衣穿,有饭吃的大同理想。但是它是以排除价值规律为代价,最终的结果是“大锅饭”人人吃,人人吃了没干劲。金钱的法则,遭到了人类的粗暴扼制,在此气候下,滋养出了一批吃饭靠救济,穿衣靠捐助的“现代寄生虫”,衍生出了个人吃集体,集体吃国家的怪魔。这就是金钱法则对社会的报复。
改革开放后,共产党人为中国的百姓描绘出了一幅小康蓝图,其中最最传神的一笔,就是在2000年到来之际,中国百姓的年收入达到800美元。终于,金钱的法则,被中国的政治家重新确认。改革之初,从田野中冒出的万元户被推上了光荣榜,象鲜花一样向贫穷的同胞展示着一条条脱贫致富之路。眼下,万元户已成为了历史的陈迹,勤劳的中国人民又唱出了一首新的民谣:“万元不算富,十万才起步,百万算进步,千万才算富。”这首民谣已明白无误地道出了中国老百姓的所想所盼。虽然目标有些遥远,但中国百姓决不会放弃追寻。
金钱本无所谓纯洁与肮脏,它仅只是一种符号,一种标记。自从有了人类意识的加入,金钱就变得扑朔迷离。圣人使它变得圣洁;魔鬼使它变成魔穴。于是有人歌颂它;有人诅咒它。“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也是万万不能的。”国门洞开,放眼四方,当中国百姓猛然发觉腰包里“没有钱万万不能”的时候,才感觉到过去对金钱鄙视行为的荒唐可笑。心中的乌托邦轰然倒坍后,转而开始了对金钱的崇拜。有了钱才能富裕;有了钱才能竞争;有了钱才可梦想成真。囊中羞涩的国人陡然对金钱虔诚起来。赵公元帅被敬上神龛,“孔方兄”被写入家谱。此时此刻,拥有金钱——已是明明白白我的心。
●苦不堪言者谁
国人对金钱作用明白无误地认识后,开始了对它的疯狂追逐。有人说初级阶段就是资本原始积累阶段。教科书上也清楚地写道,当今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生产关系与并不丰富的人们物质生活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的政策就是对这一矛盾的调解。物质生活的落后已严重地影响着“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这不能不使中国政府感到警觉。政治上的造神运动被废止后,人们终于发觉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极不协调的现状。这时,已有人开始了对这一“最先进生产关系”的怀疑。中国政治家们顺应民意,发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科技”的口号。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不论姓“社”,姓“资”,唯生产力发展是论的观念进一步加快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全国各地改革的举措纷纷出台,承包制、股份制等使国人应接不暇。改革开放政策超前发展,而与之相配套的法制建设却表现出滞后的态势。两者的不衔接,使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模糊的空间,使一部分人有机可乘。造假狂潮就是在这一气候下从经济领域冒出的一种时代现象。假烟、假酒、假电器使百姓叫苦不迭,假钱、假信用卡冷不了地冒出,使百姓更是苦不堪言。每年报刊都会揪出几起造假大案公诸天下,可毕竟这些只是九牛一毛,普天之下,假案何其之多。有的百姓还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毕竟是极少数,绝大多数的人还是忍气吞声。这些现象,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历史的原因。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柜台,绝大多数的中国消费者也依然只有选择低档次的柜台购物,对高档精品还是很少问津。这样的购买心理和消费能力,使假货存有较大的市场。在我国流通领域,法律的不健全,给造假分子留下了许多有利可乘的空隙。可以预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假货市场还将继续存在。
1990年3月,一名中年男子趁营业员下班吃午饭的时候,来到了江苏省宿迁县某银行营业所,要求存入20O0元现款。
营业员接过现款,下意识地用手捏了捏票面,还抽出一二张大票对着亮光晃了晃,确信无疑后,马上给中年男子办妥了存款手续。正巧下午有一当地居民来这家营业所,提取500O元现款。当晚,这位居民兴高彩烈地来到县城最大的百货商店购买进口彩电。售货员接过那居民递过的现款塞入验钞机。突然,验钞机发出了报警声。售货员立马警觉起来,叫来保安员,把购物人请进了经理室。不久,派出所民警也闻讯赶到。
询问购物人。购物人把手中现款的来龙去脉仔仔细细地述说了一遍。民警将信将疑。最后,通过大量的查证,认定购物者手中的钞票,就是上午来银行的那名中年男子存入的那笔现款。在银行的配合下,从那家营业所的金库里也发现了同样的钞票。送到有关部门检验,确认这些钞票均系台湾版假钞,外观酷似真币,但在一些地方没有荧光,这就很难逃过验钞机的紫外线了。
案情同时上报县公安局和银行管理部门。两家联合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首要的是要找到那名存款的中年男子。
半月后,那中年男子来到营业所取款时,自投罗网。当场在那人身上搜出假币1000元。
铁证如山,那中年男子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是一名胆大妄为的假币贩子。假币是从福建云霄县购入的。至此,真凶落入法网,无辜的购物者才被放回家中。这桩银行丑闻也由此公诸于众。
此则故事并非危言耸听。
●银行欠把关百姓太遭殃
无独有偶。在前不久,《中国青年报》上曾发表了一封读者来信。编者给来信贯以“收了没商量?”的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