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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部分

罪恶的黑洞-第39部分

小说: 罪恶的黑洞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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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吴来到收银台,递上一张1O0元的大票。收银员接过大票送入验钞机中,验钞机马上发出忽明忽暗的报警声。这是一张可疑的钞票。 
  收银员隔着玻璃窗口,抛过来一句话,把小吴吓懵在柜台前:“这是一张假钱,要没收。” 
  排在小吴身后等着交钱的顾客厅说有假钱,一下子围拢到柜台前,长蛇阵顿时变成了一窝蜂。周围选购物品的顾客闻讯也靠了过来,把收银台围了个里三层外三层, 
  小吴在国家机关工作,每月薪水也不过二四张大票。听说手中的大票是假币,而目.要没收,小吴感到愕然。昨天才拿到手的工资,怎么会是假币。小吴觉得理直,说话电气壮起来。 
  “你没有搞错啊,这是我昨天刚领到的工资。” 
  收银员再次把大票送进验钞机,还是有报警声。 
  围观的顾客也纷纷议论起来。 
  有人喊:“送他去派出所,” 
  有人嚷;“把玩假钱的拖出来揍一顿。” 
  有人嘀咕:“怕是验钞机有毛病吧?” 
  小吴感到如芒在背,浑身不自在。尽管他自己坚信大票不会有错,但此时此刻,有口难辨。验钞机——这项现代科技的产品,已使他的自尊扫地,无地自容。他想为自己辩护,他极力想支撑起行将轰然倒地的自尊,可在黑压压的人群面前,他猛然从围观者的眼光里感觉到,自己已成为一个丑陋的形象,一个犯罪的角色。委屈和痛苦强烈地刺激着他,他感到一阵窒息。 
  经理和保安员闻讯赶来,劝散了围观的顾客后,经理简要地了解了一下情况,把小吴请到了保安室。 
  室内没有了围观者,没有嘈杂的议论声,小吴平静多了。他把大票的来龙去脉详详细细地向经理和保安员作了陈述。经理拿起大票端详了好一会儿,发觉票面上有些疑点:大票皱折很严重;票面上有几处油渍;水印模糊不清。凭肉眼观察,经理断定这是一张可疑的钞票,但他没有急于判定它就是假币。 
  经理是一位年过半百的长者,在柜台前度过了三十春秋,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经理取来一台验钞机,把刚来那张大票送进去,竟然出现了一桩奇怪的事情:报警声没有了。 
  前后不到15分钟,在同一座商场里,使用同一种验钞机,检验同一张钞票,结果却迥然不同。 
  经理面部的肌肉变得僵硬起来,他感到神经有些难受,“这是怎么回事?” 
  保安员在一旁提醒:“会不会是机器出了毛病?” 
  经理又找来一台验钞机,结果也是没有报警声。确实匪夷所思,经理感到无言以对。 
  在一旁目不转睛观察的小吴一直沉默不语,强忍怒火。他不想就此把事情闹大,身边的幼子目睹这一场面后也收敛了玩兴,总是嚷着要回家。小吴这时也只想早点回家,离开这个是非之地。 
  这时,经理似笑非笑地走到小吴面前,谦恭地说:“由于我们工作的失误,验钞机可能出现了故障,给您带来了不应有的烦恼,我代表商场全体员工表示歉意。目前,这100元大票仍要被视为可疑钞票。我们先用10O元换下这张大票,送银行去检验,请您支持我们的工作。” 
  显然,经理作出了息事宁人的姿态。不管这张可疑的大票命运如何?商场都承受了。 
  经理的意思已明白无误,小吴没有一句言语,默默地接过经理递过来的大票,揣上后悻悻地离开了这座商场,既没有答谢,也不告辞,头也不回地走出了商场。 
  此时此刻,小吴曾经遭受的怀疑和羞辱有谁会去平息,去补偿,比金钱更珍贵的自尊又有谁去安抚。 
  商场营业员、验钞机、可疑钞票、持币人,究竟谁是这场事件的肇事者呢? 
  营业员恪尽职守,拒一切假币和可疑币拒于金融柜台之外,是她们应尽的职责。一旦发现假币和可疑币就地扣留和没收,营业员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无懈可击。遇事高声喧哗,无意使顾客受窘迫,这只是工作技巧问题。 
  ●伪劣验钞机混乱市场 
  同一型号的验钞机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检验结果,显然问题的症结,就出在这台科技产品上。验钞机的质量被打上了一个重重的问号? 
  事后,据这家商场的经理介绍,有一天,该商场曾有八台验钞机出现过故障,钞票无论真伪放进去,机器都会发出“滋滋”的响声。这是一种报警信号。收款员听到这种声音,自然会拒收大票。后来,这家商场请来银行防伪专家对验钞机进行了全面的检验,发现大部分验钞机都存在质量问题。商场不得不忍痛全部更换了验钞机。不料,这批机器使用还不到半年,就有机器发生了故障。使小吴在大庭广众中丢面子的这台验钞机,就是那批更换后的设备。 
  商场经理感慨地说:“如今,伪劣产品都进入了金融系统,将来,还会有什么东西是真实呢?”鉴于以前的经验教训,商场经理告诫收款员,在工作中发现可疑币后,首先要沉着冷静,切不可向外声张,把情况向经理室报告,由值班经理负责出面解决。这样做,既可避免因机器故障而造成的与顾客之间不应有的误会,又可防止故意持假币购物者漏网。由此可以理解这家商场经营者的良苦用心。 
  应该说作为高科技的防伪产品,质量问题无可置疑。可是,这最使人放心的科技产品又偏偏出现质量问题,确实令人费解。乡镇企业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很叫人理解,在金钱利益趋动下,半自动或手工操作生产,最容易出产伪劣产品。而验钞机却是由现代科技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怎么也会有令人担忧的技术问题。症结出在哪里呢? 
  局内人分析,问题主要在于:象这种特殊的产品,本应由国家统一生产和管理,可是在近几年,一些经营者趁经济体制转轨、市场混乱之机,随意生产,投放市场,造成防伪产品市场的无秩序状态。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始料不及。管理措施上更是束手无策,导致了一大批伪劣产品流入金融阵地,使反伪第一线的战斗力大大地减弱,局部地区造成了混乱状态,给刚刚兴起的防伪技术市场蒙上了一层阴影。 
  防伪产品在我国出现在八十年代,盛行于九十年代。它伴随伪钞在我国大量出现的严竣时刻而诞生,特别是5O元和1OO元大票发行后,伪钞的肆虐猖獗,从反面促动了防伪产品在我国的迅猛发展。从金融柜台到商场货柜,从老板的腰包到家庭主妇的衣袋,都装备有最简易的防伪设备——验钞机。从大型的,到小型的,到袖珍的,应有尽有,五花八门。 
  人民币在印制中均设有极难伪造的荧光彩点图案等暗记,只有在特定的紫外光下才能反射显示。绝大多数的验钞机就是根据这一原理生产的。在市场上所常见到的验钞机主要是由紫外线灯光照射纸币表面,纸币上的荧粉印刷材料发出荧光,由此判定纸币的真伪。它还可以识别设有荧光暗记的银行汇票、护照、股票、增值税票、信用卡的真伪。象这样的技术在现代高科技领域只能算作是一门小儿科。验钞机的生产成本低,利润大,于是许多厂家纷纷仿造,推向市场。一时间,使防伪技术市场鱼龙混杂,真伪难辨。由此,购物的“上帝”在小小验钞机前丢面子的事也就常常发生。在京西商场里,小吴的尴尬也就不足为奇了。 
  ●伪劣的防伪钞产品是伪钞同盟军 
  1992年初,一种防伪产品曾一度风行中国市场。这就是被生产厂家称誉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生产的“一划灵”鉴别真假币的“验钞笔”,又称“电子防伪笔”。其形状如同水彩笔。它的检验方法主要是通过从笔头上流出的一种“验液”划在不同纸质上,然后根据不同颜色的反应来判断钞票的真假。“一划灵”操作方法简单,价格便宜,只有一、二十元。投放市场后很受百姓的欢迎。不久,银行部门对这一产品的质量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检验结果:判处了“一划灵”的死刑。 
  防伪专家解释:按“一划灵”的鉴别方法,真假人民币票面上的颜色反应极为相似,加之受光纸条件的限制,它不可能达到分辨真假人民币的目的。此外,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国家曾多次明确规定,不得在人民币上任意涂抹或书写数字。票面经过验钞笔多次涂划,极不严肃,有碍观瞻,影响了人民币的信誉。而且“一划灵”的“验液”是一种化学试剂,对钞票本身有一定的侵蚀作用,加速了人民币在流通中的破损,缩短了人民币的使用寿命。 
  这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全国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不准使用或向社会推荐“验钞笔”之类作为人民币真假鉴别的工具,而应利用目前普遍采用并取得一定效果的紫外光灯(荧光灯)和放大镜等工具及其它辅助手段来鉴别人民币的真伪。同时,要求银行部门做好宣传爱护人民币的工作,对采用涂抹、撕揭等方法“鉴别”人民币的破坏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眼下,“一划灵”被逐出了市场,就能说防伪市场白玉无瑕吗?谁也不敢保证。电器、烟酒等伪劣产品侵入社会后,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惩罚制造伪劣产品的厂家和商人,尽可能地挽回自己的损失。而对验钞机的伪劣产品,又将如何惩罚造伪者。伪劣的验钞机的制造厂商与货币造伪者虽然不可同日而语,可两者却有异曲同工之合。伪劣的防伪产品为伪钞的大举入侵障人耳目,助纣为虐。从某种角度来说,伪劣的防伪产品实际上就是伪钞的同谋.但是它不可能写入法律条文。因此,在处罚上也就不可能相提并论。“一划灵”是否已为伪钞保驾护航过,很难说明白,但从其性质来类推,“一划灵”就成了伪钞的帮凶。但现有的法律不可能把制造伪劣商品类同于造伪者来处理,最多也只有依靠行政手段,人为强制其产品退出市场,而由此蒙受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就不可能得到赔偿。 
  清退了一家“一划灵”,是否还会有第二家出现呢?在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完善的时候,任何的可能都会发生。人民币的造伪、反伪斗争不停息,防伪市场上的造伪与防伪决不会消停。 
  苍山阴残阳如,迟到的“双刃剑” 
  就在最后修改本书稿的时候,欣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已经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第四十六号主席令,宣布中国人民银行法自即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金融系统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国反伪战线的一件大好事。它标志着全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也标志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银行法的第三章对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六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七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案。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法律责任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在银行法的第七章明确地规定了伪造、贩运、故意使用伪造的国家货币等犯罪斗为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法提供贷款或者担保、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它lfli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的流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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