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文集-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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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梁启超文集
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
(1902年3月10日)
天下未有无人民而可称之为国家者,亦未有无政府而可称之为国家者,政府与人民,皆构造国家之要具也。故谓政府为人民所有也不可,谓人民为政府所有也尤不可,盖政府、人民之上,别有所谓人格(人格之义屡见别篇。)之国家者,以团之统之。国家握独一最高之主权,而政府、人民皆生息于其下者也。重视人民者,谓国家不过人民之结集体,国家之主权即在个人(谓一个人也)。
其说之极端,使人民之权无限,其弊也,陷于无政府党,率国民而复归于野蛮。重视政府者,谓政府者国家之代表也,活用国家之意志而使现诸实者也,故国家之主权,即在政府。其说之极端,使政府之权无限,其弊也,陷于专制主义,困国民永不得进于文明。故构成一完全至善之国家。必以明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为第一义。
因人民之权无限以害及国家者,泰西近世,间或有之,如十八世纪末德国革命之初期是也。虽然,此其事甚罕见,而纵观数千年之史乘,大率由政府滥用权限,侵越其民,以致衰致乱者,殆十而八九焉。若中国又其尤其者也。故本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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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以政府对人民之权限为主眼,以人民对政府之权限为附庸。
政府之所以成立,其原理何在乎?
曰:在民约。
(民约之义,法国硕儒卢梭倡之,近儒每驳其误,但谓此义为反于国家起原之历史则可,谓其谬于国家成立之原理则不可。虽憎卢梭者,亦无以难也。)人非群则不能使内界发达,人非群则不能与外界竞争,故一面为独立自营之个人,一面为通力合作之群体。
(或言由独立自营进为通力合作,此语于论理上有缺点。盖人者能群之动物,自最初即有群性,非待国群成立之后而始通合也。既通合之后,仍常有独立自营者存,其独性不消灭也。故随独随群,即群即独,人之所以贵于万物也。)此天演之公例,不得不然者也。
既为群矣,则一群之务不可不共任其责固也。虽然,人人皆费其时与力于群务,则其自营之道,必有所不及。
民乃相语曰:吾方为农,吾方为工,吾方为商,吾方为学,无暇日无余力以治群事也,吾无宁于吾群中选若干人而一以托之焉,斯则政府之义也。政府者,代民以任群治者也,故欲求政府所当尽之义务,与其所应得之权利,皆不可不以此原理为断。
然则政府之正鹄何在乎?
曰:在公益。
公益之道不一,要以能发达于内界而竞争于外界为归。故事有一人之力所不能为者,则政府任之;有一人之举动妨及他人者,则政府弹压之。政府之义务虽千端万绪,要可括以两言:一曰助人民自营力所不逮,二曰防人民自由权之被侵而已。率由是而纲维是,此政府之所以可贵也。
苟不尔尔,则有政府如无政府,又其甚者,非惟不能助民自营力而反窒之,非惟不能保民自由权而又自侵之,则有政府或不如其无政府。数千年来,民生之所以多艰,而政府所以不能与天地长久者,皆此之由。
政府之正鹄不变者也,至其权限则随民族文野之差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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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而务适合于其时之正鹄。譬诸父兄之于子弟,以导之使成完人为正鹄。当其孩幼也,父兄之权限极大,一言一动,一饮一食,皆干涉之,盖非是则不能使之成长也。子弟之智德才力,随年而加,则父兄之干涉范围,随年而减。使在弱冠强仕之年,而父母犹待以乳哺孩抱时之资格,一一干涉之,则于其子弟成立之前途,必有大害。
夫人而知矣,国民亦然。
当人群幼稚时代,其民之力未能自营,非有以督之,则散漫无纪,而利用厚生之道不兴也;其民之德未能自治,非有以钳之,则互相侵越,而欺凌杀夺之祸无穷也。当其时也,政府之权限不可不强且大。及其由拨乱而进升平也,民既能自营矣,自治矣,而犹欲以野蛮时代政府之权以待之,则其俗强武者,必将愤激思乱,使政府岌岌不可终日;其俗柔懦者,必将消缩萎败,毫无生气,而他群且乘之而权其权、地其地、奴其民,而政府亦随以成灰烬。故政府之权限,与人民之进化成反比例,此日张则彼日缩,而其缩之,乃正所以张之也。
何也?政府依人民之富以为富,依人民之强以为强,依人民之利以为利,依人民之权以为权,彼文明国政府,对于其本国人民之权,虽日有让步,然与野蛮国之政府比较,其尊严荣光,则过之万万也。
今地球中除棕、黑、红三蛮种外,大率皆开化之民矣。
然则其政府之权限当如何?曰:凡人民之行事,有侵他人之自由权者,则政府干涉之,苟非尔者,则一任民之自由,政府宜勿过问也。
所谓侵人自由者有两种:一曰侵一人之自由者,二曰侵公众之自由者。侵一人自由者,以私法制裁之;侵公众自由者,以公法制裁之。私法、公法,皆以一国之主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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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者也,(主权或在君,或在民,或君民皆同有,以其国体之所属而生差别。)
而率行之者,则政府也。最文明之国民,能自立法而自守之,其侵人自由者益希,故政府制裁之事,用力更少。史称尧舜无为而治,若今日立宪国之政府,真所谓无为而治也。不然者,政府方日禁人民之互侵自由,而政府先自侵人民之自由,是政府自己蹈天下第一大罪恶。
(西哲常言:天下罪恶之大,未有过于侵人自由权者。)而欲以令于民,何可得也!且人民之互相侵也,有裁制之者;而政府之侵民也,无裁制之者;是人民之罪恶可望日减,而政府之罪恶且将日增也。故定政府之权限,非徒为人民之利益,而实为政府之利益也。
英儒约翰。弥儿所著《自由原理》(JohnStuartMilsOnLiberty)有云:纵观往古希腊、罗马、英国之史册,人民常与政府争权。
其君主或由世袭,或由征服,据政府之权势,其所施行,不特不从人民所好而已,且压抑之蹂躏之。民不堪命,于是爱国之义士出,以谓人民之不宁,由于君权之无限,然后自由之义乃昌。人民所以保其自由者,不出二法:一曰限定宰治之权,与君主约,而得其承诺,此后君主若背弃之,则为违约失职,人民出其力以相抵抗,不得目为叛逆是也;二日人民得各出己意,表之于言论,著之于律令,以保障全体之利益是也。此第一法,欧洲各国久已行之;第二法,则近今始发达,亦渐有披靡全地之势矣。
或者曰:在昔专制政行,君主知有已不知有民,则限制其权,诚非得已。今者民政渐昌,一国之元首,(元首者,兼君主国之君主、民主国之大统领而言。)殆皆由人民公选而推戴之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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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之欲民所欲而利民所利,暴虐之事,当可不起。然则虽不为限制亦可乎?曰:是不然,虽民政之国,苟其政权限不定,则人民终不得自由。何也?民政之国,虽云人皆自治而非治于人,其实决不然。一国之中,非能人人皆有行政权,必有治者与被治者之分。其所施政令,虽云从民所欲,然所谓民欲者,非能全国人之所同欲也,实则其多数者之所欲而已。
(按:民政国必有政党,其党能在议院占多数者,即握政府之权,故政治者,实从国民多数之所欲也。往昔政学家谓政治当以求国民全体之幸福为正鹄,至硕儒边沁,始改称以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为正鹄,盖其事势之究者,仅能如是也。)苟无限制,则多数之一半,必压抑少数之一半,彼少数势弱之人民,行将失其自由,而此多数之专制,比于君主之专制,其害时有更甚者。
故政府与人民之权限,无论何种政体之国,皆不可不明辨者也。
由此观之,虽在民权极盛之国,而权限之不容已,犹且若是,况于民治未开者耶?记不云乎:“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也?”故文明之国家,无一人可以肆焉者,民也如是,君也如是,少数也如是,多数也如是。
何也?人各有权,权各有限也。权限云者,所以限人不使滥用其自由也。
滥用其自由,必侵人自由,是谓野蛮之自由;无一人能滥用其自由,则人人皆得全其自由,是谓文明之自由。
非得文明之自由,则国家未有能成立者也。
中国先哲言仁政,泰西近儒倡自由,此两者其形质同而精神迥异,其精神异而正鹄仍同。何也?仁政必言保民,必言牧民。牧之保之云者,其权无限也,故言仁政者,只能论其当如是,而无术以使之必如是。虽以孔孟之至圣大贤,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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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瘏口以道之,而不能禁二千年来暴君贼臣之继出踵起,鱼肉我民,何也?
治人者有权,而治于人者无权,其施仁也,常有鞭长莫及、有名无实之忧,且不移时而熄焉;其行暴也,则穷凶极恶,无从限制,流毒及全国,亘百年而未有艾也。圣君贤相,既已千载不一遇,故治日常少而乱日常多。若夫贵自由定权限者,一国之事,其责任不专在一二人,分功而事易举,其有善政,莫不遍及,欲行暴者,随时随事,皆有所牵制,非惟不敢,抑亦不能,以故一治而不复乱也。是故言政府与人民之权限者,谓政府与人民立于平等之地位,相约而定其界也,非谓政府畀民以权也。
(凡人必自有此物,然后可以畀人,民权者非政府所自有也,何从畀之?孟子曰:“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亦以天下非天子所能有故也。)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政府若能畀民权,则亦能夺民权,吾所谓形质同而精神迥异者此也。然则吾先圣昔贤所垂训,竟不及泰西之唾余乎?是又不然,彼其时不同也。
吾固言政府之权限,因其人民文野之程度以为比例差。
当二千年前,正人群进化第一期,如扶床之童,事事皆须借父兄之顾复,故孔孟以仁政为独一无二之大义,彼其时政府所应有之权,与其所应尽之责任,固当如是也。政治之正鹄,在公益而已。
今以自由为公益之本,昔以仁政为公益之门,所谓精神异而正鹄仍同者此也。但我辈既生于今日,经二千年之涵濡进步,俨然弃童心而为成人,脱蛮俗以进文界矣,岂可不求自养自治之道,而犹学呱呱小儿,仰哺于保姆耶?抑有政府之权者,又岂可终以我民为弄儿也?权限乎?建国之本,太平之原,舍是曷由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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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学理摭言
(1902年9月2日、10月16日)
近世欧美各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之诸条件,大率应用最新最确之学理。骤视之,其言简不待喋喋矣。顾吾国人士,知此者希,不揣冒昧,因涉猎所及,辄引伸之以下解释。
一彼一此,首尾不具,不足以称著述,故名曰摭言。
君主无责任义
凡立宪君主国之宪法,皆特著一条曰:君主无责任,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此其义何?
曰:此过渡时代之绝妙法门也,此防杜革命之第一要著也。
君主者,一国之元首,而当行政机关之冲者也。凡行政者不可不负责任。行政者而不负责任,则虽有立法机关,亦为虚设,所公立之法度,终必有被蹂躏之一日,而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终不得协和,是立宪国所大忌也。然则行政首长之君主,反著明其无责任,以使之得自恣,毋乃与立宪精神相矛盾耶?而岂知立宪政体之所以为美妙者,皆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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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学理摭言562
宪政之母,厥惟英国。
英国人有恒言曰:“君主不能为恶。”
以皮相论之,此可谓极无理之言也。夫君主亦犹人耳,人性而可使为不善也,岂其履此九五而遂有异也。虽然,考诸英国今日之实情,则此言良信矣。于何证之?夫所谓君主之恶者,则任用不孚民望之大臣以病民一也,民所欲之善政而不举二也,民所恶之秕政而强行三也。英国则何如?
英国宪法,皆不成文,故各种权力范围之消长,其沿革不可不征诸历史。
今考英国任命大臣之成例,自千六百八十九年维廉第三纳桑达仑之言,命下议院中最占多数之党派之首领,使组织政府,以后沿为成案。凡非得议院多数之赞成者,不得在政府。至后安时代,兹例益定。当时首相玛波罗,本保守党首领,及战事起,保守党虽反对,而进步党赞成之,政府卒不更易,是其证也。及占士第三,虽欲自揽政权,任用私人,卒为议会所抗,不能行其志。至占士第四、维廉第四时,王权之限制益严,逮前皇维多利亚六十年中,此例益铁案如山,不能动矣。尔后格兰斯顿、的士黎里两雄角立时代,每当总选举时,在朝党察视议会中不及敌党之多数,即不待开国会而自行辞职。由此观之,英国政府各大臣,非得以君主之意而任免之者也,其任免之权,皆在国民。是君主不能任用失民望之大臣以病民,有断然也,其不能为恶者一也。英国当查里士第二、维廉第二时代,凡政府会议,则君主亦列席而置可否焉。
占士第一以后,此例遂废,一切政略,由大臣行之,君主绝不过问。夫大臣之办理政务,非经君主画诺不能施行,固也;虽然,若大臣以不能实行其政略之故,欲去其职,而国会赞成大臣,必欲要求其实行,乃至各选举区皆赞成国会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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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君主便不得拒之。
故名士安逊尝言:“英国自一千七百十四年以后,君主与大臣,其实权易位;前者则君主经大臣之手以治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