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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部分

故宫尘梦录-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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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时上京沪车了,王站长特别指定了一间房,派站丁替我们带路提行李前去,房中另有外交部一女二男,连我们成了一把伞。有一张沙发床挤坐而外,还有一个人拿一小箱子打横而坐,一刻工夫,就显然感觉到我们是特别包箱了。因为房外已经满坑满谷,不能容足。最困难的问题是小解,我要出去试一试,一伸足到户外,就有一个无锡老太婆抗议:“我是肉(读作“逆恶切”)呀!你有房间坐,还要走出来!岂有此理!”     
    原来我碰了他一下挡我房门的小脚。然而我只得杀出重围又杀进来,以后他们就只有车停时跳窗出入,深夜在窗口外,看见了10年久违的武进、无锡、苏州等站,在惺忪之中,都有一些梦意。     
    天明到上海,我同少年朋友离了车站,雇了一辆初次乘坐的三轮车,先到马斯南路(现在改名思南路),访一位吴君谈了一桩友人嘱托的事,少年朋友已经在那里见到他在上海久候的夫人。我匆匆地回到全神父路(现改中正南二路)花园坊16号从前二哥的旧居,现在五弟奉母所寓。入门登楼,见到了白发萧萧颤巍巍地83高龄的老母,康健犹昔,不过比10年前瘦削了一些,眼耳精神,似乎有些异样,说不出悲喜的情绪,见到了五弟全家,又是梦中的一景。?     
    现在我且先把还都的四首七绝录在下面:     
    九年避地入巴山,今日真知蜀道难!千叠层峦下岩岫,须臾又过死生关。(车下白市驿)     
    凌空直上破苍兰,飞过千岩万壑间;无复哀猿啼两岸,凝眸身已到江南。(飞机还都)     
    旧巢燕子又归来,王气金陵收复开;太息马台廉下月,桃花人面一徘徊。(抵京入马台街故宅,十年前有东海女郎望衡而居,日来伴食。)     
    十载春申有梦寻,高堂无恙我重临;思量何限思■事,反顾疮夷涕不禁。     
    那些赶着最初东归的一帮接收人员们,早已“五子登科”。我们这些磨桌子秃笔头的人士,零落而狼狈不堪回来了,连家眷都没有住处。幸而兴奋与颓丧相抵,我没有忘记我们的冤案,没有忘记吴稚晖先生的宏论??大决裂必要在东??,现在真东了。可是我也知道,东了也没有这样快,然而在望了,我要准备行动。?     
    但是,我在南京,遇到了彭志云(济群)、潘薪初(一个最高法院的第五庭推事,李宗侗的至友,故宫老同事)都告诉我,对方、尤其是郑烈,也在准备撤退逃避行动。听说,这一案的案卷经这一场战乱完全遗失了。最高法院当初认为有盗换嫌疑而封存的一些不知道从哪里弄来的所谓古物,连箱不见了,所以,他们正着急如何处理?


第四部分:返平受讯记辱还都趣谈(6)

    他们认为最妙的战略是援用大赦案来大赦我们,既示人以宽大,又省却掩护了他们的过失,却又坐实了我们的罪,易培基已死,李宗侗可以出面了,在他恐怕是决不反抗的,而主张“反抗”的只有我一个人,也就失去了目标,他们都逃避了。这是何等的巧妙啊!?     
    总之,他们对这一案的起落,是着着制先,我渐渐证实了这一消息,我非常着急,与李玄伯见面而后,他老是吞吐着,等候命运的自转。易培基死的冤枉,我被无端受审,代为出庭。这件事是我平生最难吞下的狗屎。我不能忍了这件岂有此理的奇耻大辱,转瞬已是1947年新年,我在南京写了一封信给李玄伯同他的夫人易漱平(易寅村之女),其词如下:     
    玄伯先生、漱平贤侄,双鉴:前寄一书,谅达。新春,想?潭康乐为慰!     
    前旬潘薪初兄两度晤谈,彼乃异常热心于故宫冤案,谓在沪曾见石曾先生,亦曾纵谈此事,且对之极表愤怒,并奉石公之命,以全案二巨册交我(此册即稚公亦曾送我一部者)。故薪初之意,以为石公对我辈之不愿深谈,乃抑而不发,并非忘情,目下马衡之子马太龙向薪初表示已劝说马衡为我方反证,郑亦向薪表好感,谓鹿山先生农部政绩不良,而此事则冤云云,此辈投机,自不可信,而可以看出彼等心虚情况,畏惧反攻,证以洪陆东(即发印二巨册者)托人向我拉拢,谓此事已了,彼个人更无恶意云云,均系时代变转之象征。故现在我方问题有亟应研讨者为:     
    一、反攻乎?二、听其自了乎?三、反攻之时期,四、反攻之方式。先须决定一、二两事,方能谈三、四。兹将拙见胪述如次:?     
    一、反攻,于我必得最后清白,毫无疑问,而且必须。(以为国、为鹿山、为朋友、为自己、为朋友、为博物院,均需有此一役。)     
    二、听其自了,眼前自可偷安、省事,而历史永无昭雪之日,目下文化论文,已普遍用此“故宫盗宝案”事为典,天下尽知吾等是一批罪人。中央图书馆已缪将此诬蔑之二巨册列入考古书类第一号,彼方业以胜利状态结束,如此我们无以对国家,无以对社会,无以对鹿山,无以对自己!?     
    三、就时期言,稚老云:须待大戏唱完之后,目下大戏是否将告一段落,如整个唱完,薪初述石公谓我说:“我等不及”此似误传,我似乎说过:“西厢上主脚等不及”、“恐失去目标”,实则俟河之清,人寿几何?稚老年龄最大,两君最小,我则居中。而最重者,稚老之健康。薪初并云:目前之环境,如亮老(王亮畴、宠惠)、如谢冠生等等诸公(如居觉生)虽极温和圆烈,但万一作战,则多少公道自在,必为我方与国。     
    此外如岳公(张群)、如泳霓,亦多少可以策动,万一各党参与,大局大变,则直须待至毛泽东时期,反而或可得胜也。于是还有一端:     
    薪初说:此次大赦案,本拟列此案,现在没有,但是尚可加入,我之主张“不认要赦”,因为根本无罪,赦是侮辱。潘则谓“赦更干净,可以失去对方揸拿一点”,仍无妨于反攻。(此层是否再须研究?吴宪老说:“罪可赦,则脏如何?”此语确极重要;然则,求赦亦不可得也。)是格外小心之意,或者玄伯先生必替成此说,我尚期期,如多数以为有利,则勉强从同耳。     
    最后第四,方式问题:我以为漱平亦可出马代表父亲,名正言顺;玄伯不必说,我自然附骥。(发动方式,为分别起诉,一致进行。)《四进士》的宋士杰说:“打一仗热热闹闹的官司。”我们何妨在更大的戏中,唱一出不大不小的小戏为之插曲。     
    你们两位的前途,较之区区,实重要胜万万也。宪老亦甚替成此事,谓明日将赴沪,约我同晤稚老,并尚不知两位之意,故先以书闻。薪初亦云拟来沪一读。如有意,请见示,来一个会谈如何?不一一。敬颂春厘。     
    ??启 景洲 一月二十五日     
    请先一探稚老意。应在玄伯北行之前。此函可呈稚老一阅,是否并呈石曾公,则请尊酌可也。     
    前函请问在申保存我方全案之律师,各件是否无恙?已问明未?乞复。     
    又及这一封信发出之后,他们仍旧没有痛快决定的回信,我知道他们都在拖宕,吴稚老当然也还以为没有到时候,我孤掌难鸣,只有一叹。最可气的,我信尾所提及的某律师,是抗战前托他负责保存这全案文件的,吴稚晖屡次对我说:“他绝对负责保存,决无问题;而且此人就是李石曾世界书局的法律顾问。”     
    但是还都以后,我屡次书面、口头问他们索取全案文件,一直没有答复。最后李玄伯说:“已经问过这位负责任的大律师,他说:日人控制时期,恐怕不便,已经全部焚毁了。”此乃所谓“负责”!也不知道对日本人有什么不便?其中又是什么鬼?只有天晓得!我这个受了如此大冤枉的书呆子。真痛心我国社会上现在的所谓“信义”!?     
    


第四部分:返平受讯记辱张继死亡 郑烈危惧 大赦与抗议的纠纷(1)

    1947年的冬天,国民党在撕毁新协约之后,又完成了什么新宪法,选举什么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类,一帮政治垃圾有如趋炎附势的苍蝇蚊蚋,终天终夜嗡嗡地钻营争夺着,张溥泉(继)奉了太太的命令替她一帮狗党狐群在奔走,据说辛苦非常,某一天忽然得了暴病,不到几个钟头,大声怪叫痛极而亡。也算对他太太的尽忠报主,若照吴稚晖说真有阎王,一定也是易寅村活捉去了。难道不能说是“鬼迷张天师”??     
    这样一大块行尸走肉的冰山倒了,一大群偷鸡摸狗的捧臂人着了慌,尤其是郑烈,他更急切地要实行他们的特赦工具来了结这一案,终于到了1948年1月9日我们在《南京人报》见了一段小小的新闻,题目是“易培基案不予受理”,内容写着:     
    易培基等检察官提起公诉,(原文如此)刻刑庭已宣告判决之侵占案,由地院对被告易培基、李宗侗、吴瀛之判决主文称:“李宗侗、吴瀛免诉;易培基部分不受理。”     
    判决理由两部说明:一、李宗侗、吴瀛部分,查该被告等于民国十八年分任北平故宫博物院秘书长及简任秘书时,共同将职务上保管之故宫古物陆续侵占入己,经公诉在案。惟犯罪在二十六年以前,依刑法第二条第一项,自无惩治贪污条例之适用,应按刑法治以侵占之罪。但三十六年一月一日业已赦免。二、易培基部分,被告死亡,应渝知不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五款有所规定,并经中央监察委员吴敬恒(稚晖)证明,上海地检处查明在案。     
    这当然是一个奇谈,天下哪有不经判决而忽然赦免之理!原案易培基是主犯,现在忽然倒置。他是不受理,那就应该整个消灭。我同李宗侗又忽然升为主犯又变成业已赦免了。     
    我当然不能忍受,他们不在主要大报上发表而仅仅在一种半开纸的《南京人报》上登载一下,也就是一种“暗渡陈仓”的法门,我那时在行政院,他们都知道,据潘新初告诉我,他们仍旧故意作为“不明所在”而不送到。也可见其可怜可鄙、心劳日拙了。     
    但我如何可以默尔而息呢?我最和平针对着他们的办法,至少应该登一个启事来否认,于是我以个人名义草写了一个书面启事,我一面通知李宗侗,希望他能够取一样的态度,一面自然应该告知吴稚晖,以为他一定能同意,这一封信原文如下:     
    迳启者:     
    读一月九日《南京人报》载:“易培基案不予受理”新闻一则,此为民国十八年一大冤案,主动何人?原因何在?多数政治及文化界人,类皆知之,本已无烦深说。以事涉私人政治斗争及神经纠纷,错综复杂,在中日战前历八年而不能决,二十六年抗日战起,国难严重,被害人或死或亡,惟本人追随政府西迁,又阅十载,(此十年中,若非抗战及国内战事,本人早当反诉。)本案前后迄今共逾一十八年。     
    本人服务国家,致力文化事业,在政治动荡、日人侵迫之下,主持古物南迁,艰险万状,不敢言功,幸无陨越,则为事实。乃以不能依违,陷身不白,初于二十三年以“防碍秘密”被控,为北平地方法院判决罚金,继又于二十六年九月为首都地方法院加入侵占古物大案,强迫以“所在不明”。     
    


第四部分:返平受讯记辱张继死亡 郑烈危惧 大赦与抗议的纠纷(2)

    夫以执行公务,发觉谋害他人之秘密,而课以“妨碍”罪,接续担任中央政府机关职务,行未更姓,坐不改名,而谓其“所在不明”,以至被告侵占公物,行为既云“共同”,而追加乃在八年以后,此其滑稽,不言而喻,明眼人自不难意会。徒以大难当前,不得不含忍以至今日,幸大憝既摧,又值明时,我司法当局明镜高悬,自亦知此中委曲,与以免诉处分,乃如拨云雾而见青天。     
    所憾者,功罪之分,首重是非,黑白之辩,应循名实,本人若果犯侵盗之罪,自应束身司法,追厥赃私,否则即应明其冤抑,昭示大公。兹乃援大赦之例,亦逃刑之?,非特是非黑白,永永混淆,而国家文物监守自盗之赃私,亦可援赦令置而不问,贻天下后世以无穷之疑问,非仅个人于艰难困苦中幸存国宝而反以为罪之为不平也。     
    至于就事论事,故宫一案以一十八年之片面宣扬,积非成是!非个中人莫由知其究竟,他人且不具论,兹以本人立场为自卫其名誉损失计,就二十六年诉字第三九五号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官叶峨起诉书关于本人部分择要声诉于邦人君子之前,幸垂察焉!?     
    起诉书首列被告名下“吴瀛所在不明”。     
    查本人于二十三年以此案被控“妨害秘密”,经北平地方法院判为“帮助妨害秘密”没收保证金作为罚款,乃辞去故宫职务,于移交清讫后,奉任豫鄂皖三省总司令部湖北地方政务研究会副主任;二十四年兼任湖北省区政训练所副所长,时总司令为今主席蒋公,湖北省主席为今行政院张群院长;二十六年随政府入渝,任国府委员张静江先生之秘书;二十八年任国防最高委员会参事,直至三十五年还都结束转任行政院参议。名籍斑斑可考,国府颁有勋章。未尝一日离职,亦未尝一日变更姓名,所谓“不明所在”,其将谁欺??     
    本人服官三十余年,??自守,未尝一日有越轨行为,不幸罹此冤抑,不仅个人之辱,亦国家之玷也。自不得不敬告国人,以正视听。伏维朗鉴。?     
    吴瀛谨启 一月二十日     
    我发出这封信给吴稚老,以为他可以毫无疑问地赞成,这不过彼此留一痕迹,事实上将来倘使长此终古,我们受害者永无翻身之日,也不过曲终奏雅,死得比较明了一些而已!哪知天下的事,真不能预测的,吴稚晖复信来了,他极端反对,不许发表。他在我寄给他的抄稿上面批了两行字道:“无益之事勿为,勿示泛泛看报者!”?     
    又复了我一封长信,我没有想到一个80余高龄的老先生,大约是算忠于党吧?竟有了“龙?帝后识夏庭之既衰”这样的朕兆,我更相信,国民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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