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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中国百姓看中国-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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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在1959一1961年间的灾难中“起主要作用的根本不是什么‘自然灾害’,而是左倾狂热及其指挥下的9000万人去大炼钢铁、大办食堂和‘共产风’使人们无心收割庄稼,‘大兵团作战’和瞎指挥的穷折腾,以及农业劳动力大量死亡和患病等等,正是这些人为因素直接和决定性地造成了三年灾难,它显然不是什么‘自然灾害’。”
  “三年自然灾害”的神话就这样破灭了。这不是一个好消息,因为共和国的历史上又多了一起人为的大悲剧;而这又的确是一个好消息,因为我们离真实的历史又近了一步。
  我就有沉重感。我在想:为什么一定要等灾难已经酿成了,悲剧已经发生了,而且许多年之后,我们才有勇气去直面历史,才有理智去理清历史的脉络,还原一个真实!为什么呢?
  要谈的其实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实事求是。而我只欣赏这样一句话:说到不如做到!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凡事可以隐瞒一时,也只能是一时。
  
  “国家”之名
  鄢烈山
  “国家”(或“国家利益”)曾是我们社会中的“上帝”,具有不可违抗的权威和所向披靡的威慑力。但时至今日,谁若仍以国家之名要求人们绝对服从并为之无条件牺牲一切,恐怕难以那么理直气壮了。“纳粹”就是以“国家社会主义”的理论实行的法西斯专政:“文革”据称是以防止国家变“修”为目的而进行的践踏基本人权的浩劫。多少罪恶假国家之名而行!即令没有权势者作恶的主观动因,“国家”也难免有损伤公民利益的错失。国家(国家机关)与民众谋个人、某些人)的利益,在某些时空产生对立,这是有目共睹的历史与现实,并不像中国的普里希别耶夫中士所指控的,是这些年“一些人鼓噪出来的东西”。不然,我们又何必设立《国家冤案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首先,应当明确国有企业电括国家垄断经营的铁路、电信等行业和国有银行等),并不等同于“国家”,它们的利益并不是国家利益即全民的利益。这一点这些年表现得是那么充分:有些国有企业全行业的收入远远高于全国人民的平均水平,大大高于全国城市职工的平均水平。一些国家垄断行业的职员资金高、福利多、住房好,但他们付出的劳动并不比别的劳动人民多。凭什么,赚到钱它们可以高开销,该它们拿出钱来弥补别的公氏损失时就要“维护国家利益”了?接连看到一些与国字号单位打官司的案子,这些“国字号”的张狂和执法部门对他们的偏袒,实在教人不平。比如,广州一位市民的汇款被邮局极不负责任地造成冒领,邮局还振振有辞;北京的消费者买了水货手机,却不能按“消法”获得双倍赔偿;长沙储户胡光荣的40万元存款被人在银行营业员的热心“帮助”下以假名、假身份证取走,一审法院竟驳回了胡的索赔请求“国字脸”竟似拎不清,惹不起的“高行内”!
  其次,要从理论上承认,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是山有血有肉的人员执掌和运作,他们与普通百姓一样,通常都本能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承认人的贪欲的存在——只要有机会就会“以权谋私”,决定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制约和实施全方位监督的必要;放弃对政治人物的道德幻想,就可以对国家权力的异化保持清醒的认识和警觉。对凯因斯主义补弊救偏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政府对市场干预失败的原因等)这些年已传入我国,权力“寻租”等概念已逐渐为大众所常闻常见,但是久有“清官情结”的中国人还不习惯于对国家机关及政治人物从人性的根本上质疑。1月14日《人民日报》的“社会周刊”,报眼里刊出一篇“热点评述”,题为《行政职能商品化之怪》。作者列举了许多“怪”现状,说明“健全监督机制刻不容缓”。结论无疑是中肯的,但那些现象在现行体制下出现并不“怪”,倒是顺理成章的——“人”就是那个德行,“不捞白不捞”,哪怕头顶国徽或身居要职的人也会“捞”。
  作为国民,我们有权利要求国家提供安全,秩序、公正等“公共物品”,但切莫指望“国家”和“公仆”们自动兑现其承诺。
  
  说“领导也是人”
  潘多拉
  现在有种说法叫“领导也是人”,倘若单从语法上看,不过是陈述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和绝大多数不是领导的人是人一样,领导的的确确“也是人”。但这样一个连小学生造句时也不屑一顾的单句,值得某些人(包括有的领导)即郑重其事地强调,又愁肠百结地感慨么?看来,“领导也是人”一语,尽管只有区区五个字,背后一定大有文章,蕴涵着意味深长的内容。
  前些时候,昆明某局举办了地州局长培训,晚上唱歌跳舞,当在清理之中。无奈领导男多女少,比例严重失调,有人便去找了5个小姐来陪舞,说好了每人报酬100元。不料一阵轻歌满曼舞之后,领导们却谁也不付钱。小姐当然不肯罢休,挨个房间敲门讨债,闹得一塌糊涂
  在这个有点像假新闻的故事中,领导也是人,有的可能还是君子,所以有好“求(此处变逑为求)于“窈窕淑女”的本能;领导也是人,深知当今情义无价而游戏有价,所以事先讲好价钱,省得往后说不清楚;领导也是人,明白送到眼前的便宜“不占白不占,占了也白占”的道理然而接下去,领导们的表现便不怎么“也是人”了——领导的天职在于协调纠纷,解决难题,怎么没有人敢出来说句话?小姐是谁找来的,谁便有责任给她们一个说法,怎么到头来反而成了缩头乌龟?
  假设当时被这5个小姐陪舞的不是地州局长,而是几个社会青年,我敢肯定他们都是不会赖账的,除非他们是故意来寻衅闹事的流氓。地州局长就不一样,他们有身分,有权力,有前途,即使“也是人”了一回,也断没有让他们掏钱的道理,因此最后酒店只好自认倒霉,拿出500元将小姐们打发上路。而这样一来,领导们便连“等而下之”的小混混儿也不如了,还说什么“也是人”呢?
  细细分析某些“也是人”的领导的心理,他们先是修正了我们一向倡导的领导应该“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原则,进而觉得自己不但“也是人”,而且还不是一般的人,不但应该与普通老百姓一样,有七情六欲,要吃喝拉撒睡,而且还应该免费享受各种“特色服务”。正因为某些领导太把自己当人了,所以才会出现把儿子婚礼或孙子周岁庆典的录像在辖区闭路电视上公开播放,调动工作时发动数十人行程两百里为自己送行,新官上任时出动警车开道大抖威风,以及村支书“不幸”落选后心理失衡竟纵火焚烧村民房屋之类的荒唐事;正因为有人太把某些领导当人看了,所以才会出现“能人”将企业蚕食殆尽并”不知去向”,一年之后,头上的市工业局副局长、局党委委员、丝织厂厂长、制衣有限公司董事长等一大串官衔丝毫未动以及副总经理因嫖娟被开除党籍,半年后又被任命为另一家企业的副总经理之类的恶心事
  看来,对那些本来不太“也是人”而自己又偏偏大喊“也是人”的某些领导来说,到底“是不是人”其实倒是一个大问题。
  
  护士下岗与官员退休
  邢小群
  自己没下岗,很难体会下岗人的无奈和焦灼。
  报载湖北新洲一家医院搞“优化组合”,僧多粥少,只好抓阄决定,以致优秀护士、中医专家纷纷落马,每月领取90元生活费回家歇着。这事情让人哭笑不得。我虽然非常同情那个终日以泪洗面的优秀护士,但转念一想,这事情放在谁身上也不好处理。一个科室,就那么三五个人,谁下谁不下?谁又比谁强多少?抓阄恐怕也是为了避免当面竟争,撕破脸皮,不得已而为之。在人力资源再配置的动荡时期,老百姓一方面默默地承担着改革的阵痛,一方面又不得不为“一碗饭”而争夺,生存的艰难无法回避。
  又听说,某省领导在机构改革中为了安抚退下来的官员,宣布厅局长退休,办公室五年不交,专车五年不收。这个做法固然可以解释为一种“人情味”,不搞“人一走,茶就凉”,但我又想,这些办公室、小轿车以及专职司机的费用从何而来?说到底还不是来自纳税人!而这些钱,又能解决多少人的衣食之忧!官员在职,履行公务,办公有楼,出门有车,还有其说得通的道理。退下来以后,不履行公务,再享用这些,有什么道理?中国废除干部终身制约的过程,一直注意照顾退位官员的物质利益。比起下岗职工,离退休官员无论是住房、医疗,还是其他生活待遇,都已不是一个档次。再慷财之慨,给他们锦上添花,就难免如朱总理所说——“不堪负担,民怨沸腾”了!
  
  能不能成立农会
  桂林 秦兴旺
  我长年工作在基层,深深感受到农民受到的不公正对待太多了,尤其是来自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的侵害,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下行政命令,对不服从者随意抄没家产、不许子女上学、甚至进行殴打、拘羁(如本报登载过的《为了吃饭的权利》)而农民们或因无文化,或因法律知识缺乏,或因“无社会关系”,或因遇不到“青天”,常有屈不得诉,有冤不得伸。
  我就想,农民要有个农会多好。
  工人有自己的工会,同为劳动者,农民为什么不能有自己的农会?欧美许多国家也有农会的。
  想本世纪上半叶,农会为中国革命作出了多么大的贡献。
  当然,时代不同了,农会的含义和使命也应不同。九十年代的农会不应再是贫农协会,它应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协会。它也不是与村民委员会重合的行政机构,它联合农民,代表农民抵制一切伸向农民的黑手。反抗一切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我相信这个农会一定会大受农民的欢迎和拥护。
  
  工友们,谈判去!
  鄢烈山
  1月22日本埠报纸刊载了一则很不起眼的“北京消息”:国家计委最近正式提出,今后国有企业工资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在分配中推行“谈判工资制”。“据了解,这主要是指企业工资水平依据单位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市场供求情况,通过集体协商、谈判来确定。”
  我想,毫无疑问,既然在国有企业里也将推行工资谈判制度(这里且不追问谁与谁谈判,谁代表劳动者集体),那么在资方(老板)与劳方(打工者)已经“阵线”分明的私有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现在就应建立和落实工资集体谈判制度。
  在公有企业一统天下、实行8级工资制的计划经济时代,不存在集体谈判工资的问题。而令搞市场经济,资本与利润分享关系密切,构成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的各方都本能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在建立利益激励机制的同时不注重各方利益的协调,势必造成尖锐的劳资冲突或经营者(集体)与所有者(国家)利益的严重失衡。老板奴役打工者、克扣或拖欠工资,打工者以恐怖手段报复老板、毁灭工厂店堂,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如果不进一步建立、健全调整劳资关系的规章制度与法律,可以断言,劳资关系将日渐恶化,社会生产的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
  从工业革命到本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的劳资冲突是很尖锐的,这在左拉、德莱塞等欧美作家的小说中有相当充分的表现。但时至今日,发达国家为缓和阶级冲突与劳资矛盾已采取许多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应当承认,这些国家为了社会稳定所立的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法令,有不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比如,美国国会1935年颁布了《全国劳工关系法令》,1959年又制定规范工会活动章程的《劳工管理报告兼公布法令》。其中一项内容就是规定受管辖的一切雇主都必须与他的大多数雇员所指定担任他们代表的工会,谈判工资、工作时间及其他工作条件。在这里,集体谈判遵循的是“团结就是力量”的信念,不然,个别劳动者向老板讨公道,后者可能睬都不睬。为了防止老板对工人“各个击破”,美国劳工关系法律还保障雇员们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基础上采取“一致行动”,即可以使用罢工、抵制和设立纠察队阻挡被资方收买者上工的办法。
  虽然在我们的有关法令中已有“集体谈判”的字眼,但迄今仍只是一种“提法”,甚至不为社会大众所知。对于我们的各类企业来说,首要的问题是用民主的办法建立真正代表雇员利益的有权威的依法行事的工会组织。在计划经济时代,工会作为党委领导下,比“行政”低半级的“群众团体”,搞点慰病吊丧之类“亲民”的事儿,也说得过去;如今,工会如果仍是管理者和所有者(老板)的附庸,那是决计行不通的。岂有靠工农运动起家,工人阶级的政党及其领导下的行政机关、管理部门与管理人员怕工会、怕工人的道理!
  有位参与中外合资企业筹建过程的朋友告诉我,外方代表按照国际惯例提出的一些有利于工人的工资分配方案与福利措施,竟为我方代表否决了——他们认为中国工人好打发,可以根据“中国国情”,尽量节省劳动工资成本。这种事看起来很荒唐,倒也合乎当下的“逻辑”呢。
  
  投鼠忌X
  鄢烈山
  最近读到两篇报道,使我忍不住还是要谈反腐败问题,哪怕谈不出新意,仅仅是宣泄我的愤怒与焦虑。
  一篇是《法制日报》3月28日披露:山西运城地区有个叫刘海勤的贪官,1994年8月因贪污案发,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9月被批捕,在他办公室当场搜出毒品300余克。尽管铁证如山,运城地区的“个别领导”仍要为刘海勤开脱,并迫使检察机关于次年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刘当上了正处级的地区体委主任。刘不愿坐“清水衙门”,地委的“个别领导”不顾上下一片反对之声,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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