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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部分

东唐再续-第40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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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曜笑道:“倒也不是没有办法,只是这其中牵连甚大,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如今可以做的,本相都已经逐一安排布置,正在稳步进行。还有一些事项,还不到动作之时,否则不仅难以成事,反而可能坏事,因此还需等待时机。”
  这番话看似明白,其实对于他们而言仍是云山雾罩,但此时李曜在他们心中的形象已然高大了许多,即便何知浅这种只认真理不认人的倔驴,也不好意思继续问那么详细了,只是点头说道:“右相一代儒宗,想来必不会使天下万民失望。”
  李曜似乎意有所指地道:“万民,可包括‘肉食者’们?”
  何知浅奇道:“右相何故有此一问?难道”
  李曜慢慢收起笑容,打量了他们三人一眼,哂然道:“此事连王抟相公那里,本相都还不曾与他论及,今日倒是先说给你们听了”
  三人自然知道王抟是何人,见李曜竟然把还未对王抟说起的大事对他们说起,任是如何心志坚定或是心高气傲,也不禁有些激动,巴巴地望着眼前这大唐朝廷的年轻首辅。
  李曜语气很轻,但出口却是平地惊雷:“我欲废除丁税。”
  
  附文:先说两税法实施的背景。
  均田制的瓦解、租庸调制的破坏与两税法的产生都是一连并起的事情。
  (一)均田制瓦解?
  北魏出现的均田制发展到唐代时已达300余年,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其严重的缺点,逐渐遭到了破坏,终至瓦解。促使唐代均田制瓦解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点:?
  首先,人口增长太快,土地不敷分配。唐初实行均田制时,正值战乱之后,人口锐减,大量土地闲置。因此就有足够的土地实行计口授田。但随着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安定,出现“贞观之治”、“开元盛世”这样的盛世局面,人口迅速增加,荒闲土地逐渐减少,已经没有足够的土地用以计口授田。从唐立国到天宝十四年的100多年内,不管是户数还是口数都处于急增状态,而土地面积几乎没什么变化。到开元十四年,不论宽乡狭乡,普遍授田不足。已授田大多数是永业田,而口分田亩数很少。可见均田制的实行已产生了严重的困难。
  其次,土地零散分割是均田制遭破坏的技术方面的原因之一。均田制实行的过程中,不断地授田还田,土地被人为地分隔开,一户分得的土地分散在多处,这就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再次,均田制瓦解的主要原因还有因私有土地的扩大而造成的土地兼并。均田制下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和私有两种成份的拼凑体,也就是说这种土地制度同时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形态,且公私并立的格局历代沿袭。土地私有成份的存在,就必然会产生土地买卖的现象。北齐时,土地买卖的现象就非常严重。随着私有土地的扩大,到唐代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也可以买卖,且合法化。这从唐初均田令中可以得到证明:“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狭乡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其官人永业田及赐田”?不在限制范围内。这些法令就使得土地非法买卖与合法买卖一样,与日俱增,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均田制败坏殆尽。?
  最后,农户逃亡人口变迁也是导致均田制瓦解的一项重要因素。均田制的顺利实施需要有详尽的地籍与户籍作保证,记录每户耕地的还授情况。但唐中叶以后,战争频繁,动乱不堪,所有现行制度均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地籍与户籍大多被战祸毁掉,豪强乘机侵吞土地,造成“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的局面。?
  均田制终于在唐德宗时彻底瓦解了。一个制度安排的效率极大地依赖于其他有关制度安排的存在。对土地买卖限制的放松,土地兼并愈演愈烈,是均田制隳坏的直接原因,其隳坏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均田制本身的土地国有性质与封建社会时期生产资料总体(包括土地在内)的私有性质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欧阳修所谓的“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一语道破了均田制瓦解的实质。由此可知,均田制瓦解了,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也必将难以维持。?
  (二)租庸调制破坏?
  租庸调作为重要的税制,自武德二年(619年)颁行迄建中元年(780年)两税法实行之前历时160余年,其主要内容如下:1、“课户每丁租粟两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两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不得过五日)”。2、“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3、“凡丁户皆有优復蠲免之制,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有精诚致应者,则加优赏焉。”陆贽将租庸调法归纳为:“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由此可见,租庸调法是建立在均田制维持不坠、户籍清楚确定这两个基本条件之上。其中“户籍确定”又是保证均田制有效运作的先决条件,一旦均田制遭破坏,租庸调法也必随之崩溃。?
  (三)两税法的产生?
  安史之乱的破坏使唐政府“府库耗竭”。而在安史之乱的同时,全国的大小起义不断,南方有袁晁、方清等大规模的起义;北方的小股农民起义也层出不穷。加之藩镇割据混战,唐政府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统治政权随时有崩溃的可能。在此形势下,唐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最迫切的问题是解决财政来源。在制定新税制的过程中,他们看到自唐初实行的地税一直比较稳定。唐初除实行租庸调制外,还有两种附加税,即户税和地税。其中“地税”是指贞观二年(628年),唐政府命令天下州县建置义仓,规定王公以下的土地亩税二升,以备凶年。中宗以后,国家财政日益拮据,义仓存粮全部用作填补政府的亏空。就这样义仓粮成了国家的一项重要税收,连名称也改为“地税”。到天宝年间,地税和户税的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比重,成为向两税法过渡的先声。终于在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在户税和地税的基础上制定了两税法,在全国推行。?
  二、两税法内容?
  两税法包含了极其丰富的的内容。?
  “两税”之得名系由收税时分夏秋两次征收而来。“两税”之名也不是杨炎的独创,早在玄宗时就有文献记载,《唐会要·租税上》载:“天宝九载十一月敕,自今以后,天下两税,其诸色输纳,官典受一钱已上,并同枉法赃论。”这里的“两税”是指租庸调,与后来“两税法”的“两税”不同。杨炎只是引用“两税”的名称,“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公元780年,唐德宗李适即位,采纳杨炎的建议,推行两税法。其具体内容如下:“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分析这段文献资料,我们可以看出两税法的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原则?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杨炎制定的“量出制入”的税收原则,打破了从西周以来的“量入为出”的传统财政税收思想。“量出制入”就是根据国家的财政支出数,匡算财政收入总额,再分摊给各地,“赋于人”,意在限制滥征苛敛,减轻人民负担。在两税支出额制定时,“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旨在给统治集团制定一个税收的限额。?
  (二)征税对象??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两税法以户税、地税为基础,不再区分住户和客户,所有“见居”人口都成为征税对象。对于不定居的商贾游贩,“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商税从此就被作为国家赋税的一个正常的组成部分,在财政制度和财政思想上被肯定下来。其他如皇亲国戚、官僚地主、衣冠形势户等也都成为纳税对象,不再享有免税特权。这充分说明两税法扩大了征税面。?
  (三)征税标准?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租庸调是“丁身税制”,征收以人丁为本,而两税法则“舍丁税地”,“唯以资产为宗”,“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税额按照田亩和资产的多寡来确定。两税法是由地税和户税发展而来的,地税来源于土地,户税是按资产来确定,而土地依然是资产的主要内容。从理论上讲,这种“计资而税”的制度,较按人丁平均摊派的旧制度合理的多,对无地少地的居民较为公平。虽然划分户等中会出现高低偏差,但仍有一定依据,“以贫富为差”。两税法还特允“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
  (四)赋税的期限?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两税法在纳税时间上规定“俗有不便者正之”的灵活性,一年分两次征收。征收时间明确,改变了过去征税时间长,工作效率低的状况。?
  (五)征收物品?
  ?两税法以前,作为正税的租庸调完全交纳实物,仅作为其补充的户税交纳铜钱。两税法完全以钱来作预算,用钱计定后,再折纳成实物。陆贽在谈到两税法时也说:“定税之数,皆计緡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货币经济发展要求财政交纳也以货币形式较为便利。两税征收采取这种手段也正反映了当时货币经济的发展状况。货币代替实物纳税是对租税制发展的一个推动。不过因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局限,两税法并没有完全摆脱谷粟等实物,而是“定税计钱,折钱纳物”。因此两税法的征收手段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又有时代的局限性。?
  (六)征收的税额及税率?
  两税法规定不分土户和客户,一律以定居为依据,至于行商则按三十分之一纳税。其税额的计算基础,是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垦田总数所应交纳的钱谷总额分摊到个州县,按各户贫富等级征收。其中“田亩之税”部分,仍按上述规定由纳税人缴纳税额的标准。?
  (七)简化税制?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两税以前,各种税种的征收时间、征课客体、征收次数均有不同。官府不断催收,人民不断交纳,双方均不胜其烦。两税法是合各种赋税为一体的税收制度。它以地税、户税为基础,把其他各种杂税吸收进来,统统以两税的形式来征收,所以王夫之称其为“法外之法,收入于法之中”。两税法时,规定“其比来征科色目,一切停罢”,“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两税法中明确规定租、庸、杂徭等全部省掉,不再另行征收。纳税项目比以前减少,纳税时间明确集中,纳税手续简便易行,使唐代赋税的征收发生巨大的变化,故当时人说“天下便之”。即使人民的负担并未因此减轻,却可省去许多交纳催索的纷扰。?
  从以上可以看出,两税法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把土地作为封建政府征税的依据。地税,明显是履亩征税;户税,主要是依据资产(不含土地)来征收,而这与土地联系甚紧。地主占有的土地或林地越多,积聚的其他资产也就越多。所以从本质上讲,户税只是依据土地征税的变象。总之,无论是“地税”或“户税”都说明了土地已开始成为税收的主要依据。
  换而言之,税制实现了从“丁身税制”到“舍丁税地”的转变。可以说,两税法开创了一个新的税制时代。以后各代丈量田亩制度的实行,则发展和完善了这一税制。北宋熙宁五年王安石的变法中有一重要内容——方田均税法,清丈全国土地,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质好坏分为五等,均等税额高低。这无疑是对履亩征税的完善。
  到了明朝,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时,更是如此。张居正认为当时财政危机的主要原因是豪民隐占田地,逃避赋税,“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为解决该问题他于万历六年(1578年)下令清查全国土地,凡勋戚庄田、民田、职田、均屯田等,一律丈量。到万历九年,清查结果是,全国总计田亩数7,013,976顷,大大超过了明以前的税田总数。
  清查丈量全国土地,这在两税法实行以前是不可想象的事情。要知道,汉光武刘秀在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曾下令“度田”,下了很大功夫,但最后还是以失败告终。而宋代以后清查土地却非常顺利,就是因为两税法实行以后都是以土地的好坏来确定税额的。
  上述情况,影射了唐统治者在两税法的条例规定中充分注意了以土地为税收依据的精神。后来历代统治者丈量田亩制度的实行,又继续发扬了这一精神,这就使“舍丁税地”制逐渐确立和发展。?
  三、两税法的影响?
  两税法的制定及其颁布实行,是中国封建赋税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一变革,适应了当时封建土地关系的转变,对唐朝后期社会有着深刻的影响。?
  (一)从政治方面分析?
  首先,扩大了纳税面,政府财政收入增加了。唐朝在实行租庸调制时,课户是主要纳税对象,那些皇亲国戚、有品级的官僚地主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都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而且贵族官僚庇荫着大批的客户,也不承担赋役。
  两税法规定,不论主户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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