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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南京大屠杀之铁证-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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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斩尽杀绝俘虏之后,为了扩大屠杀对象的范围,又把男性青壮年指为“便衣队”加以屠杀。
    田中正明虚构说:
    当时潜入难民区的便衣队据说有数千人之多。
    如后所述,日军把他们捉住,当作俘虏加以收容。其人数估计有2;000人。(见《虚构》第156页)
    应该把田中正明视为虚构专家,短短的47个字中既有“据说”又有“估计”,试问历史允许从“据说”和“估计”中得出结论吗?从“据说”和“估计”出发正是《虚构》的要害,纯属欺人之谈。
    难民区无一个便衣兵,更无一个便衣队。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致日本大使馆函》完全可以证明:
    贵国士兵搜查难民区可能还另有意图。认为安全区到处都有“便衣中国士兵”。此呈已多次告知对方,于12月13日下午进入安全区之中国士兵全部解除了武装,现敢担保区内绝无解除武装之中国士兵。贵方巡逻队早将他们全部杀了,且累及许多无辜平民。(见《档案》第58页)
第四部分第53节 为什么要选择南京下毒手(10)
    日本军国主义为征服中国,镇压中国人民的反抗,早就制定了把中国平民当作“俘虏”加以屠杀的所谓“法律”,并在战场上强行付诸实施。田火田茂二郎在《新订国际法》中大言不愧地胡说便衣队不具有交战资格,被俘后该处以重刑:
    不具有交战资格而从事军事行动者,如被敌人抓获,则不享受俘虏待遇,当作为战时罪犯被处以重刑。(着重是田中正明所加)(见《虚构》157页)
    信夫淳平在《上海战役与国际法》中则又胡说:
    无交战资格而采取敌对行动者,则为非交战者行为,顽抗作为战时重罪犯处以死刑或近似死刑之重刑。(见《虚构》第157页)
    田火田茂二郎和信夫淳平所述是否就是国际法呢?否!1907年的陆战法规规定,民兵或义勇军具有下列各条,才拥有交战资格:
    一、拥有对部下负责的统率者;
    二、具有从远处能加以识别的固有的特殊标志;
    三、公开携带武器;
    四、依据战争法规和惯例行动。
    《海牙公约》规定上述“四个条件”,承认便衣队拥有交战资格。但田中正明却加以否认,诡辩说:“即使从上述条件看,仍难以说便衣队是‘拥有交战资格者’。”(见《虚构》第157页)他的胡言乱语与田火田茂二郎、信夫淳平二唱一和,目的混淆国际法的是非,用日本一国之法替代国际法,为屠杀中国平民制造口实,是一种污赖手段。
    中国在保卫南京战役中并没有使用便衣队作战,故所谓便衣队不具备作战资格不是本段讨论的重点。守卫南京的共7个军(包括教导总队)、13个师以及若干炮兵部队等等,这里也不着重讨论。所要证实的在南京并无便衣队,更无采取敌对行动者。《一个德国人的所有所闻》证明“在市区内,中国人没有向日本军开过一枪”便是在南京没有便衣队有力的证据之一。
    当时以高冠吾为头子的汉奸深入到南京各个阶层,活动猖獗,无孔不入,四出搜集政治、军事情报、南京守军的配备、各军师的指挥官、武器装备、作战动向,他们都能一一掌握,就连蒋介石秘密离开南京这样极为重要的情报,汉奸们都能及时地向日本方面报告。那么“便衣队”一事走狗们哪能一无所知?试问:该“便衣队”是什么番号?接受哪个战区指挥?“便衣队”的领导人是谁?编制状况如何?各有几个大队、中队,队员多少?他们使用什么武器?作战动向是什么?在南京城里城外什么地方与日军交过火?双方伤亡各有多少?日本军从“便衣队”员手中缴获到多少武器?
    虚构之十,荒唐地编造故事情节,通过算术演算,用来作为历史评论的“证据”。应该看作是《虚构》要害的另一表现手法。
    田中正明引用原《每日新闻》特派记者五岛广作的报道:
    所谓一个月二万起强奸案是这样计算出来的:18日前后,中国经营的妓院开张,有十五、六个娼妓,兵收五笔钱,军士收一元,军官收五元,生意很兴隆,一个妓女一天接待四、五十人为老板赚钱。这样计算起来,当然一个月就达二万起。据推测,二万起的根据可能就是这个。(见《虚构》第252页)
    我们说田中是虚构的专家,一点也不会冤枉他,前面出现了“据说”和“估计”,这里又用计算的“假设”和“据推测”作为对历史评论的“证据”。
    日本军攻陷南京后,在疯狂屠杀市民的同时大肆强奸妇女、发泄兽欲,据外籍人士提供的材料,并经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调查认定,在南京市内发生了2万起左右的强奸案件。
    马吉牧师就日本军强奸妇女的问题致其在上海的妻子的信中说:
    12月17日,星期五。掠夺、屠杀和奸淫的情况不断发生,有增无减。从昨天晚上到今天白天,大致算来也有一千个妇女被奸污。一个可怜的女人竟被强奸了37次。另一个妇女,她那五个月的婴孩被日本兵活活闷死。那是因为这个兽兵在强奸时,为了不许婴孩发出哭声来。如果妇女进行反抗,就会遭到刺刀杀害。
    鼓楼医院麦瞳勒姆牧师,用12月19日的日记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作证时说:
    一个星期已经过去,那是今世的地狱,讲起来令人胆寒。——我不知道从何讲起,从何结束。迄今为止,我一次也没有听到过和看到过如此残忍的事件。强奸—强奸—又强奸—一个晚上多达一千起,白天发生这类事件也很多。假如有人表示反抗或稍不同意,日本兵就对她们或用刺刀戳杀,或开枪打死。这种情况,我们一天可以写数百件。民众得了歇斯底里病。(《记录》,58号,载前引书1,第117页)
    南京地方法院检察处《敌人罪行调查报告》作为检察方面的证据,曾在远东国际国事法庭上提出:
    从一般青年妇女到六、七十岁的老妈妈,受害者甚多。日本军所采取的手段有强奸、轮奸,凡拒绝被强奸者都遭杀害;有的或迫使父亲奸污他的女儿,或迫使哥哥奸污他的妹妹,或迫使公公奸污他的媳妇,从中取乐;也有的割去妇女的乳房,戳破她们的心脏,打坏她们的下巴,拔掉她的牙,其状惨不忍睹。(《记录》58号,载前引书1,第144页》)
    许传音博士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作证时举了一个不堪入目的例子:
    不知道有几千名妇女受到日本凌辱后被杀,连尸体也被污辱。士兵们在市中心及其外围地区反复进行这些行为,以南门“新开路七号”为例,这一家有11个人被杀。
    当军队来到房门口时,年老的祖父出来接待。他当场被杀。70多岁的祖母不知发生了什么事情,跑出来看,她在离丈夫几步路的地方也被枪杀。他们的女儿抱着婴儿过来,日本兵把她和婴儿两个全部杀害。家中有17岁和14岁两个未婚少女,都受到士兵凌辱后被杀。一个少女倒在桌子上的血泊中,有短棒插入她的阴道内;另一个阴道被插入了香水瓶,倒在血“床”上。其他还有五个女人在家中被杀。日本兵把这一家看到的人全都杀害了。有一个少女住在附近,在他(她)们被杀后,躲了一天一夜,才幸免于难。(《记录》29号,载前引书Ⅰ,第29页)
    许传音博士证言的内容,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同样得到马吉牧师的证实,他说:在那一家里到处都是血迹;如果他当时带有摄像机,想必能把当时的血迹颜色清楚地拍下来——其中一个少女被强奸的桌子,以及另一个被杀害的少女的床上,到处都是血迹斑斑。
    这些在法庭上的证言,又经检察方面调查证实的血淋淋的事实,一件件清楚地展现在人们的面前,令人不寒而栗,岂容五岛用日本军“嫖娼”的谎言来混淆视听,加以否认。
    对于日本军强奸的暴行,我们在《铁证如山》一节中曾经引用了王芝如的证言,她家当时住新路口,一家9个人被杀害7个;其中大侄女(20岁)、二侄女(18岁)和姑子都活活被糟蹋死了。她今年85岁。夏淑琴是王芝如的外甥女,当年7岁,亲眼所见,她背脊被戳两刀,左臂被戳一刀,至今还留有伤疤。
第四部分第54节 为什么要选择南京下毒手(11)
    许传音博士编写出版的《南京安全区档案》中,例举了1937年12月13日至次年2月13日期间,就日本军在安全区内所犯的暴行,曾向日本驻南京大使馆提出了交涉,反映了日军444件的犯罪事实,其中大部分是日本军强奸妇女的暴行。许传音的记载是不够全面的。但仅仅就此也可看出日本军在南京强奸暴行的严重程度——安全区内有外籍人士监视,日本兵多还有些顾及,而在安全区之外他们便随心所欲,一般的青年妇女到六、七十岁的老妈妈他们都一逞淫欲,先奸后杀的甚多。强奸暴行很多,仅在《南京暴行报告》中摘录几个典型如下:
    12月19日,日本兵闯入北平路59号,前天有两个姑娘被奸污,今天又有两个姑娘被奸污,其中之一,因摧残过甚,性命难保。
    12月19日下午7时半,两个日本兵轮奸怀孕9月的17岁少妇,9时,阵阵腹痛,12时婴孩落地。今晨2时送鼓楼医院,产母神经错乱。
    12月26日,三个日本兵轮奸陈家巷(译音)6号内一个13岁的小姑娘。
    2月5日,一个日本兵闯入西华门附近大中桥陈姓(译音)住宅,索要姑娘。因室内并无姑娘,该日本兵乃鸡奸了一个18岁的男青年。
    2月7日,12岁的幼女半夜被奸污。她是于昨天才和父母返回大方巷家中的。今天她的父亲又把她送回收容所。她的下体发肿,不能行走。
    1月29日,吴殷氏,年19岁,刚分娩4天,被日本兵强奸了。
    1月31日,在彩霞街一海货店隔壁小巷内,一位年逾60的妇女和12岁的小姑娘都遭日本兵强奸后,用刺刀刺进她们的阴户而惨死。
    1月11日夜,两名日本兵闯入高家酒馆44号,索要妇女。因该家没有妇女。日本兵便在隔壁劫持两名妇女,当她们丈夫的面轮奸。
    2月1日,吴金生(译音)回到光华门外家中,7个日本兵拖出一个老妇,强迫两人性交,他们在旁欢笑(以上摘自《史料》第215、217、219、224、235、375、381、396、223各页)。
    12月13日,陈吴氏,58岁,住佛心桥20号,被三名中岛部队士兵轮奸后杀害。
    程张氏,58岁,住三牌楼洪庙2号,日军进城后先将她轮奸,后用木棍由阴户捅入腹部致死,惨不忍睹。
    12月13日,王娄氏,44岁,住高辇村,当日在家守门,被日本兵先奸后杀,死时赤身裸体。
    12月28日,刘陈氏,33岁,住赛虹桥南村11号,当日被一名日本兵强奸,过后又被强奸一次。她丈夫刘学德见到日本兵又来拖刘陈氏去奸淫,上前阻止而被日本兵用步枪吓死。
    12月14日,梅周氏,17岁,住黄泥塘,当日被数名日本兵拖入地洞内轮奸,复用枪击中头部致死。
    12月12日,陈筱香,11岁,住雨花台1号。当日日本兵闯入她家,企图强奸未遂,当场被日本兵用枪射中胸部致死。
    12月13日,陶汤氏,18岁,住门东仁厚里5号。当天日本兵到她家搜索,被数名日本兵轮奸,复用步枪射杀,又用刺刀戳其肚子,并以火烧死,其情至惨。(以上分别引自《档案》第333、334、336、340、343、344、345、349各页)
    关于日本军的强奸暴行,请参阅《铁证如山》中的有关部分。可以这样认为:如果说日本兵强奸中国妇女算是第一个层次上的犯罪,那么五岛利用特派记者的身份,明知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真相,出于军国主义立场和个人私利而编造谎言,欺骗世人,该算是第二个层次上污蔑性的犯罪。更有甚者——田中正明又利用所谓历史“评论家”的身份,对五岛谎言不加鉴别,又虚构事件的成分的歪曲历史真相,并大加发挥,该算是第三个层次上诽谤性的犯罪。他这样做就像往伤口上涂硫酸,大大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
    虚构之十一,利用伪证,虚构中又虚构,抵赖日本军掠夺的暴行。
    第16师团参谋长中泽三夫作伪证时说:“我从不知道日本军有组织、集体地抢劫的事实,当然更不会有司令部下令、默许、容忍这类不法行为的事实。”
    (《虚构》第124页)
    中泽三夫的伪证只不过是为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辩解,拒不承认罪恶事实而已。他的伪证只需用日高信六郎的谈话就可加以揭穿。
    日高在日本军攻陷南京时曾以外务省参事官的身份于12月16日进入南京,目睹了部分日本军的所作所为。他就16日那天的情景对作家诚山三郎说:
    可厉害了,那一带死了许多人。走在路上,只听到一阵阵砰砰的枪声,是开枪打人的声音。我想,这样下去可要不得,便朝宪兵队长大尉那里走去。
    我对他说:“到街上去看看,要是有一个士兵手里没有拿着东西,我就向你敬礼。”
    ……由于我再三劝说,他虽刚洗好澡,还是穿上军服,带领部下,坐上卡车出去了。而且,据说还抽打了正在进行掠夺的士兵和正在强奸妇女的士兵,连军刀都打弯了。(《南京事件与广田弘毅》上册,载《潮》1972年10月号)
    日高目睹3个日本兵对市民都进行掠夺,感到事态任其发展下去必将在世界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印象,又为中国人民所痛恨,将给往后的外交工作带来众多的麻烦,因而才要求日本宪兵上街去,制止日本军的暴行。他从外交角度出发,合情合理,与中泽三夫相比,一个从今后工作出发,一个为了隐瞒自身的罪恶,立场各自不同,前者十分可信。
    前面已经论证过:日本军将领自有用意,乘着攻占敌国首都之机,用牺牲敌国人民的方法满足官兵们对财物和性欲的急需,用以获得高涨的战斗力。同盟通讯社社长松本重9治在书中记述道:
    柳川兵团之进击所以迅速,甚至可以这样说,那是由于在官兵中间有一种“可以随意进行掠夺和强奸的默许。”(《上海时代》中央公论新书版,下册,第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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