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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食殇-第11部分

小说: 食殇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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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调查过邱宝昌的出身,只知其是安徽人。但是可以肯定此人确实勤奋,骨子里当然也有追求上进的意图。但其是否有过类似的“蹬坑观鼠”经历就不得而知了。毕竟在现代的抽水马桶上出恭,观鼠吃粪的场景是难得一见的了。本人出恭时就从未曾见过。
  在福寿螺事件刚刚爆发时,邱宝昌也曾假惺惺地为消费者说了一些话。
  但很快,邱宝昌公开在媒体上表示:“患者与酒楼协商解决时最好的途径。消费者诉讼要走的法律程序是很繁琐的,消费者在取得证据上比较难,所以打官司是最后的选择。”
  这些公开呼吁让许多受害者对于官司可能出现的“繁琐”感觉到压力。
  在时间慢慢过去之后,蜀国演义成功地执行了一次“危机公关处理”,媒体已经不再热络这条“旧闻”,躲过媒体轰炸和老百姓激愤的压力之后,蜀国演义成功生存了下来。
  谁能知道真实背景?受害者维权活动在“大律师”邱宝昌站在蜀国演义一边的那一刻起,整个情势变得不那么热烈了。你想啊,在消费者维权领域颇有些特殊话语权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都说了,消费者“要取得证据比较难”,法律可是讲证据的,没有证据,杀人犯都要放出来。

35。博客随笔一(节选)(3)
于是蜀国演义就可以采取各个击破的方式,受害消费者们来一个挡一个,来一个侮辱一个,让你感觉到累,让你感觉没劲。
  此时的邱宝昌已经开始在幕后为蜀国演义出谋划策。笔者起诉蜀国演义之时,猛然发现曾经冒充“蜀国演义员工”的苗运平就是汇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而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就是邱宝昌。
  猪都不会相信,邱宝昌与此无关。这不,笔者起诉蜀国演义的案子,邱宝昌亲自出马担任被告方蜀国演义的辩护律师。
  据我个人的亲身经历,如果从2006年9月底汇佳律师事务所的苗运平作为蜀国演义的“公司法务”与我洽商开始计算,则邱宝昌和他的汇佳律师事务所应该最晚在2006年9月份已经介入蜀国演义针对索赔受害者们的“战术设计”。综观此后他面对新闻媒体所说的话,显然不是这位“消费维权明星”向来对“消费维权”表现出的应有态度。
  再看看此时,蜀国演义都在干什么?扣押受害者的单据;侮辱受害者的人格等等,不一而足。种种恶行,唯鼠辈能为之!所以蜀国演义也被受害者们称之为“鼠国演义”。
  为什么会爆发福寿螺事件?原因非常简单,仅仅是蜀国演义使用了廉价的福寿螺肉冒充海螺肉,再把加工不当的福寿螺肉披上“美味”的外衣卖给了数千名顾客食用。原因其实不过就是“利益驱动”四字。
  在法庭上,邱宝昌表现出了一位律师的伶牙俐齿,大肆攻击前来维权的消费者,认为受害消费者杨仿仿提供的照片有可能造假,证人证言有可能造假,更认为消费者杨仿仿曾经担任过骨髓库义工,不应该有误工赔偿。
  这些言语从一个自诩“如果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再不向普通消费者伸出援助之手的话,消费维权真的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的“消费者维权明星人物”口中说出,受害消费者又是什么感受?在身体受到极大创伤之后,心灵所受创伤无可言喻!
  这一切,当然都只是为了让蜀国演义这个闯祸后力图钻法律漏洞少支出一些违法操作的成本,单单作为一个律师的本分来说,实在是无可厚非。
  但身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的邱宝昌这样做,对中国消费者维权的大环境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妥当性和给社会造成的巨大不良影响将要延续许久!正由于邱宝昌律师站在商家这一方,不法商家的违法成本低了,而受害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更加高了。这就是事实!
  “周公恐惧流言日,王莽谦恭未篡时。向使当初身便死,一生真伪复谁知?”
  所幸,邱宝昌“大律师”露出了自己的真实面目。为消费者权益奔走?邱宝昌忘了自己从“消费维权”中得来的“崇高地位和身份”。邱宝昌内心是否也认同“老鼠哲学”?他也是一个伪装得极好的“老鼠哲学”追随者?
  作为个体力量非常薄弱的消费者,中国消费者维权这锅老火粥本来就熬得慢,而邱宝昌律师此举,难道不是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有人形容邱宝昌此举为求报偿,其实求报偿倒是天经地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邱宝昌靠“消费者维权"成名,有了些名气之后就和消费者站在对立面打官司,赚取“蜀国演义”的律师费。岂非有“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之嫌?求饱而为娼,是忘了孔夫子教诲的“君子食无求饱"的古训。更何况依靠“消费者维权”成为半调子名人的邱宝昌这么做,显然实在太贪心了。当然,我们不能够认定为蜀国演义餐厅辩护就是“做婊子”,这么说不公道。
  “做婊子”的人和“立牌坊”的人是价值观相对立的,邱宝昌的行为恰巧正与这句俗语对应。这恐怕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网友评论(节选):
王建(2007…07…25  14:37:19)
  离开这个环境吧,从内心来讲,我还是希望大哥回到那个美丽的海边,看云卷云舒,总好过这个五浊恶世。有点遁世了……
  网友(2007…07…25  14:49:22)
  绝对支持你和奸商、黑心律师斗争到底!
  网友(2007…07…25  16:18:18)
  法制制度的不健全就是这样!对于相关事件有关部门是否应该加以关注?
  倪家少爷(2007…07…25  18:15:03)
  在我国许多人看起来道貌岸然,其实狼心狗肺,有什么可奇怪的?
  慕瑶(2007…07…26  10:24:35)
  从你提到的种种背景来看,邱和消协搭上关系已久,想必上上下下都堪称兄道弟,如今羽翼渐丰,自不用再把区区几个消费者看在眼里。唉,如果《新闻夜话》还在,一定要把你和邱大律师两人同时请进演播室,相信我们一定能做到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
  认、忍、仁(2007…07…26  15:07:40)
  算了吧,这就是中国的现实,你就算是鲁迅,你的笔也*不了他!这是大势!世道坏了,人都要想办法活下去,邱宝昌也不例外,等时候到了,总会有一天收拾他的。吃亏就是赚便宜,认、忍、仁!这就是做人的法则,饶恕这些没有觉悟的人吧!
  网友(2007…07…26  15:12:21)
  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用这种人做“主任”,那就亵渎了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在人民心中的神圣地位,干脆别办消费者权益保障委员会了!领导都这样,可悲!可恨!
  网友(2007…07…26  15:12:59)
  邱宝昌只需要辞掉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职务,我对他便毫无意见!
  十日花(2007…07…26  22:49:57)
  中国的公道迷路了。
  hjlawyer007(2007…07…31  11:59:36)
  再次严正警告杨仿仿先生必须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立即删除包括但不限于博客上及由博客扩散至其它网站和媒体上对邱宝昌先生侮辱、诽谤的信息;并向邱宝昌先生公开赔礼道歉。
  四海之外(2007…07…31 15:07:27)
  邱宝昌先生,既然做了,为什么还不敢承认,还要继续粉饰自己!?你不觉得再涂脂抹粉,就和从事某些特种职业的人更加接近了?
  智明(2007…07…31  16:26:50)
  世风日下,近墨者岂得不黑?
  Lewis(2007…07…31  23:45:49)
  佩服,当初还以为你是看到网上一些新闻,有感而发,所以感觉你的反应是不是太大了?
  后来才发现,原来你也是消费者之一,身历其境,并深入调查了不少实事,结合历代的例子写出这篇文章。我佩服你的博古通今,佩服你的去恶扬善,佩服你的敢作敢言,真心佩服你~~~
  网友(2007…08…03  00:33:30)
  邱宝昌说杨仿仿揭露他的文章“已严重影响到公众对邱宝昌先生的公正评价”,阿哟喂,这“公众”一定是成千上万人、而且过去都是邱宝昌的粉丝、而且都看过杨的文章?宝昌兄瞎说的吧。还“法律顾问”呢,连啥叫“公众”都不知道!
  再说,什么“公正评价”啊?是否以前当他卖的是羊肉,现在发现他卖的是狗肉,难道不是吗?我看杨的文章是帮你拉狗肉生意呢,你不感谢反而骂人家,这是你的不对啊。总之,杨的文章一定是刺到你的暗疮,你痛得跳起来。真金不怕火,公众会明辩是非的,你怕啥?关键是你有没卖狗肉!
  (网友评论不代表作者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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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总为浮云能蔽日(1)
我从来没有把邱宝昌阵营在我博客里留的任何评论删除,但是邱宝昌把自己博客上的评论功能关闭了。
  对方显然不是很受得了网友们的质疑,邱阵营甚至对网友发在他的博客之上任何质疑邱宝昌或者支持我的评论统统删除。
  谣言止于智者,我想,邱宝昌心虚了、怕了,或许认定了网友“无知”,所以他要“替天行道”,帮大家删除。
  我的内心泛起了一丝快乐,因为我觉得对方在我和其它网友的质疑下实在不是不窘迫。
  我只是觉得应该捍卫自己的自由,发表我的个人言论不但是我个人价值观里认定的应有自由,而且对于对方的言论,我也秉持“我不同意你的言论,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力。”的宗旨。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可见,宪法对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批评权的明确规定,是公民知情权的直接依据。在现代社会,大众媒体是公众了解社会公共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回馈的最重要的管道。反过来,公众的知情权也为大众媒体及时报导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的权利是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政治基础。
  然而出于种种原因,国内大众媒体已经不对“福寿螺事件”以及类似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件作更多深入报导了。
  中国的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示威的自由。”
  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权也就成了公民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公权运作等政治和公共事务进行议论和发表意见的政治基础。
  中国消费者协会既然已经“吃上皇粮”成了政府的机构,也就自然进入“公权运作等政治和公共事务”的领域,邱宝昌依然是“中消协”的律师团团长,该职务显然应有相应的“职业操守”!
  既然有“宪法”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表达自由权,而我全都是公开披露,我当然没有违法!
  福寿螺事件让受害者们病从口入,难不成还会因此“祸由笔墨生”?
  2006年9月3日,我又在自己的博客上发了一篇文章,名为“公共人物应有的素质该如何体现?”:
  自从福寿螺事件爆发至今,自诩“消费者维权”金字招牌的邱宝昌律师被本人指出其行为严重违反中消协的工作规则,不顾公共利益,带头与福寿螺事件受害消费者进行对抗诉讼,对受害消费者进行反维权的种种事实之后,邱宝昌律师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不但不虚心接受批评监督,反而认为本人对其恶意诽谤,将本人告上法庭。
  本人是福寿螺事件中受害消费者之一,邱宝昌律师作为“知名”维权专业律师(请注意,其自称是“消费者维权专业”,不是“反消费者维权专业”。),其带领的汇佳律师事务所很早就介入了蜀国演义餐厅的反消费者维权对抗之中,早在2006年9月,本人接受蜀国演义餐厅邀请前往北京洽谈赔偿事宜时,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运平就作为蜀国演义的代理律师出现在谈判场合中。在本人起诉蜀国演义餐厅的案件中,代表蜀国演义餐厅出庭辩护的辩护律师除了邱宝昌,还有这一位苗运平。同时这位苗运平律师也是代表蜀国演义餐厅和此次事件中其它国内受害消费者对抗的律师。邱宝昌意图再度混淆视听,说自己没有参与其它案子,只代理了对抗我的案子,属于公然撒谎和造谣。其作为一个公众人物的素质荡然无存。

42。总为浮云能蔽日(2)
另外,邱宝昌更加针对本人进行种种污蔑,把本人呈交给法庭作为收入证明的存折偷换概念后变成“杨仿仿号称零薪水CEO,但实际上拿薪水”的假像误导公众,(请大家上//blog。sina。/hjlawyer 浏览一下,那里有许多对杨仿仿的评论,大家不能光看我评论,要看看人家怎么评论我,增加一下人家的点击率,本来人家是弄了一个hjlawyer007的网址的,被我笑话了之后人家把007去掉了。而且请注意,对方“严正声明”不许网友写对他不利的评论,写了人家就删,所以要评论,还是回来我这里评论,本人保证不管骂我的还是夸我的,一律不删。)本人是在2005年2月至2006年2月在北大阳光任职,阳光骨髓库给我的证明信上清楚写明了这一点,而我专为领取《北京科技报》工资而开的存折是2006年4月之后才开始有的,是我在北京科技报工作的正当收入,邱宝昌为什么不把阳光给我的证明信同时公布?这种行径已经让人不齿,难道这就是邱宝昌追查“蛛丝马迹”的所有本领?难怪邱自己说为消费者维权很难,他取证的手段如此不济,怎么能够为消费者维好权呢?同时起诉蜀国演义餐厅的病友不止我一个人,目前有多少人还在和汇佳律师事务所对抗着,邱宝昌作为汇佳的主任,不要跟大家说你不知情啊!邱作为维权知名人士不要推卸自己的责任啊!这个时候你倒是以“消费维权专业律师”的身份为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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