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宝书库 > 军事历史电子书 > 私人生活史2 >

第5部分

私人生活史2-第5部分

小说: 私人生活史2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年前,语汇terra francorum(指为公共目的为自由民保留的土地)已经被废弃不用,因为到这个时候,所有的农民——不管是自由民与否,在领主的控制下都可以使用公共土地。早在1062年,一名书记员在草拟捐赠法时提到,作为奴隶的人可以构成捐赠物,但是他不得不补充一句——“这些奴隶,不管是自由身还是非自由身”,因为理论上的区分还没有完全从记忆中消失。但事实上,他们被占有他们的人毫无区别地捐赠出去;似乎他捐赠的只是一群家畜。
  私人领域侵入曾经统控“贫人”权力的第二个结果是,那些行使着强制权力的人开始认定,不仅仅骑士,而包括在他领地上居住但人身上并不依附于他们的所有人,都必须向主人宣誓效忠。“克吕尼宪章”讲述了1030年左右发生在索恩河岸边一个村庄里的小插曲:一个“自由人”来这里定居,并“自由地”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他在某个时候突然发现,他必须向当地的领土“宣誓”,拉丁文里意思同样的词mendatio,其用法是指战士的宣誓。在这里,两者之间的礼仪姿态可能大不相同;但结果是一样的。这个农民的宣誓效忠不仅让他成为领主家属的一员,而且也成为领主家族中的一个成员,必须为领主服役的低级依附者群体地位低微,不能像骑士那样与领主有着父子般的亲近行为,只能恭顺地服从于领主。这样的农民,已经不再是他自己的主人,而是他人财产的一部分。十一世纪,马松地区的富人像买卖奴隶一样买卖自由人(francs)。 虽然他们仍然叫做自由人;但却世世代代依附于土地上。 他们的庇护者可以随便进入他们的家并有权没收他们的部分财产;没有主人的同意他们不能结婚。等宪章中的语汇反映这些现实变化时,一个世纪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宪章中开始使用两个极具启示性的语汇概括依附者的特征,法律曾经认定的身份区别在这些依附者中已无踪可寻:主人说,这是我“拥有的”的男人;也就是说,他属于我,他是我的私人财产;或者说;这是我的“民众”(homme de corps),也就是说,他的身体是我的。

封建主义与个人权力(5)
领主之威权很少成功地征服他们城堡统属土地上的所有“贫民”,居住于他们辖区内的骑士的家庭佣仆,免于他们权力的管辖;尽管他们也属于“民众”的一员,但他们的身体属于另一个主人。1282年颁布的奥朗热城法令宣布,这类人“享有客居权力”,也就是说,附着于他们私人房子上的“权力”足够大而且受到足够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城堡之外。免于领主权力管辖的男人和女人们,在法令中被称为居民(manentes);对他们来说,加在他们身上的领主的权力要轻得多,且从来没有完全丧失其公共性的特征。1042年之后编纂的“唐德宪章”中提到了伯爵应得到的服务,它对农奴(homines de sua masnada)的无限义务和“客居者的有严格限制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区分。
  即便这类人,他们比较成功地抵制了领主权力,他们的父辈拒绝履行臣服仪式,加入领主日益扩大的家族;但仍然要服从自称是他们“主人”(dominus)的人的各种命令。而且,他宣称提供的保护要求得到的回报呈现出一种家族色彩。在特定的日子里,他们被要求向领主恭奉“礼品”,尽管他们不再被要求服军役;但作为对军役的替代,他们必须服劳役,或者在他们主人的庭院里做强制性的劳动;他们必须去他的房子拜访,与他比邻而居,遵从他的各种规约命令。被称为膳宿权——在自家房子里把领主当作客人接待的义务——的各种领主权利亦产生类似的结果。这些领主权利的公共起源是无可争辩的:中古晚期,巡游各地的行政官由市民提供膳宿。
  十一世纪和十二世纪,这些义务性的接待定期地打破了保护村民私人生活的屏障。领主及其扈从们到来,在农民的庭院里饲喂马畜,在他的土地上扎营。男人不得不日夜陪伴领主或他的某位骑士。如此粗暴的侵扰激起了抵抗,但即便这种抵抗取得成功;从领主那儿嬴得将来限制膳宿权使用的承诺;但仍需支付同等价值的实物。表面上的自由农必须从酒窖里献出葡萄酒,从他们的揉面槽里献出面包,从保险柜里拿出金钱;当领主在村里留宿时,他们必须为其配备舒适的住房。赢得这种特权或豁免权,对民众来说是一个胜利,至少村民和他的妻子可以坚持他们自己所拥有的一切。对自己文采信心十足的作者们,现在不再把臣服于领主权力之下的人们称为“人民”(populus),而称之为“臣民”;私人生活的保护性外壳业已被削弱,在许多地方甚至被打破。在社会阶层各个层次上的封建化,迄今已经将私人关系扩展到整个社会权力结构中去;这种变化犹如一股势不可挡的浪潮,横扫挡在它前面的所有堤防。历史的吊诡是,随着社会日益封建化;私人生活变得越来越少,因为权力在所有方面都已经越来越私有化了。
  宗教并不能置身这些变化洪流之外。封建时代的基督徒们,至少从我们知道他们态度的那些基督徒来看;他们在神权面前鼎礼膜拜放弃自我。像骑士宣誓效忠城堡主一样,他们双膝跪下;两手交叉;等待恩赐;希望如同在神父家里受到的庇护一样,在另外一个世界也得到宠惠,渴求进入上帝的私人领地,归依于上帝的家族中,而且得到一个与他们在凡俗人间所处等级相当的等级——即臣服等级里的最底层。在上帝的私人领地下属各领域的纵横交错的网络中,他们力求担当一个职位。他们知道; 上帝是至高无上的法官;基督在末日审判中在亲密副手的协助下做出判决,上帝将寻求副手们的建议,一如领主在封建法庭里寻求他们副手的建议,领主依次听取每一位低级贵族对自己忠诚下属们(即那些已经向他宣誓效忠的人)举出的判决理由。在天堂,低级贵族这种辅佐者角色则是由圣徒充任。圣徒们世俗权力来自于他们享有协助主并代宣主的意旨的特权。有时圣徒是可怕的并且充满了复仇心——就像易怒的圣徒富瓦——发动私下仇杀报复那些敢于触动他们的家畜或酒的人;也就是说,触动他们佣仆的家畜和酒;以及宛如仆人一样照看他们教堂或遗物的僧侣的家畜和酒。

封建主义与个人权力(6)
这样,基督徒对圣徒宣誓效忠;从而使他们变得有点像上帝的诸侯封臣。嬴得圣徒保护最可靠的方式就是要成为他们的佣人;成为照看教堂的僧侣并且表白自己的信仰。不知十一世纪有多少骑士在他们临终时决定采用圣徒本尼迪克特的习惯,通过向最近的修道院捐赠丰富的遗产;以确保他们死后被认可为神圣庇护者的仆人?又有多少骑士寻求自己被承认是一些宗教团体的俗世兄弟(为此的费用是精确的)?就像德国和洛林如此之多所谓的圣徒,他们出身高贵,在这个世界上寻求保护,而其他人则从他们的占有者那里寻求保护并在其旗帜下重整旗鼓;这种旗帜我们现在认为是所有权的象征,那么又有多少骑士参加了奴仆身份而不是家臣身份的仪式,让自己成为奴仆;成为圣徒的财产,成为他的人或者女人。
  虔诚的人们就像分散在众多住处的一个巨大家庭;每个人都处在圣徒或圣母的保护之下。由于受到欢迎和这种趋势的日益膨胀;这些神圣的家庭就像封建化进程一样四处延伸它的触角,而且整个十一世纪,人们都梦想有一天所有的人类都会居住在天堂般的大厦里。这个梦想成了上帝和平的促进者。他们希望减缓来自城堡的权力扩散;培育新的障碍以阻止其进程,并建立保护的时期和地点——简而言之,就是回到仍然是另一个私人领域的边界,它属于上帝。通过掠夺教堂及其周围地区,如“墓地”和用十字架作记号的其他礼拜堂,或者用于圣日的祭物;而对这种隐私造成的侵犯,就是对上帝无限威力的侵犯,会有遭到报复的危险。另一个对上帝的侮辱就是,对属于其家庭成员的人进行攻击,如传教士、僧侣、未婚女人和贫穷者。再一个对上帝的侮辱是,任何试图抓住那些他已经在许多地方以其无限仁慈收容的非武装人员和逃亡者的企图;这些人是上帝的客人;而且处于他管制之下的中立地区。
  通过赋予私生活以神意,上帝的和平休战日有助于为公共*的举行创造一个空间,因此促进了村庄层面公共空间的重构。教堂——生者在这里举行洗礼、死者在这里被赦免生前罪恶——变成教区居民封闭的小社会透明化的因子。十一世纪和十二世纪,在和平规约之下暴力遭到禁止的休战区域,许多乡村在教堂的庇护下成长起来。在这里,“穷人们”彼此团结,生活在公共的“庭院”里,也就是说,他们受到保护不受侵犯。居住在此的村民们,共同拥有使用村庄附近未种上庄稼且不能从其上得到收成的土地的权利,比之孤立单独居住,他们能够更好地抵制来自领主的诸多压力。在一些城镇中;特别是随着商业发展而兴起的城镇中,市民之间的团结和“友谊”在古老习俗的基础上开始组织化和制度化。举例来说,这些互防社会的成员定期聚餐,尤其要喝点酒。团结也需要通过常见的誓约仪式进行培育和维系。这些都是和平运动的产物;这种想法最初源于要求骑士宣誓维护和平,以控制他们攻击性的冲动。后来这种做法流传到了下层社会,常见的做法是,乡村里每户的户主共同誓约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维护“和睦”——要从心灵上谨记。如克吕尼城1166年制定的习俗所表明的,这种誓约要通过朋友——通过“邻居之手”——的仲裁来完成。争论要在私下里解决;只有在“举村震惊”的情况下——也即整个社区都被一件非常严重的罪行震动时,如“公开”通奸或盗窃罪,才召来所谓的公共当局前来干预。如果这样的罪行发生在伯爵统辖的城市里,即便是在大教堂的私有领域内,而且即便犯罪者是教主的私人扈从和教士,伯爵也保有起诉这种罪行的权力。

封建主义与个人权力(7)
在这些交往关系中不允许存在敌意。举例来说,1128年拉昂城颁布的和平条例,不仅在被保护地域里禁止暴力,而且禁止“对另外一个人怀有刻骨仇恨的人在对方离开城市的时候追踪他,或在返回的路上伏击他”。所有的攻击行动均要指向本团体之外,反击对本团体公共利益的威胁。因此,内部权力的发展壮大是顺理成章的事;团体里的诸多显贵人物负责协调安抚内部关系的杂务。外部权力的权威被限制在所谓的公共远征事务上和十二世纪人们开始称之为“高级”审判的行政管理事务上。在这个层面之下,我们看到的是,在社区共同体的私人空间里,公共行动领域的再生和个人私生活领域的轮廓。
  只有不在其他人家中充当佣仆的成年男子才被包括进这些交往关系中。1114年瓦朗谢讷城签署的公约文本里非常明白地表明了这一点:男子(viri)在满十五岁时,举行入会仪式进入活跃的社区生活。尽管被覆于“市镇和平”规约保护之下,但被排除在正式成员之外的人包括年幼的孩子、“不分地位等级”的所有妇女,以及修士、修女和牧师;因为他们都是上帝的奴仆。此外,“任何主人都可以在城镇中鞭笞或殴打其依附者或奴隶而不算违背和平规约。”“生活在同一间房子里且归于同一个家庭权力统辖下”的奴仆们应该内部决斗,投诉和罚款则应该求之于主人,也就是说,房子的主人及那些宣誓遵守和平规约的人必须避免卷涉其中,除非打斗造成死亡。”我们在其他地方还读到这样的规定:“依靠主人而生的奴隶,不能作为其主人指控他人违反和平规约的证人。”换句话说,受公共法律管治的和平保护区域,一些地点被排除在外,也即,房子的免受攻击权尤其受到同一部公共法的保护。“攻击”这些房子中的任何一座(打破和闯入),都要遭到最高罚款的惩治,其量刑与惩治“公共”犯罪的量刑相同。皮卡迪、阿西斯、奥西以及瓦林科特等地成文于十三世纪早期的公共习惯法,承认了自我防卫权:某人在自家房子里杀死攻击者不会受到惩治。某人在房子里殴打房子的居住者,要受到40索里达的重罚。如果攻击者试图强行闯入房子,必须支付100索里达的罚款,如果闯入成功罚款数额则增加到200索里达。与私人住宅联系在一起的“以牙还牙”的惩治,我们可以在社区共同体对违反和平友好契约者的惩罚中看到:他的房子被摧毁。这是对等的报复,但是一种公共类型的报复。如我们在瓦朗谢讷很清楚地看到;对那些业已宣誓过“和平誓约”的人,当地授权行政官裁定是否将违反誓约者的房子夷为平地。因为这些干预其中的行政官员依据公共利益行动,因此他们也不会遭到偏见和仇视:“这种行为不会引起战争(即一所房子对另外一所房子进行报复,由一群亲戚朋友带领报复另一所房子的亲戚朋友)、仇恨或伏击;因为它是政府公义行动,是王家的行动。”
  在社会各个阶层中,我们都发现对公共与非公共的区分一直存在着。然而;公私之间分界线的确切位置则流变不定的;因为在封建时代尚没有关于私人生活观念的绝对标准。举例加以说明;我依据公社公证人的记录,来检视热那亚历史进程中的一段插曲。这种“公社”事实上就是一个“公司”;与商业公司不同,它是在有限的一段时间里根据私法的一种联合;它的成员是该城里各个大家族的主人,这些大家族的城堡塔楼并肩矗立,风在城堡之间来回吹习。各方签定协议授权给行政官,他们被称为“执政官”——从古罗马借用来的一种官衔名,带有明显的“公共事务”含义,因为执政官的职能是约束那些攻击性的冲动行为。1169年,他们试图结束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这场战争源起于两个敌对家族年轻人在海滩上的一次打架,已经火爆地持续达5年之久。热那亚城所有公民都被要求参加公开的和平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1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