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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私人生活史2-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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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其它原因,“阿图王之死”具有社会学意义:它对比了加万的“长子独尊”(parage)和朗瑟洛的“兄弟共尊”之间的差异。(这些体制确保封地的继承人们在长子权威之下保持财产不被分割。在“长子独尊”下,弟弟们通过替代长子为领主服军役——或通过代长子缴纳其所领土地的赋税——来帮助长子,但是他们不必对兄长怀有敬意。在“兄弟共尊”下,弟弟们从长子手里得到领地里未分割的财产的持有权,他们对他则报以充分的尊敬)。“兄弟共尊”是十三世纪的一项创新,它将臣属关系引进到家族关系之中,传奇文学的最初读者——法国北部地区的“封建”贵族们,接受了这一创新。
  与维埃纳的吉拉尔之歌一样,传奇文学是社会现实和虚构的混合物。武功歌和传奇文学揭示或澄清了被其他文献忽视或模糊的重要内容,譬如,年轻人和老年人之间的敌对冲突,或在兄弟和堂兄弟之间并没有感情上的差异等。驱逐舅舅(例如,奥布河畔巴尔的贝特朗将吉拉尔的舅舅转变为奥利维耶的叔叔)可能看起来令人迷惑不解。然而,这与父系家族的提升却是一致的。血族的抽象关系程度必定受到具体共存事实的支持,这是非常明显的;每一方都操纵着对方。一旦离开梦幻的孤独和早期孤立的英雄文学模式;这种折中文学就把个人放到了他所处于的社会背景之中。
  把血亲关系的各种功能都毫无差别地归于某个单一的群体,这种看法是虚妄的。实际上,正如我们从布鲁日?加尔贝的报告文学和维塔利斯的里程碑式的作品中了解到,家族关系不能被收缩到父系家族的范围内。世系血统可能可以控制祖传财产,但战争要动员更加广泛的亲族关系。因此; 文学资料在反映亲属关系系统方面是正确的,但运用到群体构建时则是错误的。
  

荣誉与家庭策略(1)
区分下列所述概念——(同宗的)亲属(parenté)与(男系亲属)子裔(lignage)——之间的差别将非常有用,将“同宗亲属”预设为一般的亲戚关系,而将“男系亲属子裔”预设为由某单一男系衍生出来的父子关系界定的特殊群体。通过这样的区分,我们能够消除马克?布洛赫和乔治?迪比之间明显的矛盾之处,马克?布洛赫提出在阐述“家族”义务的模糊性质方面务必小心谨慎;而乔治?迪比在他论述城堡世系的著作中,非常自信地把战斗和征服的亲缘群体加入到世系演进表中。
  中世纪法理学家的著作有时接近于社会学,尽管这些著述指向的目的不同和撰写所依据的规则亦不相同。菲利普?德?博马努瓦,曾经担当过国王的法庭监守,1283年左右,他开始记载并品评《博韦人的习俗》。在题为“论世系血统的地位”和“论战争”的章节里,他举例说明了“无差别血缘出身”的财产权。他通过规范的方法计算血族关系在世系里的地位高低:即两个血亲的(或更远的)亲属每一个与他们共同祖先之间所隔的代数。重要的是,他的文本里含有家族男性本人与父系的联络关系图,这种世系图表所显示的代际关系很清楚地表明,血族关系既可以通过女人也可以通过男人传承。血族关系的定义与四种法律紧密相关:战争,婚姻,遗产继承和“亲属否决”( retrait lignager,稍后将予以定义)。
  首先讨论战争。博马努瓦提出一名法官的问题,这名法官听审一件卷涉到贵族案件,贵族们为他们的战争罪行辩解说,他们代表一名亲族而加入到“战事”当中。在什么情况下,这种诉求可以被接受呢?在中世纪的习惯中,这样的战争并不被视为“私人”战争(这时最近评论者所加的名称)。国家尚未宣布私人暴力为非法,它只是试图限制对贵族发动私人战争,限制对四代或以内的血缘亲族发动私人战争,且没有涉及到“姻亲关系”(通过婚姻的亲属关系)。如果发生战争,中产阶级和“领主的普通臣民”(hommes de la poesté)尽管被自动地卷入到他们领主的战争中,但他们不能担任军事指挥官。被别人侵犯的或侵犯别人的贵族有其族人的帮助,他们依据结构相关性原则被组织起来:该群体的边界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变化不定。这是不容犹疑退缩之事,而是必须履行的逻辑,是法学家们在将战争规则合理化当中认可的一个逻辑。单个人毕竟不能发起战争;没有理由只依靠一个人战斗,而不依靠其他男人的参与,这些人之间都有相同程度的亲属关系。这样,两个同父母的兄弟便不能成为对抗的两方:但是两个异母兄弟,不同母亲生的儿子,由于属于不同的宗族,很可能会对抗起来(他们共同的亲族则有义务保持中立)。因此,整个地区就会出现联合。战争双方共有的支系堂兄弟不必参加。如果属于不同支系,他们会加入到与其关系较为亲近的一方。
  这些考察指出了在宗族血缘关系和封臣关系之间存在的一些重要的不同之处,在其他方面也是大多如此,特别是在每一方承担的义务方面,布洛赫认为后者是亲族关系的替代物。除了缺乏本质的等级区别,亲属关系是一条其结果不可避免的纽带。一旦确认并接受,它就不可改变。然而,如果封臣发现自己遇到义务之间的冲突,他可以宣称亲族的重要性高于其他,通过精明的诡辩,相应地分配他的军队或者财产。在亲族援助不受限制和同祖堂兄弟的义务之间,至少会有一个弟兄的参与。

荣誉与家庭策略(2)
在博韦的宫廷里,情感不被承认为法律上的依据。博马努瓦在谈到私生子时暗中提到了这一点(确实,私生子只能算是半亲属,因为他们没有继承权,但同时在有关禁止通婚的法律规条里,他们又属于明令禁止之列)。他说,私生子与他们的同父异母兄弟有着天然的感情(并且是利益共同体!)。“血亲朋友”纽带的严密可以清楚地显示这个问题,但这位法学家依然担心其他力量的动员。因此,他回避了这样一个争论的陷阱,即亲戚必须彼此提供援助,因为这对他希望维护的公共和平具有破坏性。个人总是有拒绝发动战争的倾向,以规避战争的种种危险;如果是复仇者,他们可能拒绝讨论和平。另一方面,他们有权背弃裁判当局的希望,拒绝妥协,其主要的原因在于:私人利益能够凌驾于家族荣誉之上。战斗部队是为某场特定的战斗而被组织起来的;它没有真正的等级或严密的权威结构。
  在抽象的观念范畴里,“无差别血缘出身”有利于私人战争理论。但在实际运用中,这个理论被调整变更了,更看重父系家族的堂兄弟。博韦人并非是充满想象力的康沃尔人吗?他们法律的逻辑是从骑士意识形态经历漫长演进而来的,记述性的和外交的材料给我们呈现了这种演进过程。
  在结论中,我们来考察一下亲属关系功能和家族结构之间的交互作用。当我们提到亲属关系功能时,这里限制在父子关系(婚姻将在后面进行探讨),我使用“功能”一词,其意义类似于数学中的含义。亲族关系导致了人们之间平等的关系(所有的人都享有相同的荣誉),没有亲疏区别(堂兄弟和弟兄之间应该得到同样的帮助和情感的),而且互助是慷慨的而非出于强制。荣誉是亲族联合起来保持和利用的社会资本。随着每次重构机会的出现(不管是谋杀还是婚姻),都会给这个群体的等级和成分带来疑问。所谓的封建社会承认在所有世系中这样的“血亲朋友”之间的亲密关系的可能性,事实上,这种可能经常可以实现的。格兰德迈斯尼勒的威廉辉煌的姻带来了“他的亲族的巨大荣耀”,骑士强盗—圣邦杜的威廉在内斯勒被绞死时;他的堂兄弟不得不忍受羞辱。尽管他们没有参与他的罪行,也不怎么同情他的遭遇,但是他们向圣路易抱怨;结果是徒劳的。如此广泛的联盟确实不能阻碍个人。相反,他们使他能够索要到进行帮助的回报,从一个宗教性机构敲诈补偿,或者像寄生虫一样倚靠堂兄弟生活,或者为了运动的快乐和战利品的希望去当兵。贵族的团结联盟是贵族自由和社会地位的基础,是他在公众竞技场中获取财富和名誉的跳板。
  因此,准确地记住所有的祖先是很重要的。当我们考察中世纪人们的未有系统阐发、处于纯粹状态下的家族意识时,它看起来与我们的同宗意识一样;整个世系存在着亲缘关系,女性和男性都一样。以康布雷的圣奥贝尔修会成员,瓦特雷洛的朗贝尔为例,他出生于1108年,1152年编订了自己的系谱。这个文献没有经过有意识的处理,因为它是牧师的作品。在处置朗贝尔最初的血缘关系——一个中等家族或者较小的贵族——时,他所在的办公室给了他相对的自由。朗贝尔对他父亲和父亲的祖先都很感兴趣;但他也不愿忽视他母亲的家族,每一边都列举有相同数量的亲戚,因为他母亲的家族似乎比他父亲的家族更“荣耀”;许多在修道院帮助年轻人的教士都是他母亲的亲戚。同样地,诺让的吉贝尔的自传(大约1115年左右)中很多地方提到他的血亲关系,表明他也有相似类型的家族记忆。
  不过,朗贝尔的说明次序是先男性后女性,先长者后年轻人。在教会法规的思想中,乔治?迪比认为,“他的父系家族是按照武士血统的‘家庭’组织起来的,其中资历是最重要的。”在这种同族亲属关系中区分男系血统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如果我们去做,我们会发现在朗贝尔的文献中潜藏着一个由男性/女性、老人/幼子定义的具体结构。这个精心选择是他清楚记忆的结果。这个男系血统的中心当然是在瓦特雷洛的大家庭。朗贝尔没有充分让这一点明朗,因为他不像家庭系谱学者那样,不是生活在家庭的成员,而是在别处谋生的儿子。
  宗族可以被称为“政治结构的基本单元”——但不准确。亲族功能统一它的成员抵御外部世界。不仅如此,它还维护成员之间的不一致,并确保这种不一致能够被所有人接受。在遗产继承的划分中存在不同,而且关于社会角色的严格规则更显著地阻碍了年轻儿子们的婚姻。通过模糊内部的冲突(它又促进了变化),谱系使许多事情的结果合法化;它也在公开竞争中为群体的利益服务。
  在这里,我们必须寻找实际限制个人行为的规定。但是这些限制是策略的反映,而不是集体态度发出的力量。在法国北部,幼子的死亡对贵族来说尤其是灾难。宗族会对儿子的牧师产生仇恨,他们怀疑肉体的联系,但却完全没有能力克服它。它颠覆了夫妇制造的平衡,或者被家庭的政策所破坏。它侵入到私人的时间和贵族男性与女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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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和谐的夫妇婚姻(1)
男系亲属子裔必定与一对夫妇、家庭的主人和儿子们的父亲联系在一起,它的真实存在是自此肇始的。尽管我们对这对夫妇每天谈些什么了解甚少,但是他们是这个家庭的核心。在封建世代,最典型的和最有活力的血亲团体组成了一个广泛的利益和情感共同体(尽管他们并没有共同聚居在一处)。它的成员是已经成年的弟兄和堂兄弟们。所有人皆惟家庭祖传财产上的那处中心住宅是瞻,它是这个家族世系威望的焦点中心,由上一代的夫妇传承给他们的长子及其妻。领主和夫人共同统控着这个城堡(或者至少统控着住人的部分),因此他们是这个时期的最显赫的角色。
  在研究妇女状况和配偶之间关系时,以这对夫妇作为参照背景不很恰当;加入一个情人,恶意地炮制第三者插足也不很恰当。而缺乏科学追求和训练的平庸而多产的作家,在研究大众历史的幌子下,在这两个主题上添油加醋胡说一气:傲慢且善于献媚的夫人,以及妇女是压迫的受害者。但在“天主教时代”或其他任何时代,“妇女”都不是历史的好主题。妇女的社会阶层纷繁复杂,且妇女所占的社会角色复杂多变(妻子、姐妹、母亲,等等),因此我们不能将她们视为单一的整体加以处置,我们必须全面考量男人群体、女人群体和两性群体之间的关系。
  家庭里的妻子(或母亲)在多大程度上融入迎娶她的家族中?她与嫁出她的家族保持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问题不仅在封建时代很有趣,在其它时期也一样有趣。但是在封建背景下,它们具有特别的重要性,在那个时代,许多贵族婚姻都是受到政治动机操控。女人是一个宗族的人质亦或另一个宗族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吗?尽管我认为,社会学因素不能讲出历史的全部真相,但我在试图描述婚姻生活或提出问题——自由的个人在这种体制约束之下如何行动的——之前,想对它进行一番探讨。
  配偶的选择。为了分析亲族系统,我们必须对男人如何相互交换女人加以理解。这个典型的列维?施特劳斯式的问题不应该遮蔽这样的事实,即妇女不纯粹是被动的对象。只有停留在一定的解释程度上和不说出婚姻背后存在的任何实际行为或者权力关系,它才是正确的。一位父亲将他的女儿“送给”女婿,这个人“拿”她作自己的妻子:这些中性的表达在不久之前仍然很普遍。
  在“原始”和“古老”的社会中,婚姻受到精心的规约。血亲*,即在近亲或者某个(平行)血统之间的婚姻,是被禁止的,而较远的(交叉的)堂表兄弟姐妹之间是允许通婚的。中世纪早期的婚姻嫁娶系统是有史以来最复杂一种系统。人类学家将称为“血亲禁婚”,因为男系与女系之间没有差别:男性不能与处于同一血统中任何支系的堂兄妹结婚,通常是四代以内。改变亲族支系计算的数量和方法,不会必然改变系统的运转,但是它确实会促使进行交换女性的群体扩充并放松她们联盟的网络。社会政治游戏变得更加开放。这个系统实际上标志着从古代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每个男人的配偶大致都是预先注定的——向现代社会——向男性和女性同时开放的择偶范围非常广阔——的嬗变。
  然而,正如弗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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