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的最后十年-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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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在新口号的阐释中体现的思想,既包含了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也容纳了自由主义的权利观念。他的思想力量并非直接源于哪一种民主理论,而是来自大众乌托邦。所有的启蒙主义者都有自己的乌托邦。由于大众在鲁迅那里带有双重性质,既是与国家相对立的实体,又是与现实相对立的幻象,所以对于现行制度和秩序逻辑特别富于毁坏的力量。倘若置身于既定的逻辑里看待鲁迅的言论,说他“破坏统一战线”,也不能完全怪罪于流言。因为在鲁迅看来,统一战线必须是在维护大众个人或社团权利的基础之上,并且在新的社会运动的实践之中建立起来的。然而,政府怎么可能容忍大众作主呢?这种构图,显然与主流理论相去甚远。
3。什么是“主权”?
英文中的主权(sovereignty)一词,因其拉丁文的本意即最高权力,16世纪法国人博丹在《论共和国》一书中把主权定义为“国内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不受法律限制的统治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权力。博丹的主权学说属中央集权国家主权学说,主权者是君主,被称为国际法奠基者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也认为主权属于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卢梭等提出人民主权的思想,这是与国家主权相对立的。作为一个历史性的概念,主权一词在数百年间获得众多内涵,但不论是作为思想,或是作为制度,都同一种强制性力量有关。
对于主权的阐释,基本上分为国内和国际两大体系。在国际体系中,主权呈多极化,碎片化;但是在国内,所有的主权中心理论都认为,秩序、统一和政府是规范标准,现代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在其主权管辖的范围内,通过各种组织和技术,将社会权力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资源加以综合利用,实行强大的空间控制。主权成了国家的一种属性。主权国家的职能,即在公民与既定领土之间制定一种明确的,不可分的,永久的依存关系。这种以领土为特征的、包围式的关系,成为公民一致认定的或自我认同的核心。正因为这样,“爱国主义”也就成了国家主权理论的基本主题。霍布斯鲍姆指出:“宣扬爱国主义的政治口号,往往都是出自统治阶级与政府之手。”他解释说,由于现代国家以领土及公民为基础,因此必然时时将居民牵扯进国家事务当中,为他们描绘出一幅合理的有诱惑力的远景;这幅远景是独一无二的,是针对他们的生活而设计的,故也是命定的。完全以国家为基础的爱国主义,通常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足够让人民与新成立的国家产生最基本的认同。在中华民国成立后,鲁迅著文反对“合群的爱国的自大”,就是反对这种基于国家主权意义上的爱国主义。“九·一八”以后,鲁迅多次讽刺“爱国”的论调和行动,除去形式主义的种种,本质的问题也同中国长期沦为“党国”有关。这个国家已非中国人民所有,正如霍布斯鲍姆说的:“压迫这些底层阶级的,正是统治阶级和政府,而不是外国人。”20世纪政治意识或阶级意识的普遍觉醒,使世界各国劳工阶级和他们的知识分子都在重新定义“祖国”。其实,更早一些时候,如法国的雅各宾主义以及英国的宪章运动,在他们强调的爱国情操中,已经注入了人民主权的内容。
“主权”国家的主权权力是单一还是多元的?它在事实上是否真正代表了所谓“公民”的利益,而把保护公民作为它的惟一的或是重要的职能?若然如此,它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的?与霍布斯的专制主义观点相反,洛克认为,那种关于任何共同体的最高的或合法的权力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可以任意剥夺臣民的权利的主张,都是荒谬的。他抛弃了霍布斯的有关国家主权是最高强制权力的概念,相信政府只有在接受人民的信托,征得人民的同意时,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强调主权最终属于人民。可以说,分散和限制国家权力是政治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础,洛克拥护多数规则和代议制政府,这同后来的标榜自由主义的精英主义者还是很不相同的。鲁迅的“大众”观念,大体上符合传统自由主义的多数规则;但是这个多数,仅只是作为与政府少数官员相对立的全社会的代表或象征而存在的。离开这个前提,多数则未必是可靠的,甚至是可怖的,尤其在它已然形成某种绝对霸权的时候。作为立足于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者,鲁迅早在1907年的论文系列中,就着重论述了多数与少数,社会与个人的关系。至于代议制政府之类,与鲁迅的非制度化思想距离甚远,在与国家相关的问题上,无宁说他更倾向于马克思主义或是无政府主义的激进观点。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至少代表了私有财产作为政治和精神的最高现实,不管它如何将自己扮作公众的“公共权力”的代表,主权的代表,说是保障社会的普遍利益,实际上是带有欺骗性的。在他的理论中,国家主权是与人民主权相对立的,国家高踞于社会之上,以它的特殊利益、官僚化的机制和运作过程成为社会的寄生虫。20世纪初,政治多元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流派开始形成。这一理论认为,民族国家其实也是众多社会团体之一,并不具有权力的独立性,而其他团体,自然也不是由国家授权产生的,它们完全以独立于国家的地位而存在。国家能否超越其他团体而获得优先的地位,则应决定于它对于国民的在实质上而不是形式上是否具有代表性。30年代广有影响的英国社会主义者拉斯基坚决反对使用“国家主权”的概念,他认为,国家主权仅仅是其命令被国民接受的可能性,与其他如教会、工会等的权力无异。国家对公民的制约力,并非服从政府的法律义务,而是遵守社会正义的道德义务。在他看来,个人是人类行为的最高仲裁者;主权属于个人,而不是国家。与这样的政治哲学密切相关的现代宪法学说,无一不将所有秩序、法律和法令的道德渊源推向个人公民,而不是社会结构的某一个极点;它们强调的是,所有国家行为都不能违反基本人权。罗尔斯在设计他著名的“万民法”时,声称首要的步骤是为国内社会制订正义原则。这一原则,包括“军队不得用于对付自己的人民”,“有序的法治”等等,总之是为了限制国家的漫无限制的国内自主,即对国内人民随心所欲的权利。他说:“主权权力也为国家授予了一种自主权以对付自己的人民。按我的观点,这种自主权纯属谬误。”他同时指出,“人权的作用更其明显地联系着国家国内主权权利的变化,这乃是适当确定及限制政府国内主权势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历史上进步的思想家一致主张对国家主权加以限制,不同的在于如何确定限制的主体。从卢梭到马克思,强调的是人民主体,是大众的权力,革命的权力,以人民的共同体代替国家的共同体。另一类是洛克以来的自由主义者,虽然在其内部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同样强调公民个体的自由权利,即普遍人权。正义与自由,革命与人权,都是鲁迅所渴望争取的。“奴隶”这个词,在他那里,既是人民也是个人。在这两者之间,他始终表现出了一种内在的紧张,但是有一个交叉点是确定无疑的,就是否定国家主权。
专制政府及其帮凶常常以“维护主权”为名,行镇压人民之实。北洋军阀政府如此,国民党政府也如此。二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战犯以及就个人责任展开的讨论中,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便动辄使用“维护主权”这个论据。此外,则以“服从”上级命令为罪责开脱。维护主权,在他们看来是完全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显然,罪犯认为只要事关主权行为,便无人可能为此接受审判。阿伦特指出:“在国家行为定义背后的理论表明,主权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任意选择犯罪手段,因为其存在本身,或者是掌握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至于以“服从”为由,阿伦特认为同样是无效的。她说:“一旦我遵守国家的法律,实际上我就是支持其宪法。起义者和革命者之所以不服从,是因为他们已经承认宪法的无效而放弃了默许,以致公开站出来揭露事情的真相。”这些罪犯为什么会服从和支持犯罪政府的命令?说到底,问题仍然与国家主权有关。
4。“国家主权”与“民族主权”
对于一个有着悠久的专制传统的国家,一个实际上处于分裂状态的国家,一个遭到外族侵略而面临着亡国危险的国家,再没有比利用民族的归属感更为有效的方式,来动员国民效忠于自己的政府的了。在这里,国家与民族被主权打通了,也不妨说,它们结合成了一个“复合主权”。一个历史性的难题是:民族认同往往是通过国家来完成的,不是民族创造了国家或民族主义,而是国家和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而鲁迅认同民族而拒斥国家,认同民族文化,却拒斥旨在维护国家主权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秩序,这种态度,不能不使他在一个特定语境中陷入了言说的困难。只要抨击政府和国家主权,很容易被看作对民族的伤害,因此,他常常被一些“爱国者”和“忏悔者”加上“汉奸”、“买办”、“破坏统一战线”等罪名。那些攻击他的人,正是利用了他作为一个言说者的尴尬地位,实际上是事实本身的矛盾性。但也正由于他不能回避可能招致的风险,所以必须进一步揭露“爱国主义”——民族主义的代名词——的危险性和欺骗性。诚如霍布斯鲍姆所说:“只要有可能,国家和政权都会把握每一个机会,利用公民反对‘想象的共同体’的情感与象征,来加强国家爱国主义。”政府机器是庞大的,国家会利用手中的一切政治能源,如教育、传媒、组织效能,传播民族的意象与传统,向国民灌输应有的国家意识,要求国民认同国家、国旗,并将一切奉献给国家、国旗,而且经常地依靠霍布斯鲍姆所说的“发明传统”,乃至“发明民族”,以便达致国家整合的目的。如何可能阻拒焦虑不安的人群在共同抵御外侮的口号之下,团结到政府——“国防”的大旗之下呢?如何可能使他们在紧急的状况下,费力了解“国家享有内政的最高指导权”的涵义呢?如何可能向他们解释民族主义的根本效忠对象,已经不是“这个国家的原版”,而是经过政府改写后的版本,即由意识形态所建构起来的国家呢?这就需要在救亡中坚持启蒙,坚持常识普及,坚持“思想革命”。不然,从救亡到救亡,一切为了救亡,其结果只是救了政府。穆勒说:“在专制国家里,最多只有一个爱国者,就是专制君主自己。”所以,鲁迅必须对国家、民族、爱国主义、联合战线等概念做出新的解释和界定。
表面上看起来,鲁迅对“国防文学”的否定,以至同意以“民族革命战争的大众文学”的新口号取代之,颇有点小题大做,实际上是在事关重大的观念和理论问题上,给正统的一致性打进一个简易而有力的楔子。他有这样两段话,一段说:“要别人承认是人,总须在自己本国里先争得人格。”还有一段是说:“用笔和舌,将沦为异族的奴隶之苦告诉大家,自然是不错的,但要十分小心,不可使大家得着这样的结论:‘那么,到底还不如我们似的做自己人的奴隶好。’”做人还是做奴隶?做谁的奴隶?做奴隶有没有内外或上下等级之分?这是关于国家、民族的核心问题。启蒙工作在救亡中进行所以变得特别困难,还因为:一、虽然政府是有意识、有技巧地全面进行着将国家问题转化为###的意识形态的制作工程,可是,民族情感这东西并不是政府直接制造出来的,而是现成的,非官方的,大众的,政府不过是挪用一下罢了。二、随着民族革命战争的到来,以国民大众为诉求对象的组织和势力毕竟愈来愈多,而政府的旨在加强国家统一和巩固现存秩序的理论、口号和命令,只要贴上“民族”“国防”一类标签,许多所谓的革命组织或群众团体便自动地代为推销了。“民族革命战争的大众文学”的口号之所以受到否决和围攻,就是因为其中的内容有碍“国防”的缘故。带根本性的问题被无聊的字面论争掩盖了,必要的批判性意见被“战友”看成“标新立异”,鲁迅的关于挑战国家主权而争取人权的思想并没有得到知识界的理解,更不用说“大众”了。然而,事实的无效性,并没有使他放弃他的自以为急迫的工作。萨伊德在说到知识分子的目的性时,曾经指出说:“虽然国家处于紧急关头,知识分子为了确保社群生存的所作所为,仍然具有无可估量的价值。忠实于大众的生存之战,非但不会使知识分子因此失去或者削弱其批判意识,而且,由于这类超越生存的问题,将使之到达政治解放的层次,批判统治阶级,提供另类选择(这些另类选择在身边的主要战事中,经常被视为无关而被边缘化或置于不顾)。即使在被压迫者中,也有胜利者和失败者,因此,知识分子的忠诚必须是不限于随同加入的集团的行列前进的。”鲁迅超越——实际上是一种决裂——了他所在的左翼集团,而孤身深入到了无人可及的境地。
在理论上,或者可以说在想像上,鲁迅以为革命主权可以对抗国家主权,但当革命从组织内部构成最高权力,从而对个人的权利和尊严造成损害时,他一样不能接受。今天的革命主权如何转变为明天的国家主权,这是鲁迅的预见性,也可以说是危机感。他反抗“元帅”、“工头”、“奴隶总管”,以及批判性阐释“国防文学”口号,其真正的意义,仍在于对个人性的最高价值的阐扬。
1935年12月,紧接着《理水》,在一个月内一连写了三个小说:《采薇》、《出关》、《起死》。从一个聚光点看,这几个小说都涉及到“统一”和“秩序”问题。《理水》除了文化学者、众多大员和群众代表的政治表演以外,最有意味的,是小说的结尾。因为禹治水成功,舜爷就下了一道特别的命令,叫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