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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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5月,姚文元在济南参与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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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6)
1976年,姚文元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同年1月至9月,姚文元指使鲁瑛派人到国务院一些部门和一些省,按照他们的意图编造材料,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1976年3月至5月,姚文元捏造罪名,诬陷南京、北京等地悼念周恩来总理的群众是“反革命”,诬陷邓小平是天安门广场“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煽动镇压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
被告姚文元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4。 被告人王洪文,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王洪文积极参与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1966年12月28日,王洪文参与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91人。1967年8月4日,王洪文组织、指挥了围攻上海柴油机厂的武斗,关押和伤残650人。
1976年,王洪文伙同江青、张春桥、姚文元在全国制造新的###。王洪文指使鲁瑛派人到一些省,按照他们的意图编造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的材料。
王洪文伙同张春桥,以上海为基地,建立由他们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多次指示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加紧发展“民兵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被告人王洪文,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93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101条反革命伤人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5。 被告人陈伯达,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陈伯达积极参与林彪、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陈伯达控制宣传舆论工具,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1966年提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等口号,煽动对广大干部和群众的迫害镇压。
1967年7月,陈伯达伙同江青、康生决定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
1966年年底至1968年,陈伯达多次诬陷国务院副总理陆定一是“现行反革命”、“叛徒”、“内奸”,并决定对他进行人身摧残。
1967年12月,陈伯达在唐山说:中共冀东地区组织“可能是国共合作的党,实际上可能是国民党在这里起作用,叛徒在这里起作用”。由于陈伯达的煽动,使冀东冤案造成严重的后果,大批干部和群众受到迫害。
被告人陈伯达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6。 被告人黄永胜,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黄永胜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1970年11月3日,黄永胜同意彭德怀专案组提出要“撤销彭德怀党内外一切职务,永远开除党籍,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公民权利”的意见,对彭德怀进行迫害。
1967年6月,黄永胜批准广州市公安局军管会负责人报送的《关于揪叛徒调查工作的请示》及所附的“第一号调查方案”,阴谋陷害叶剑英为“叛徒”。1968年6月,黄永胜把诬陷叶剑英“密谋发动反革命政变”的材料交给叶群。
1968年,黄永胜伙同吴法宪捏造事实,诬陷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黄永胜还诬陷总参谋部的领导干部。同年12月,黄永胜诬蔑总政治部“招降纳叛”,积极参与林彪“砸烂总政”的犯罪活动。
1967年10月至1968年3月,黄永胜提出审查中共“广东地下党”,决定对广州部队副司令员文年生等人进行“审查”,制造了“广东地下党”和广州部队“反革命集团”两个冤案,致使大批干部和群众遭到诬陷迫害,副省长林锵云和文年生被迫害致死。
1971年9月6日,黄永胜向林彪密报了毛泽东主席察觉林彪在密谋夺权的谈话,致使林彪下决心采取行动谋杀毛泽东主席,发动武装政变。
宣判(7)
被告人黄永胜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7。 被告人吴法宪,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吴法宪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1966年8月,吴法宪受林彪的指使,于9月3日写了诬陷贺龙在空军阴谋夺权的材料送给林彪。1968年8月,吴法宪伙同黄永胜捏造事实,诬陷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
吴法宪在空军诬陷一些领导干部要“夺权”,批准关押、迫害空军干部和群众174人,致使南京部队空军司令部参谋长顾前和空军学院副教育长刘善本被迫害致死。
1969年10月,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权、调动权交给林立果,使林立果得以组成林彪反革命集团谋杀毛泽东主席、策动武装政变的骨干力量“联合舰队”。
被告人吴法宪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8。 被告人李作鹏,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李作鹏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1968年4月,李作鹏诬陷贺龙等人“篡军反党”。李作鹏在海军点名诬陷迫害120名干部。
1971年9月12日晚11时35分和13日零时6分,在林彪、叶群叛逃前,李作鹏两次篡改了周恩来总理的命令。13日零时20分,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打电话紧急请示: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作鹏没有采取阻止起飞的任何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飞机叛逃。事后,李作鹏修改电话报告记录,掩盖罪行。
被告人李作鹏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9。 被告人邱会作,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邱会作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1967年,邱会作指使人窃取总政治部的档案材料,诬陷总政治部的干部,在林彪“砸烂总政”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
1967年至1971年,邱会作在总后勤部私设监狱,刑讯逼供,直接诬陷迫害了干部和群众462人,致使汤平、周长庚、顾子庄、张树森、申茂兴、王述臣、张凌斗、华迪平8人被迫害致死。
被告人邱会作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10。 被告人江腾蛟,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1971年3月31日,江腾蛟在上海参加林立果为建立武装政变“指挥班子”召开的秘密会议,被指定为南京、上海、杭州“进行三点联系,配合、协同作战”的负责人。9月8日,江腾蛟接受林立果传达林彪发动武装政变手令,参与策划部署谋杀毛泽东主席,并担任上海地区第一线指挥。江腾蛟在杀害毛泽东主席的计划失败后,积极参加林彪、叶群准备南逃广州的反革命行动。
被告人江腾蛟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第93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101条反革命杀人罪(未遂)。
上列被告人王洪文、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各自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江腾蛟在林彪叛逃的第二天,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吴法宪、邱会作、江腾蛟揭发了林彪、江青等同案犯的犯罪事实。黄永胜供认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姚文元把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成是犯错误,不承认是犯罪。张春桥不回答法庭对他的审问。江青破坏法庭秩序。
本庭根据江青等10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第92条、第93条、第98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38条和第20条、第43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判决如下:
宣判(8)
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以上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至此,江华高声宣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宣读判决书过程中,江青还表演了一段插曲。即当江华庭长宣读到“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话音刚落,江青顿时发出尖叫,连下面“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终身”的判决词都没有听到,接着歇斯底里大发作,又蹬脚又呼号。法警立即给她戴上了手铐。她还是不停地喊叫:“造反有理、革命无罪,打倒……,打倒……。”副庭长伍修权断然责令江青退出法庭。两名法警将江青押出了法庭后继续宣判。
判决书宣读完毕后,江华庭长宣布:“把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押下去,交付执行。”
最后,江华庭长郑重宣告:“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闭庭。”至此,这场举世瞩目的世纪审判落下了帷幕。
经过这次历史性的审判,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终于作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这一庄严判决表达了人民的意志,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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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工作结束事宜概述(1)
(一)总结辩护工作
1980年12月22日下午,第二审判庭开庭审问李作鹏,辩论结束之后,法庭辩护工作已全部完成。
辩护工作结束事宜,最重要的是做好辩护工作总结。1980年12月16日司法部陈卓副部长、律师司王汝琪司长召###议,研究总结工作,并电告辽宁、河南、上海司法厅(局)派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律师小组总结,以利于该地区下一步开展为两案其他被告人辩护的工作。18日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处处长高德焕、辽宁省律师协会会长沈典来京参加辩护工作总结。20日王汝琪司长主持研究总结提纲。24日辩护工作总结初稿印出。25日和28日两次讨论总结初稿。经修改后,1981年1月1日部分律师(此时已有部分律师返回原单位)再作研究。当日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处贾天戈来京参加讨论总结工作。3日晚第四稿修改完成。经王汝琪司长审阅,8日再作修改,10日修改稿写成,13日分送有关负责同志审阅。16日陈卓副部长对周奎正律师谈总结的修改问题,指出:“这个总结不仅要看到它的特殊性,而且也要看到它所具有的普遍意义。”19日集中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对总结作最后修改,即第六稿,经陈卓副部长、王汝琪司长审定,于26日定稿。前后历时42天。
《辩护工作总结》全称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辩护工作总结》。全文除前面有一段律师小组组成的概述外,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说明律师小组做的几项主要工作:(1)统一思想;(2)业务准备;(3)会见被告人;(4)参加庭审调查;(5)准备发表辩护词。第二部分说明本案中的律师辩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发挥了作用,效果较好,受到审检人员、旁听群众、社会舆论和被告人的欢迎。第三部分概述了对本案辩护工作的体会:(1)与审检人员密切配合是做好本案辩护工作的重要条件;(2)辩护工作必须有充分的时间;(3)审理这样的重大案件,被告人原则上以有律师辩护为好;(4)党的有力领导是这次辩护工作取得成绩的根本原因。最后的结束语写道:“综上所述,律师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辩护工作是成功的。它为其他刑事案件的辩护创造了良好的先例,对加强法制将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对于这样重大复杂、政治性很强而又关乎全局的反革命案件的辩护,律师小组的同志都深深地感到提高了能力,增强了本领;我们在实践中培养与锻炼了自己的队伍。这必将鼓舞全国的律师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余悸,为健全律师制度而发奋工作。我们胜利地完成了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我们没有辜负全国人民的信托,我们将满怀信心胜利前进!”总结反映了律师工作的时代特色。
(二)与审检人员座谈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结束,律师小组于1980年12月27日,派两个三人小组分别去一、二审判庭,听取审检人员对律师辩护工作的意见。
在座谈会上,审判人员发言充分肯定了律师辩护的效果。他们谈到当时被告人大都不愿意请律师,怕请律师辩护,会被认为态度不好。江华院长提出要动员他们请律师。审判人员做了工作后,有5个被告人请了律师。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效果好,群众反映也好。律师为被告人吴法宪辩护时,吴法宪感动得哭了,庭审下来就表示要感谢律师,他说10年来没有人为他说好话,律师为他说了好话,这给他以很大的教育。审判人员还说,律师的辩护,使他们对案件的认识更全面,因而对保证案件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