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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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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准备提起公诉的是林彪、江青一伙触犯刑律的反革命罪行,不涉及工作中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
  五、鉴于林彪、江青一伙的犯罪,案情特别重大,建议人大常委会决定组成特别法庭、特别检察厅审理这一案件。请予审议。
  接受上述建议,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全文如下:
  鉴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特别重大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作如下决定:
  一、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检察起诉。
  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特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喻屏、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史进前为副厅长,马纯一、王文林、王芳、王振中、王瀑声、王耀青(女)、冯长义、曲文达、朱宗正、江文、孙树峰、李天相、沈家良、张中如、张英杰、张肇圻、孟庆恩、图们、钟澍钦、袁同江、敬毓嵩为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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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的成立(2)
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特别法庭设两个审判庭。
  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特别法庭庭长,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伍修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曾汉周、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黄玉昆为副庭长,王文正、王志道、王战平、甘英(女)、史笑谈、宁焕星、司徒擎、曲育才、朱理之、任成宏、任凌云、刘丽英(女)、刘继光、许宗祺、严信民、苏子蘅、巫宝三、李明贵、李毅、吴茂荪、沈建、张世荣、张敏、范之、费孝通、骆同启、高朝勋、高斌、黄凉尘、曹理周、翟学玺为审判员。
  任命曾汉周为第一审判庭审判长、伍修权为第二审判庭审判长。
  三、特别法庭公开进行审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派代表参加旁听。
  四、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随后,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在黄火青和江华主持下分别迅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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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审判林、江集团案主犯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特别检察厅成立后,特别抓紧对起诉书的修改完善。主持“两案”审判委员会工作的彭真对起诉书的质量要求更为关注。为此,10月初他邀请在京的刑法专家和刑事诉讼法专家,对起诉书进行讨论。讨论一次后,他提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起诉,是全国人民的大事,具有世界性的影响,应当邀请全国的专家来京参加讨论。会后由在京专家提出拟邀请的外地专家的建议名单,经彭真批准后,由全国人大出面,通知上海、武汉、长春、西安、重庆、广州等地所在省、市人大办公厅转告有关高校刑法、刑事诉讼法专家立即赴京开会。与会专家共计28人,讨论历时一周,地点在人民大会堂小会议室。经过认真讨论,对起诉书提出若干修改意见,随后这些意见均被特别检察厅所采纳。
  11月2日,特别检察厅完成了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阴谋集团案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和讯问被告的准备工作,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10名主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决定提起公诉。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一致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
  11月5日,特别检察厅将起诉书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提起公诉。并将本案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及其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特别法庭依法审理。
  11月6日,特别法庭召开第一次全体审判员会议,讨论接受特别检察厅移送的起诉书,并通过法庭规则。与此同时,彭真在“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上明确指出有律师辩护比没有好。
  11月8日,特别法庭召开第二次全体审判员会议,讨论决定受理特别检察厅起诉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决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11月10日,特别法庭派出书记员将起诉书副本,分别送达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并告知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11月11日—14日,被告人陈伯达、吴法宪、江腾蛟、李作鹏先后提出了委托律师的申请书,姚文元要求法庭为他指定辩护律师。江青原有委托律师辩护之意,后又撤回了要求。
  11月17日,特别法庭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4款的规定,在开庭3日以前,派人向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分别送达了出庭受审的传票。
  至此,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开庭前的工作进行完毕,剩下的就是等待开庭了。
  

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1)
  (一)张思之、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
  1980年10月23日,江青对监所提出要求,说:“想请律师替我说话。”11月10日,再次要求“会见律师”。12日“两案办”指定张思之、朱华荣两位律师担任江青的辩护人,但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须征求被告人的同意并经她本人委托。这次会见江青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征求江青的意见,是否同意为她指定的辩护人。如果同意就办理委托手续。律师接受任务后,即对会见江青应注意事项以及如何对付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了商议和分析,也曾经在律师组的会议上进行集体讨论。据知江青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恶劣,胡搅蛮缠,辱骂工作人员。大家都认为给江青辩护难度很大。辩护人的辩护工作要求被告人的配合,江青是否能配合,很难预料,所以讨论中提出了一些方案和设想。如在什么情况下可接受委托,什么情况下可不接受等。
  根据法庭传来的信息,这次是江青主动提出要求律师为其辩护,法庭书记员曾和江青就委托辩护人问题进行过谈话,江青曾向他们要求史良、刘大杰、周建人等人作她的辩护人。经说明这些人年事已高,不可能担任辩护工作并向江青介绍了张、朱两位律师,江青表示愿意和律师谈谈,然后考虑是否委托。
  在律师组的讨论中,大家认为江青主动提出要求律师为其辩护,对于这次审判工作,恢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形象都是有利的。因为,我国自从1957年“反右”运动后,再加上“文化大革命”的祸害,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受到严重破坏,律师制度已荡然无存。这是我国粉碎“四人帮”后,拨乱反正,在举世瞩目的大审判中,劫后余生的律师向世界的第一次亮相,表明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法制的重建,意义重大。但是,在受到“左”的祸害冲击太深的律师界,人们不可避免地还心有余悸。试想过去,律师被批判的一大罪状就是为坏人辩护、立场不稳。今天要为国人皆曰可杀、民愤极大的被告人江青作辩护,实在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多有顾虑。张、朱两律师经过考虑,认为只能抱着这样的信念:“左”的祸害必须消除,律师制度必须恢复和发展,在这次大审判中必须充分体现宪法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人有辩护权”的原则。因此,不论江青有多大罪恶,民愤有多大,她应该毫无例外地享有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作为律师,有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为其辩护,并由此一步一步地进入了角色。
  1980年11月13日早上8时,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司长王汝琪作为“两案”律师组领导成员,乘一辆苏式吉姆牌高级轿车来到律师组住处国务院第一招待所,来接律师并陪同他们到秦城监狱去会见被告人,可谓十分郑重。张、朱两位律师早已穿好了特制的律师专用银灰色中山装,与其他两位律师一道,准时驶向秦城监狱。一路大家说话不多,都沉浸在考虑即将面临的这次重要的会见,也在思索前一阶段阅卷的材料。朱华荣曾参加过起诉书的讨论,在人民大会堂会议室里,同从全国各地请来的刑法专家及有关领导一起对起诉书逐字逐句地推敲讨论,对案情有一定的了解。张思之通读过两案卷宗材料和看过审讯录像,并听过检察人员介绍江青的情况,对案情也比较熟悉,故成竹在胸。在车上为了打破长久静寂的沉闷,他们还说了几句调侃的话。车行大约两个小时,到达秦城监狱大门外。只见冬季里一片荒凉的田野上孤零零地矗立着一座极为封闭的建筑物——监狱,背靠荒山,肃穆森严。大门内的传达室用电话联系后,监狱的王政委出来相迎,他早已得到通知,也未看出示的介绍信就直接引律师一行进入休息室交谈,王司长将两位律师情况向王政委介绍后,王政委说道:“江青早就希望会见律师了,提出来好几次了。”并简略地介绍了江青在羁押期间的生活和表现后,就向律师提出:是否请律师多休息一会时间,因为江青在早餐一个多小时后有小睡一下的习惯,她现在正在小睡。等她醒后再去会见比较适宜。律师表示同意。王政委就利用这个时间,让律师参观江青的羁押地,以熟悉被告人的情况。只见一栋很高的大楼空荡荡的,只关押着江青一人,其中有一间厨房,配有炊事员,料理江青的伙食,每月伙食费为36元,这标准在当时是比较高的。江青还提出每天要喝牛奶,因当时当地没有牛奶供应,改为每天供应两只鸡蛋,以丰富其营养。每天定时放风,可以到室外活动,自愿地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江青每天还像演员一样练功,锻炼身体,监狱的医生也经常为之体检。所以,江青的健康情况一直很好。漫步到江青羁押室时,律师透过门上的观测孔见室内一床一桌一椅,布置简洁,大约有20多平方米,此时江青正斜坐床沿,平整着一件黑色棉背心,整平叠好,审视了一下,放到床头,似有备用之意。稍顷,她站了起来,依稀可辨她做了个深呼吸,然后转身,歪倚在叠得方方正正的被子上。会见室安排在离江青羁押室不到百米的一个房间里,摆好了桌椅、茶具,在向着房门对面两米多远处,设置了一张长方形桌子,桌后并排放着两把靠椅,显然是供律师使用的;在桌子前面约1米处放有一把椅子,是准备给江青的。侧面另有一小桌,上设茶具。整个布置,简明得体,恰如其分。
  

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2)
律师坐定,两位女法警将江青带来会见。江青随着两位女法警进入会见室,两法警随即退出,江青还貌似恭顺地站在椅子后边,微微地前倾了一下上身,尔后下意识地理了一下头发,规规矩矩地直立不动了。张思之招呼她坐下,她点了点头,故意显得斯文懂礼、从容不迫,所以并不抢先说话。于是张思之向她说明:我们两人是律师,特别法庭向我们介绍,你要求请律师辩护,有什么要求或者问题,凡是跟你的案子有关系的,可以同我们说。她应声道:“噢,你们是律师。我向特别法庭提过,我要委托史良作我的律师,还有周建人和刘大杰,法庭有什么理由不同意呢?”张思之回答她:“特别法庭的意见,我们没听到;但我们作为律师,可以告诉你,你的要求很不恰当。史良、周建人现在不是律师,年事已高,不可能为你辩护。”她嘟囔了一句什么,从表情看,似有不满,情不自禁地挥一下左手,把手掌放在耳朵后面,说道:“请你把声音提高点,声音太低,我听不清。我的耳朵不好,有毛病,是多年用镭治病搞坏的。”张思之稍停了一下,对她说:“可以。你接着就请律师的事往下说。”“我请史良,是因为,我想,她敢替我辩护。”她这样一停一顿地说着,“至于你们,……”她到此故意止住,用一种令人感到狡黠的眼光看着律师,不再说下去。但她非常聪明,也许是悟到了什么,跟着来了一句:“检察人员不止一次对我说,‘谁敢替你辩护呢?’”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对她解说了律师的责任,有意告诉她:对于我们,不发生敢或不敢的问题。
  “我的案子复杂啊!”她说。
  “是有复杂的一面,但又有不复杂的另一面。”
  “替我这个案子辩,不容易噢!得学好多东西啊!你们得学‘九大’的报告,‘五一六通知’,还有‘十六条’,不学习那些党的重要文件,不可能替我辩!”
  这显然是一种公开的挑衅。张思之不得不告诫她:“你扯得太远了。律师办案子,哪些文件应当学,哪些不必看,我们自会安排。现在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是:你必须明确表态,是否委托律师辩护。”
  江青接过话茬说:“我是想请律师的,我打算请史良,我认识她。还打算请刘大杰教授,过去主席接见他时认识的。还想请周建人。我也打算请李敏,李纳被林彪一伙逼成精神病,不行了。我对法律还不很精通,加上在法庭上一激动会说不出话来,想请一位法律顾问,替我说话。”说完又立刻补充一句,强调说:“一个人不可能对什么事都精通。”张思之回答:“这个要求,没有法律根据。替你说话,不是律师的职责。你的要求出格了。”朱华荣补充说道:“你如果委托律师作辩护人,你有什么法律问题都可以问,他会给你解答的,这也可以说是起到了‘顾问’的作用。”
  “那好,现在请你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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