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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群体事件观-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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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光鼐
  我和子富同志成为朋友;源自瓮安“6·28”事件以及他的书稿《新群体事件观》。我俩都想探究事件发生的社会原因,且寻找治理群体事件的良策。这正如一句广为流传的名句所言,我们是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
  我为他的那份执著精神所感动:一位新闻战线的“老兵”,多年来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跑遍了贵州的山山水水、城市村寨,曾写出过众多真实反映西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文稿,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其中,一系列专题报道还为中央领导同志决策所用。前两年虽刚从新华社贵州分社社长岗位上退下来,但却依旧关注着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笔耕不辍。
  瓮安“6·28”事件发生后,子富同志主动请命,两次进入瓮安,实地观察,前后近20天时间,走访当事人、参与者、旁观者、目击者,试图还原事件现场;他的有针对性的访谈,如,与原县委书记、新任县委书记、县委县政府多位负责同志、执勤民警、街道干部、中小学校长、离退休干部等数十人广泛、深入的交谈,在我们社会学者看来,就是标准的“半结构”的“重点访问”,即:交谈内容一部分是预先设定的,另一部分是开放的,被调查者可以自由地陈述自己的经历、经验,访问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调整预设的问题,进而提出新的问题。子富同志凭借多年积累的特殊的新闻访谈技巧由此发掘出事先未曾预料的大量原始资料,让原本可读性强的新闻文稿陡增文献性;而他与涉嫌犯罪被收容审查的数个学生的交谈,在我们看来,就是为搜集个人特定经历(如偷盗、吸毒、犯罪等)的过程及其动机所作的“深度访谈”,其中,主要的方法就是“个人生活史”的访问,详细了解每一个涉嫌犯罪学生的生活经历、家庭背景、亲子关系和违法犯罪的蜕变过程等等,经过整理、归纳,比对出个案之间的相同或相异,并找出其中典型的个案作为描述和解释的例证,借此反映瓮安青少年群体的社会生活状况以及他们的心理、观念和态度。“访问”与“观察”,本是社会学研究中收集资料的两种具体方法,多用于收集非预设的、非结构的资料。就方法论而言,对某种社会现象的体察,新闻记者与社会学者似有相通、相似之处。看完《新群体事件观》全部书稿,我为子富同志的新闻业务水平感叹。他使用“访问”、“观察”的方法,比专业社会学者毫不逊色;其中,“进入”现场的方法甚至比我们研究队伍中的许多人更娴熟、更老到。为此,我对书稿中显露出的科学精神表示认同。因为,我深信:事实的可信,皆源于方法的科学。
  子富同志在书中首次提出了“新群体事件观”的概念,这是对贵州处置“瓮安事件”实践的总结。过去旧有的、沿用多年的处置群体事件的模式是:理念上,习惯以“阶级斗争为纲”时代的“好人不闹事,闹事无好人”的思维定式看待本是经济、民生诉求的事件,并将其视为反对执政党的政治行为。凡事发生,还未及细查就匆忙定性,如,“有组织、有预谋”;或称“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教唆”;或称“有黑恶势力操纵”;或直接称“街头政治”。将成百上千,乃至上万的群众,轻则称其为“不明真相的群众”;重则称之为“少数别有用心的坏人”、“闹事者”、“不法分子”等等。处置措施上,随意动用警力,动不动就将公安武警推到第一线压制群众,让警民直接对峙、对抗,随意采用强制措施,随意使用警械、武器,简单地以暴制暴,酿成流血事件。
  贵州省积极、稳妥地处置“瓮安事件”的成功经验表明,过去旧的处置群体事件的模式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消减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激化矛盾,导致暴力冲突升级。这种对社会稳定无用而有害的模式再也不能因袭沿用了,必须确立“新群体事件观”,才能妥善地防范、引导和处理群体事件,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
  从书中介绍的贵州处置“瓮安事件”的实践看,作为微观场境里执政者化解社会冲突和社会抗议的理念和原则,“新群体事件观”可归纳为这些内容:其一,亲临现场。地方政府负责人以身作则,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在第一线做工作,“靠前掌控”;其二,就事论事。不对群体事件作“过度政治化”解读,不轻率地将群体事件定性为“敌我矛盾”,不将群众的集体行动视为是与政府的对抗行动,且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的经济、民生利益诉求;其三,信息公开。在黄金24小时内公布准确、真实信息;查明多少、知道多少,就公布多少,以后用滚动方式逐渐增加;一定要准确,自己更不能说谎;其四,反思、自责。群众聚集事起,首先查找自身原因,检查政府工作中的缺失,公开坦承失误和不足,争取群众信任,重塑政府形象;其五,“切割”、问责。上级不为下级“买单”、“背书”,迅速启动问责程序,分清责任,罢免失职、渎职官员;其六,慎用警力。不与群众发生直接对抗、冲突;在“妥协”和“压制”之间拿捏尺寸,该“柔软”的,“身段要柔软”,该“强硬”的,当然也要“强硬”,如发生了打砸抢烧,就要果断处置,将肇事者拿下。
  瓮安事出;去年7月我即把“6·28”事件列为21世纪之初的“标本”事件。当时认定其为“标本”的凭据在于:其一,“瓮安事件”暴力暴烈程度较以往的大规模群体事件大大提升,具有警示意义;其二,贵州省领导处置群体事件露出了“亮点”,首开自责、问责先例,为各地作出了榜样,具有推广意义。石宗源书记在处置“瓮安事件”中头脑清醒、指示明确、措施得力,表现出的睿智,令人钦佩!如今,我们从子富同志书中描述的场景中找到了佐证。这将在历史上留存,成为我党和政府处理转型时期群体事件的经典案例。
  感谢子富同志写了这本好书,全书文字生动、形象,分析鞭辟入里,通俗、易懂。这是一本供基层干部学习处置群体事件的好教材。
  
  2009年元月25日于北京
  (本文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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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49年,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发展成为执政党,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近60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和依靠全国各族人民,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肩负振兴中华的历史使命;在神州大地上描绘着一幅幅宏伟壮丽的画卷。通过几十年的艰苦奋斗,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在越来越多的领域赢得了国际话语权。
  然而;世界一些国家发展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时期,既是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又是社会各种矛盾的凸现期。目前,我国人均GDP已经突破1000美元大关,正迈向3000美元的关口。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发展结构失衡,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同步,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不和谐,我国已进入社会矛盾凸现期。
  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十几年来,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呈直线上升趋势:1993年发生万起,2005年上升到万起,2006年逾9万起。政府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稍有不慎,极易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甚至动摇执政基础。这对执政党而言,既是全新的课题,也是严峻的挑战。
  相对于四川*事件、广安事件、大竹事件、安徽池州事件、重庆*事件、浙江瑞安事件等群体性事件,2008年6月28日发生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6·28”事件,无论从聚集、围观、参与人数、震荡激化过程、持续时间、冲突的剧烈程度和破坏程度看,还是从造成的影响程度看,都是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中的“典型群体性事件”、“标本性事件”。
  剖析瓮安“6·28”事件,使人深受启迪:没有不讲道理的人民群众,主要问题在于瓮安原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和干部作风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出了偏差。一部分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不牢固,群众观点越来越淡漠,忘记了“群众利益高于一切”这个夯实执政基础的法宝,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严重缺乏安全感,导致当地党委、政府与群众的“鱼水关系”,逐步演变成令人痛心的“水火关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群众对党委和政府失去信任,党在当地的执政基础发生动摇,一个女中学生之死成为导火索,引爆了震惊中外的瓮安“6·28”事件。
  瓮安“6·28”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这次事件充分暴露在我国“欠发达、欠开发”的地区,仍以牺牲资源、牺牲环境和牺牲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走不通;充分暴露当地党委、政府在矛盾凸现期、社会管理探索期,回避社会各种矛盾,社会管理软弱无力,面对突发性群体事件,丢掉了“现场第一原则”,甚至束手无策的“软肋”。
  现阶段,我国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发生,矛盾积累和尖锐到一定程度,不可避免要发生群体性事件。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必要重新审视共产党执政条件下发生的群体事件,树立新群体事件观——群体事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是国家走向现代化必然要经历的一个过程;要正确区分和处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把群体事件作为帮助党和政府认识自身体制、机制、制度、作风等方面存在深层次问题的清醒剂;作为敦促党委和政府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助推器;只有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才能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巩固执政根基,党和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量是群众为自己的利益诉求引发的,卷入群体事件的绝大多数群众,从根本上是热爱党和国家的,这类群体事件完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并非为达到推翻党和政府的政治目的而引发的对抗性矛盾,对群体性事件不能简单地作政治解读。对盲目卷入群体事件的绝大多数群众,进行疏导和区别对待,批评帮助,说服教育,最终实现相信、团结和依靠他们一道,“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而对另一类性质的群体性事件,对极少数策划、组织、指挥闹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挑头打砸抢烧的不法分子、黑恶势力骨干分子,则要依法严厉打击,确保社会安宁。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群体性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有关党政责任人,不管是谁,都要敢于问责,决不护短,决不姑息,才能理顺民意,化解民怨,凝聚民心。
  多难兴邦,多难砺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有敢于正视自身问题的勇气,要有敢于创新机制的胆略,要有敢于割除自身“毒瘤”的气魄,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执政为民”的理念,以大无畏的气概,坚韧不拔的精神,立党为公的胸怀,加强党的建设,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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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中学生溺水死亡引发“6·28”事件(1)

  2008年6月28日16时至29日凌晨3时左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部分群众和中小学生,因对一名女中学生死因的鉴定结果从怀疑到对公安机关的不满,聚集到瓮安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政府请愿,围观群众骤然聚集达2万多人,极少数不法分子趁机鼓噪,甚至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惮地打砸抢烧,县公安局、县政府多间房屋被烧,县委办公木楼被烧毁,46台机动车被烧毁、9台机动车被砸坏,数十台办公电脑被抢走,大量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公文、档案、办公用具被毁。这场突如其来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人们称为瓮安“6·28”事件,也称“瓮安事件”。这起事件经网络迅速传播,中国和世界的目光瞬间聚焦贵州瓮安。
  一件普普通通的偶发案件,何以引发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少数不法分子为何公开挑衅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
  瓮安“6·28”事件的发生,引起许多党政领导干部、公安干警、有关专家及广大群众的深思:要是在多个县发生类似的群体性事件,会是怎样的后果?对中国的政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瓮安“6·28”事件震惊中外。注定要被载入史册,成为后人研究共产党执政条件下“典型群体性事件”的标本。
  
  2008年6月21日18时许,瓮安县第三中学初二年级女学生李树芬吃完晚饭后,与同班女同学王某一起外出。大约在22时,王某给李树芬哥哥李树勇打电话,说李树芬跟她一起住,第二天才回去。
  6月22日凌晨0时30分左右,王某打电话给李树勇,说李树芬在城郊西门河大堰桥“被水淹了!”李树勇闻讯与亲友立即赶往出事地点。
  几乎同一时间,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指令瓮安县城所在地雍阳镇派出所民警出警。派出所两名值班民警立即驱车赶往现场,途中遇到李树勇及其表舅刘金学,将两人一同带去现场。
  由于他们都没带打捞工具,便向119求助,大约20分钟后,十多名消防队员赶到现场。李树芬叔叔李秀忠等也陆续赶到现场。消防队员打捞半个多小时没有结果,提出等天亮了再打捞。
  李树芬溺水时在场人员除了王某外,还有两个男青年,其中一人没穿上衣,不停地发抖。凌晨2时许,消防队员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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