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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今天,我们怎样评论中国-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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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不是神话中的人,撒谎一次不会成为撒谎者,受贿一次亦不会成为“文丐”,但选择以记者为职业,就得听命于我们与无数受众从未签署过的契约。公众才是新闻的购买者,尽可能客观、公正、翔实地向公众报告新闻,是我们作为一个生产者的义务,如果我们把新闻当作商品的话。买家转瞬即逝的兴趣,注定会使易碎的新闻产品了无踪迹,但我们不能因之而轻慢它在那一天的意义,无论它们多么琐屑细微,都是我们记录的那个日子的永远记忆。
  我们不是商人,但我们不排斥我们所效力的媒体,向商人兜售版面和时段,与其他媒体竞争。我们参与竞争,鼓励我们所在的媒体战胜对手,是因为我们相信自由竞争的媒体市场,才能消弭平衡公共舆论的威胁,更为接近事实真相,更能实现公共利益,也能予我们更为方便的福利。
  我们是记者,不是政治家。像政治家宣示的一样,我们信奉自由、*、法治这些人类迄今发现的最好的价值观。和百年中国新闻史上那些灿烂流芳的名字一样,我们视宪政中华为基本理念,认为宪政是最好的政治安排。但我们的职业是记者,不是政治家。我们是新闻的记录者,不是新闻的制造者。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争取自由、*、法治、*、宪政的路径,是记者的职业手段,而非政治活动。我们有自己的政治主张,但我们不能利用记者的权力,将我们自以为是的主张,粗鲁地硬塞给读者观众和听众。蛊惑,煽动,打倒,改良,是政治家的事情,我们仅仅负责报道。当然,任何一个记者,都难以做出没有倾向的报道,我们所要争取的,是竭尽所能地限制我们参与政治的冲动,而不是放任。
  我们是记者,我们是为公众守夜的“狗”,我们的使命是发现问题。理论上说,政治家也背负同样的职责。但西方政治的经验告诉我们,政治家作为“家”的才华,有时候在于制造话题。备受关注的话题是我们靠近公众的武器,但我们的话题首先应该是真实世界的真问题。记者的职业定位,决定发现问题比制造话题更重要。转轨时期的中国,有向上的痛,也有向下的痛。如何理解“痛”的性质,用什么样的良方去医治“痛”,是政治家的事。我们的职责在于发现痛处,而不是哗众取宠,用伪问题骗取公众的眼球。
  政治家看重意识形态,我们也是。就我们的现实而言,规范比意识形态更急迫。新闻学是一门学科,新闻业是一个行业,记者是一个职业,有学科就有学术规范,有行业就有行业标准,有职业就有职业技术。为什么要在报道中写上“据悉”?如何在报道中把握公众人物和普通人名誉权的分寸?怎样看待反倾销中的民族主义和贸易规则?可用“等等”无限罗列的技术问题,是否真的已被我们掌握?
  看看我们过去的报道吧,想想我们有没有因为畏惧而巴结富人,因为怜悯而偏向穷人?有没有用意识形态的偏见,替代新闻业的技术准则?我们再也不能一遇地方官员和私营企业主的争执,就先验地假定政府在打压私营企业。不能一见大火矿难,就确定*的主题,再让事实迁就于观点。过去,我们失望于前辈同行“社会主义好资本主义糟”的新闻价值判断,现在,我们要小心自己落入“市场经济好计划经济糟”的窠臼。
  我们是记者,不是商人,也不是政治家。请返回我们的原点,遵守记者必须遵循的原则,视客观公正为我们头顶的灿烂星辰,以免像少数政治家那样,陷入意识形态的泥沼,像少数商人那样,被利润所吞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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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的“阴谋论”
我最初知道邓玉娇案,源自一个新媒体从业者的MSN签名。第一天,他的签名是“邓玉娇不要怕”,第二天,他的签名是“让没有人性的理性见鬼去吧”。
  我去百度上一搜索,大致懂得他的两个签名是怎么来的:
  中部省份,一个经济不算发达的县域,一个谈不上富裕却沾染上*恶疾的小镇,一个有正经生意也有不正经生意的欢场中,一个民女不堪两个酒后寻欢的乡镇干部的欺辱,举刀刺死了一个比副镇长官衔还小的干部。
  就是这么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将新媒体和司法机关双双卷入“阴谋论”的漩涡。以网友为主角的新媒体,不满案发后的官方说辞,揣测这其中有阴谋,怀疑司法*的阴魂,包庇官人,冤枉民女。个别法律界人士,依照司法理性的逻辑,反对新媒体中的“阴谋论”,认为司法部门举止妥当,并无不公。个别司法机关的朋友,甚至怀疑新媒体当中有阴谋,猜测少数网意操盘手利用所谓的民意,干涉司法机关依法办案。
  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看,迄今,也就是2009年6月8日,根据所看过的新闻报道和网络资讯,我尚未发现司法部门搞司法*的证据。一一翻捡新媒体上网友怀疑司法部门袒护官人的理由,我认为没有一条能够证明他们的“阴谋论”。
  理由之一:警方对事实的描述闪烁不定,前后不一。我认为,侦查过程中,警方在不同时间做出不同的措辞,并不能证明他们在搞*。就经验而言,在一个中部省份的县级公安机关,措辞的不严谨、不清晰,并不奇怪。或许所有的司法*案件都有这样的情形,但出现这样的情形,并不表明司法就一定存在*。
  理由之二:警方对民意的回应,不合网友的意。比如,警方强调“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部分网友就不能答应。事实上,警方的这一说法是合理的,谨慎的,适当的,网友们不答应,是因为彼此之间的专业信息不对称。
  理由之三:警方对案件的处理,不合网友的意。起初,警方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立案的,部分网友认为是故意伤害,或者是正当防卫,因而怀疑警方搞*。其实,警方立案的罪名与法院最后宣判的罪名,是可以不同的,实践中普遍存在,不足为奇,与*并非一一对应关系。检方目前是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的,这或许可以说明当初公安机关立案的罪名不妥当,但并不能说明之前就有*。
  理由之四:官方对新闻采访讳莫如深。依据我们过去的印象,每遇坏事,比如矿难什么的,地方政府对新闻记者总是百般阻挠,企图掩盖真相。这一回,新闻记者,包括新媒体中的网友们,在当地的采访和援助再一次遭遇阻挠。对此,我同样想说,或许所有的司法*案件都有官方阻挠信息公开的情况,但是,反过来,我们并不能证明凡是官方妨碍信息公开的案件中,就必定存在司法*。
  此外,我对司法*的经验认识,也使得我无法相信司法部门有恶意构陷邓玉娇的主观故意。官官相护固然是一个逾越千年未曾杜绝的*现象,但是,在人命关天这样的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的理性,还没有堕落到袒护一个乡政府的小小公务员的地步。截至当下,新媒体上尚无资讯证明,涉案小公务员有着引致司法*的权力财富背景,我很难相信,司法机关会为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公务员,去陷害一个民女,出卖司法公正。
  尽管我不认同网友在新媒体上发出的“阴谋论”,但我并不排斥他们的怀疑行为,因为怀疑是他们的权利,公民对司法的舆论监督就是通过莫须有的怀疑,逐步实现的。
  站在司法机关的立场上,我们可能会对“阴谋论”感到不舒服,但我们不应该感到委屈,更不该剥夺网友秉持“阴谋论”的权利。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网友都要像法律从业人员那样去判断是非,去理性思维。我们不能设定一个门槛,说,只有经过法律专业训练,你才拥有舆论监督的资格。也不能说,你可以舆论监督,但你必须持有证据,否则,你就是“阴谋论”。
  在我看来,所谓的“阴谋论”,其实是新媒体和司法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的表现,缓和这种关系的努力,不是设置舆论监督的门槛,不是强硬地要求他们遵循“未决案件一律不得报道”之类的老规矩。
  当然,我并不是说新媒体在侦查、检察、诉讼的刑事司法过程中,完全不受约束。而是强调,除了保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性要素之外,不能有其他限制妨碍舆论监督的条件。
  传统的理论认为,如果不对网友之类的民意的报道加以限制,就会搞成媒体审判,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我认为,这个担心是多余的。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审判独立原则,法院和法官应该自觉独立于新媒体之外,避免大众舆论的不良影响,而不是屏蔽网友的舆论,为他们撑起一片没有舆论影响的空间。比如说,将案件转移到其他地区交由其他法院审理,要求法官不看报不上网。这些国外的做法,也是可以被我们所借鉴的。
  总之,我们不能因为担心媒体审判,因为讨厌新媒体的“阴谋论”,就要求网友闭嘴。置身“阴谋论”的舆论漩涡,司法机关唯一能做的,就是要求我们的司法官员反求诸己,自净其言,自净其意,自净其行,自觉避免舆论的不良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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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午案的舆论向背
当富人们担心“仇富”正成为一种现象的时候,亿万富翁*被从轻发落。“判三缓四”的结果,对那些原本忧心忡忡的富人们,自然是一种宽慰。在这里,我不想重复“仇富不是一种社会心理”这样的陈词滥调,我想强调的是,舆论在*一案上表现出的人心向背,及其对有产者的启迪。
  *于2003年5月被逮捕,截止到我写作此文,已半年过去了。期间,舆论对中国富豪给予了空前的质疑和批评。依照惯例和往常的逻辑,一个富豪落马了,继之而来的必然是更多的黑幕被揭露,更多的反面教训被记取,而孙却罕见地受到媒体的“特赦”。考察*被逮捕之后的舆论,我们注意到,舆论在*身上,赋予了惋惜、遗憾和数不清的同情。从媒体的报道中,人们发现*不是一个富豪阶层的反面人物,而是一个被誉为“中国企业家的良心”的农民企业家,一个为中国农民的前途命运忧心忡忡的思想者,一个不愿贿赂不给回扣不屑做胡雪岩的理想主义者。媒体的报道,非但没有让*一夜间变臭,反而让他变成了一个遗憾的英雄,他的形象在他倒霉的时候变得高大起来。虽然他曾被北京大学请去演讲,但先前的他至多是一个地方名流,他成为全国性的明星富豪应该是被拘后的事。
  起初,*的消息仅仅在网络世界流传,人们感觉到媒体世界的报道似乎比较节制。直到《南方都市报》试探性的报道公开后,才有了后面的一连串媒体行动。一直苦于网上流传的信息无法证实的北京知识阶层,开始根据公开报道,展开对*的声援行动。
  《南方都市报》一开始的新闻标题是“*是经济犯罪还是因言获罪?”,很快人们排除了因言获罪的可能,确信他是违法了,但学者杨支柱等人认为他违法而没有犯罪。北京一位高校教师还呼吁“拯救*”。显然,这样煽情的呼吁获得了正面的反馈。法学界有人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孙提供义务法律援助。尽管法学博士*在“我们为什么要帮助*?”一文中,将理由最终归结为宏大的国家和民众利益,但我猜他著文的出发点,是为*的个体命运鸣不平。
  我相信,舆论在*一案中,是代表民意的。现实世界里,没有一个被非法集资忽悠的“受害人”对孙的被捕额手称庆,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有众多的网民始终在为*鸣不平。自称萧一湘的八十老汉,给学而思网站发文,请政府给孙戴大红花,说“孙先生算是改革中的第三位改革英雄”。曾经,每当有富豪落马,网上论坛总是一片喝彩之声。我以为,这绝不完全是穷人嫉妒富人的幸灾乐祸,认为富人富得不干不净乃是要因。
  我要请中国的富豪们注意,在舆论援助*的日子里,一些富豪正遭受媒体前所未有的质疑。回望未竟的2003年,中国的媒体对一些富豪鞭挞甚于讴歌。尽管中国的传统是为死者讳,但一些媒体却在富豪们死后揭露出不利于死者形象的所谓真相。从深圳吴志剑被判入狱,再到上海*、钱永伟折戟沪上,福布斯榜上的中国富豪们的重重劫难,成了媒体世界探讨富豪原罪的起点。富豪们的死亡,诉讼,质疑,无不被媒体从反面总结我们这个法治还不够完善的社会,在转轨时期是如何地被钻空子。
  反观*的被捕,舆论从中总结的是,我们这个法治尚有欠缺的社会,是如何地迫使私营企业主进入“非法生存”的状态。
  两相对比,反差何其大。
  所谓的仇富现象,被媒体总结后,我们发现,很多富豪喜欢在各种场合阐述他们的责任观念,他们说财富即责任。更多的财富,意味着对社会更多的责任。他们会例举他们的企业解决了多少就业,他们的企业为国家缴纳了多少税收。我在表示赞许的同时,还要说,除了少数富豪,多数富人的所作所为只是尽了一个企业家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尽了自己的本分。
  我并不希望所有的富人,都能像*那样,在做企业的时候怀着那么多对国家和民众的发自肺腑的感情。更不希望他们的父亲,都要像*的父亲孙凯先生那样,躬着90度的驼背,骑三轮车捡垃圾。我只是希望他们能从*案件中的舆论向背,发现一个企业家或一个富豪应该遵循的道德律,而不仅仅是作作道德文章。毕竟,民意不可欺,舆论不可辱。*让我们记起了那句老话: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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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体的褒贬中成长
“公开的好处”,梁启超在百年前纵论“报馆有益于国事”时就说过。然而,这个看起来等同于常识的判断,在100年后的中国仍未成为现实世界的公认观念。现在,让我们考察一下“新教育实验”的媒体“接受史”,我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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