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史-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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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9世纪,北美也受到西欧晚婚和独身主义(或者至少保持名义上的单身)风潮的影响。上加拿大和下加拿大(现在的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的男女结婚几乎和西欧人一样晚,不过只有少数人保持独身。下加拿大的鳏寡人士再婚率更高,上加拿大的15~39岁男女的人数比率为145∶100,寡妇一般都有再婚意向。1871年,新斯科舍省的女性通常在25岁或30岁前结婚,对象往往是比自己大几岁的男性,该现象尤以苏格兰人聚居的郡县为甚。虽然有的妇女会在21岁生日之前结婚,但男人很少这么做。1880年,费城的爱尔兰移民女子——很多都是家庭妇女——平均结婚年龄是26。4岁(爱尔兰男人平均婚龄是29。1岁),德国女人平均婚龄23。9岁(男人25。9岁),出生在美国的白人女性平均婚龄25。4岁(男人28岁)。
婚姻模式
许多研究探讨了婚姻的细节和发展变化,学者们也相应地提出曾经存在的一些婚姻模式。从历史上看,欧洲地区的婚姻就分为三种模式:西欧、东欧和地中海模式。每种模式都与婚姻双方的初婚年龄有关,而且我们最好把它们放到环境、经济和人口统计学的语境中加以理解。这些婚姻模式有助于我们理解过去的历史,特别是理解初婚年龄对具体配偶造成的影响、对他们的族群和社会的影响以及对其婚后所组成的家庭所造成的影响。
在西欧模式中,男人和女人的结婚年龄都相对较晚,夫妻年龄差距不会超过几年,他们组成了一种新式的“核心家庭”(译注:指一般只有孩子和父母两代的家庭),少数家庭由多代人或者一个以上的家庭组成。例如,在法国大革命爆发前的整整四个世纪里,由于根深蒂固的文化使然,法国农民一直有晚婚的习俗。还有一项习俗是,婚后不再和父母住在一起,必须建立自己的家庭,另起炉灶。换言之,西欧家庭很少由多个小家庭组成,也几乎没有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现象,但可能会雇佣仆人或者劳工等。
第一章 过去的丈夫与妻子(7)
东欧的婚姻模式与西欧几乎是对立的。大多数人年纪轻轻就结了婚,加入某个已经存在的大家庭——通常是新郎家,而不是组建新家庭。通常一个大家庭中包含多对已婚夫妇,他们一般是亲戚关系,还有其他亲戚,如未婚的兄弟姊妹或者鳏寡的长辈。这种模式所导致的结果之一便是很少有人会独自居住或者和没有亲缘关系的人住在一起(在远东地区,新婚者组建新家实际上是被禁止的)。
地中海模式的特点是年轻的新娘嫁给较年长的丈夫。就像东欧婚姻那样,新婚夫妇很少组建新家,而是加入原有的大家庭或者从中分出一支。因此,社会上的大部分家庭都是由一代以上的人或一个以上的小家庭组成,包括许多亲戚在内。6米6花6书6库6 ;http://__
地中海模式与东欧模式的主要不同是由二者的社会、文化与经济背景的迥异所决定的。首先,丈夫年龄较大的话,其父亲可能已不在世,这会极大地影响到家庭的收入与生计。例如,父亲去世后,男性就获得了法律上和社会上的独立,他在社会和家族中的地位也会相应改变;通常,家族中由年龄最大的男性担任族长。在古罗马,四分之三强的男性和二分之一的女性在结婚时父亲已经去世,父权——罗马男性在其家族中终生享有的权力——的影响大为减弱。不过,还有一种婚姻模式是多配偶制。一般来说,只有富人才可能拥有多个配偶。中国的男人可以娶一位以上的妻子,还可以纳妾。这种婚姻制度所导致的不寻常后果之一便是,现在有150万的中国男人都是爱新觉罗·觉昌安——清朝创立者努尔哈赤的祖父——的直系后代,因为他的子孙有许多妻子和小妾。另一方面,只有一个妻子的普通中国男人平均每人只留下20个后代。
《圣经·旧约》中的一些著名人物也拥有多位妻子,包括亚伯拉罕、大卫、所罗门王等。所罗门王有700个妻子和300个小妾。马其顿的菲利普国王和他的儿子亚历山大大帝分别拥有多名妻子。一夫多妻在贵族和其他特权阶层中并不鲜见。随着基督教的发展,教会逐渐开始反对一夫多妻,部分原因也由于希腊—罗马文化提倡一夫一妻制。“现下的时代,在保持罗马风俗的同时,我们不再允许娶更多的妻子。”圣奥古斯丁指出。
然而,后来出现的伊斯兰教却没有禁止一夫多妻制。《古兰经》限定,每个穆斯林男子最多可以有4位妻子。先知穆罕默德曾经建议一个拥有11位妻子的男人与其中的7位离婚。“如果你担心自己无法公正处理孤儿的问题,”《古兰经》如是说,“选择两到三名女子与之成婚;但是,如果你担心自己无法公正对待她们,那么最好只娶一位妻子。”与中国的婚姻制度——妻子可以管理其他小妾——不同的是,伊斯兰教认为一个人的所有妻子都是平等的。
与此同时,崇尚基督教的欧洲数个世纪以来都在努力废除多配偶制,不过,很多神学家认为,离婚比多配偶还要道德败坏。亨利八世想抛弃他的第一任妻子阿拉贡的凯瑟琳时,教皇克莱门特七世及其顾问一度建议国王再娶一位妻子,这样就能避免离婚并且保证第二位妻子可能生下的男性继承人的权利。
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并没有在《圣经》中找到多配偶制值得谴责的依据,因此他持有类似的观点;这在他针对黑森的腓力的通奸行为的建议中可见一斑。腓力抱怨他与萨克森的克里斯汀的婚姻有名无实,意欲撕毁婚约,路德建议他再娶一位妻子,而且是秘密结婚,以避免流言和被处决的风险,结果导致腓力被判重婚罪。(腓力与玛格丽特·冯·德·萨勒秘密结婚的消息泄露后,路德催促他否认此事。)19世纪初期的北美洲,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俗称摩门教——恢复了已是奄奄一息的“一夫多妻制”或多配偶制,原因是其创始人约瑟夫·史密斯受到“教会中的长老应该娶一个以上的妻子”的“天启”。虽然一夫多妻制在摩门教内的推行犯了众怒,但史密斯并没有栽在一夫多妻制上。1844年,他因宣称自己是美国总统候选人而以密谋叛国罪被捕。一群约有150人的持枪民众冲击了史密斯所在的监狱,把他打死。
第一章 过去的丈夫与妻子(8)
史密斯被杀并没有终止人们对摩门教一夫多妻制的争论。1877年史密斯死后,他的继任者杨百翰与56名女子结婚,其中16个人给他生了57个孩子。据杨百翰说,其余的妻子“是些老年妇女,我把她们视为母亲而不是妻子”。他与其成婚的目的是保护她们,因为在部落社会中就有寡妇嫁给丈夫的兄弟的习俗,所以摩门教徒可以和教友的遗孀结婚。
1878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摩门教徒乔治·雷诺犯重婚罪,自此重婚者便面临若干项指控。1890年,为了拯救摩门教会,它的第四任领导人威尔福德·伍德罗夫正式废弃了一夫多妻制。有些死硬的一夫多妻制拥护者逃到了美国和加拿大的偏远山区,后期圣徒教会不再承认他们是自己的一员。1892年,加拿大也宣布重婚不合法,因为重婚与1866年英国的“海德案件”的判例相违背:“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自愿结合,不包括第三人。”
摩门教领袖杨百翰的七位遗孀,摄于1899年,杨百翰去世20年后。后排右一为艾米利亚,她在24岁时嫁给了61岁的杨百翰,是他最喜欢的妻子。
第一章 过去的丈夫与妻子(9)
(北美历史上并没有出现过一妻多夫的现象。一妻多夫的情况几乎总是出现——也许这是符合逻辑的后果——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中,如土地无法养活日益增长的人口:如喜马拉雅山区的典型例子,与放弃做父亲相比,男性宁愿与其他人分享父亲的身份,从而形成有利于投入多产出少的劳动者生存下去的社会结构。)
除了摩门教徒以及逃跑的摩门教徒之外,北美的乌托邦公社,如1848年成立的奥奈达社区推行的是“混婚制”。理论上讲,社区的成员与另一位成员保持婚姻关系,但是鼓励每位成员之间互相“访问”——即发生性行为。如果想要孩子,首先要得到“优生学委员会”的许可,所以,为了避免女方怀孕,奥奈达男子会采取体外身寸。米青。到1879年,奥奈达人已经放弃了混婚习俗,支持一夫一妻制。1880年,超过70%的奥奈达人选择了传统的婚姻方式。
在北美洲和欧洲,一夫一妻制是唯一合法的婚姻形式,在遭到零星抵抗之后,一夫多妻制基本上已被废除。北美人结婚时,他们会选择唯一的伴侣。这一传统的基础是对血亲关系的约束,植根于所有社会定义合理婚姻、反对近亲通婚的原则。大部分发生在近亲之间的婚姻——如姐妹与兄弟、母与子、父与女——是被禁止的,但是允许甚至鼓励表兄妹或姐弟之间的婚姻。在古希腊和东方,表亲通婚是把因子女分别继承财产而散落的祖先产业再次集中的常用手段。例如,犹太教会法允许叔父与侄女结婚。在印度,亲戚之间通婚非常普遍,某些地区甚至今天还保持着这样的风俗。
近亲通婚是婚姻的禁忌,世系法则不仅定义了何谓血亲,还规定了人们可以和哪些人结婚,甚至应该和谁结婚。以寡妇与亡夫兄弟结婚为例,这条规则要求男人要和兄弟的遗孀成婚。古代希伯来人家族中,如果有男性成员死亡,该成员又没有男性继承人的话,死者的兄弟就要与其遗孀结婚;死者名义上是婚后生下的孩子的父亲,而孩子的亲生父亲则成为叔父。(死者的兄弟可以另行生育子女,以保证他的血系不致断绝。)
什么是合适的婚姻?这取决于不同社会对自身及其成员的看法。血统——父系与母系——的本质是如何规定的尤为重要(一些小型社会使用的是主要血统概念的变体:如夏威夷的双系血统,孩子既属于母系又属于父系;又如易洛魁族人,他们要么承继母系,要么承继父系)。氏族中的异族婚姻是没有血统关系的人的结合,通常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求婚者都要送上彩礼。另一方面,同族婚姻是指同一社会阶层、信仰同一宗教或者同一种族的人内部的婚姻。同族婚姻的作用包括保护少数族群文化、防止少数族群文化被主流文化同化或者稀释等等。贵族与贵族结婚,农民和农民成亲;基督徒找基督徒,犹太人找犹太人;白人找白人,非白人找非白人。印度的种姓制度规定,人们只能与和自己同一种姓或社会地位类似的人结婚,婆罗门只能和婆罗门结婚,而达利特人(贱民)只能和达利特人结婚。
在北美,对欧洲传统的遵循有时会让位于处理紧急事件的权宜之计。加拿大的新法兰西地区以毛皮贸易为盛,不注重种族差别的地方官员会鼓励殖民者与本地人通婚,目的是为毛皮贸易提供便利并且确保殖民地忠于法国。与之相反的是,在北美的13个独立州以及后来建立的美利坚合众国,在种族主义者的煽动下,41个州通过法律,禁止白种人与非白人通婚,宣布白人与黑人的婚姻为非法,而且,为了“公平”起见,白人与印第安人、白人与亚裔结婚也是非法的。这样的法律一直实行了三个世纪,直到美国最高法院以违反宪法为由将其废除。这些法律是白人至上主义的体现,也是20世纪“白人纯化”概念的渊薮,它们将种族通婚视同犯罪。虽然种族在以同系为主的欧洲各国并不是什么问题,但是各种成规无形中缩小了人们择偶的范围。特权阶级的父母们在给孩子择偶时首要考虑的便是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因素。贵族和皇室成员还要面对复杂的外交问题,例如通过子女的婚姻与外国建立同盟或者巩固外交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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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过去的丈夫与妻子(10)
没有什么特权的大多数平民则有着不同的关注点,但是,对他们来说,子女的婚事与家庭的经济密切相关,必须保证与自家联姻的人家拥有足够的财力。父母——特别是父亲——对此负有主要的责任,他们必须就子女的婚姻与各方协商,以期达到大家都满意的结果。
如果待嫁的女子有魅力、健康又纯洁,而且没有嫁不出去的姐姐或者不体面的亲戚的话,其家人可以期待把她嫁给各方面条件都有保证的丈夫,如果新郎拥有一定的家世背景,新娘就可以分享到丰厚的遗产。在推行长子继承权的社会,人们可以把土地原封不动地传给某个儿子——通常是大儿子,所以,长子成为最有价值的结婚对象,而他的兄弟姐妹的价值则要低许多。
以上规则在所有推行长子继承制的地方都是适用的。12世纪到14世纪,法国普瓦图地区的贵族中,有77%的长子已婚,只有30%的非长子已婚。
15世纪和16世纪,葡萄牙的一个省份里,80%的长子结了婚,而在家中排行老四的男性只有39%的人已婚。挪威在19世纪的继承法对此有相当严格的规定,结果使得大约四分之三的男性没有财产结婚和供养家庭。
嫁妆
人们也希望新娘为婚姻带来产业、金钱或其他价值——通常是以嫁妆的形式。没有嫁妆,大部分女性都无法结婚。嫁妆还为嫁到新环境的新娘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特别是在她的父母分期支付嫁妆的情况下——为了将来得到经济上的好处,新郎对待新娘会更好。而且,如果新郎去世,嫁妆会归还给新娘;虽然嫁妆由公爹管理,但是新娘是嫁妆的法定主人。如果嫁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