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经济学-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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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10年里,经济学领域发展了四类虽然相关但又各不相同的研究文献。还有一种历史悠久的法律传统,在这种传统中,作为法律规则的契约受到了争议。Karl Llewcllyn关于“作为框架的契约”(1931)的观点特别重要。最近的重要贡献包括Steward Macaulay;1963;以及Lan Macneil;1974。有关讨论,参见Williamson;1979b。这些文献或明确或含蓄地的描述了私人安排:激励兼容性文献(Hurwicz;1972);内部组织经济学文献(Coase;1937;Arrow;1963b;1974;Williamson;1971b;1975;1979b;Klein; Crawford and Alchian;1978;Teece;1982a;Famma and Jensen; 1983);研究债务融资的金融经济学文献(Stiglitz;1974;Jensen and Mecking;1976;Gros*an and Hart;1982);以及对自我实施协议的研究(Telser;1981;Klein and Leffler;1981)。对前两类文献,已在别处做过评论(Hurwicz;1973;Williamson;1981b;1982a)。第三类研究对ModiglianiMiller理论提出了异议,即企业的生产计划与其融资结构无关。Gros*an和Hart在抵押金与信号均衡之间作了有趣的区分:在前者中,代理人交流“他们的内在意愿,而后一种则涉及到代理人交流他们的外在特征”(p110)。换句话说,抵押金涉及代理人在契约履行阶段(一个事后条件)的激励,而信号均衡涉及到推断代理人的不可直接观察的事先属性,这些特性预先被全面列举。比如,Stephen Ross(1977)用债务资本比率来表示管理质量的客观(外生)差别,而Gros*an和Hart则用债务来预先承诺经理人员某一举措,从而诱致事后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紧密一致。特别是,债务成了一种工具,经理利用这种工具而使自己处于风险之中,而金融市场由此赋予企业更高的价值(Gros*an and Hart; 1982; p109),由于假设经理人能从高的市场价值中获利,所以他们会自觉地接受由债务融资带来的破产风险。第四类文献研究中间产品市场的缔约,并且表明其依赖于私人安排。
可信的承诺:用抵押品支持交易(3)
Telser这样刻画自我实施协议:即如果“一方违背了协议条款,另一方的唯一办法就是终止协议”(Telser;1981;p27)。与司法中心主义相反,这里假设法院和其他第三方不介入这种协议。Klein和Leffler说得很清楚:“我们始终假定……合同不能由政府或任何第三方执行”(Klein and Leffler;1981;p616)。19世纪后期中国台湾的商业契约法就明显类似于这种情况(Brockman;1980)。Stewart Macaulay关于商务合同的非正式性的论述在实质上也与之相似:“通常,商人们并不觉得他们有‘一份合同’,而是感到他们有‘一种安排’。他们说‘取消安排’而不说‘违背我们的合同’。”(Macaulay;1963;p61)
诚然,纯粹私人安排是一种极端情况。正如Robert Mnookin和Lewis Kornhauser所说,私人安排总是在“法律阴影”下运作的(1979)。Galanter认为,刻画契约研究的更好方法是,“法律处于固有安排的阴影之中”(Galanter; 1981; p23)。对此有很多解释。要点是在任何综合性的契约研究中,恰当地给法律提供一席之地。这足以佐证我的观点:各方私下设计双边合同保障条款的激励是法庭裁决效力的函数,并且随着交易特征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在这里所描述的交易中,法庭受到了种种严格的限制。
B本文的一些特点(Some Attribute of this Article)
本文用交易成本术语来考察自我实施协议。假定缔约代理人是有限理性的,如果环境允许的话,会有机会主义倾向。鉴于之前我强调的是企业而不是市场机制,在这里我只研究市场调节下的交易。于是利益的治理问题就包括各种契约选择。
尽管抵押品既具有事前(甄别审查)影响又具有事后(保证)影响,这里主要关注的是事后契约履行的情况。本文以前的一个版本已简要地考察过各种事前甄别属性(1982a;p6~9)。然而,对甄别均衡的评估是复杂的,同时也不是讨论的关键所在。对甄别均衡问题的讨论,参见Michael Rothschild and Stiglitz;1976;以及John Riley;1979a;1979b。这也是研究自我实施协议文献的焦点。此外,与Telser和KleinLeffler类似,这里所关注的跨时(intertemporal)契约的特征是不确定性与交易专用性资本,但在其他方面则存在着重大差别。
尽管Telser认为“对于一系列随着时间不断进行的交易来说,终止日期既不为人知也不确定”(Telser;1981;p30),因为使用此模型的任何有限的交易序列都可以被分拆(p29),但我所考虑的交易可以是有限的,事实上,一般也都是有限的。而且,与Telser的著作相比,交易专用性资本的作用在本文中体现得更为明显,而且得到了更充分的阐述。
Klein和Leffler研究的自我实施协议也是无限期的,而不是有限期的。抵押品模型进一步区别于Klein和Leffler的研究,因为(1)他们讨论的是最终产品市场上的质量不确定性,而我假定质量已知,并关注中间产品市场的随机需求;我在第Ⅳ部分B节对特许经营的讨论与KleinLeffler的观点类似,并假定需求外部性的原因是质量不确定性。第Ⅱ部分所阐述的抵押品模型并不直接适用于这种情况,但其精神实质在以下三个方面是相通的:(1)与买方一样,特许经营者也得在各种备择契约中进行选择;(2)投资于专用性资产的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因为这具有更好的激励效应;(3)沉没成本技术更有效率,它使得在KleinLeffler的论文中至关重要的无效率权衡失效。(2)他们的“基本理论结果”涉及牺牲“最小成本的生产技术”以保证质量(1981, p618, 628~629),而抵押品模型不涉及任何牺牲(诚然,用抵押品支持交易的做法鼓励投资于成本较低的专用性资产技术);与KleinLeffler提出的观点相反,在质量保证模型中,总成本不一定会增加,因为投资从可逆(固定成本)技术转移到了不可逆(沉没成本)技术。这样,生产方就可以修建一座带有独特“标志”的大厦,而不是修建一座难以归类的通用大厦。耐用性投资可以是相同的,但从第二栋大厦实现的替代价值或许要低得多。第二类设计所表明的长期承诺减轻了客户的质量波动风险,这就是Klein和Leffler关注的核心问题。(3)他们模型中的供应商既不会面临被侵占的危险,也不需要调节适应,而这些风险正是我关注的。一般说来,与这种质量保证构想的分析相比,抵押品模型及其形象化的表述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契约环境。
可信的承诺:用抵押品支持交易(4)
Ⅱ抵押品模型(The Hostage Model)
简单的抵押品模型足以阐述单边交易与双边交易,它把专用性资产的概念扩展到以前的应用范围之外,而且说明了在评估交易时应该如何描述成本。尽管它不够精炼和明确,只是初步和建议性的,但它就像一个典型的楔子(paradigmatic wedge),揭示了私人安排的重要性,并为进一步分析提供了工具。
A技术与成本(Technologies and Costs)
为了便于评估各种备择契约,我们假定所讨论的产品可以用两种技术中的任何一种来生产。一种是通用技术,另一种是专用性技术。专用性技术要求对交易专用的耐用资产进行更多的投资,正如下文所述,在满足稳态需求方面它更有效。
对于一项交易而言,高度专用性的成本有两个特点:它们发生在预想的交易之前;如果用于其他用途,或是被其他人利用,其价值就会大打折扣。Klein等人使用“可占用的准租金”一词来描述这一情况。在这方面,使用与使用者之间的区别是相关的:“资产的准租金即是价值与其残值之差。这里的残值是指该资产用于次优用途所能产生的价值。准租金中潜在可占用的专用性准租部分,如果有的话,就是其价值超过该资产对于次优使用者的价值的部分。”(p298)正如Klein和Leffler所说,先期承诺中的不可撤销、无法挽回的成本即为沉没成本(p169)。一般认为这也适用于实物工厂或固定不变的会计成本,但这并非关键的区分。比如,对劳动力(交易专用的人力资本)的投资就是高度专用性的。许多出于会计目的而被说成是固定的成本,事实上是非专用的,因为可以通过重新配置而恢复(挽回)价值。诸如通用的卡车或飞机之类耐用但可移动的资产就是例证。
我们使用价值实现的术语来描述所讨论的这两种技术。能够通过重新配置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而实现的价值用字母v表示。先期承诺的不可挽回部分的价值用k表示。两种技术就可以被描述为:T1表示通用技术,对这种技术的所有先期承诺都可以挽回,可重新配置的单位运作成本为v1;T2表示专用性技术,对这种技术先期承诺的不可挽回的价值为k,可重新配置的单位运作成本为v2。
B缔约(Contracting)
有两个时期,在第一个时期确定订单,若有订单则在第二个时期生产,买方可以接受或拒绝运货。需求是随机的。假定买方的总价值均匀分布在[0;1]的区间内,并假定每个价格水平上的需求量为常数,为方便起见,将其定为1单位。如果有沉没成本,那它是在第一个时期产生的。因为当重新配置成本的决定受到买方确认或取消订单的决定左右时,肯定会发生沉淀成本,故而除非k+v2<v1,否则技术选择就没有意义。图71给出了需求与成本的关系。
图71
1净收益(Net Benefit)
运货或拒绝运货的决定标准是联合利润最大化。如果不考虑可行性和各种官僚主义限制,那么纵向一体化会实现联合利润最大化的结果。因而评价契约的参考条件就是一个一体化的企业拥有两个部门,一个是生产部门,一个是营销部门。生产部门有机会获得上述相同的两种技术,一种涉及专用性资产,另一种不涉及专用性资产。不管采用哪一种技术,产品都将按边际成本在部门间转移。
k+v2<v1并不意味着专用性技术(T2)更有效。是否更有效取决于净收益计算。使用通用性技术(T1)的期望净收益,取决于一体化企业决定生产该产品的概率以及提供产品后实现的平均净收益。除非实现的需求价格大于边际成本,否则一体化企业不会生产,由此,在技术T1下进行生产的可能性为1…v1。各生产周期的平均净收益为(1…v1)/2,因此技术的期望净收益为
可信的承诺:用抵押品支持交易(5)
(1)b1=(1…v1)(1…v1)/2=(1…v1)2/2
同样可以求出专用性资产技术(T2)的期望净收益。同样,只要实现的需求价格大于边际成本,一体化企业就会进行生产。然而,在计算预期净收益时,必须从期望所得中减去之前对专用性资产的投资额k。因此,我们得到:
(2)b2=(1…v2)(1…v2)/2…k=(1…v2)2/2…k
在这里,第一项是预期的收入超过实付成本的部分。
只有当b2>b1时才会选择专用性资产技术,这要求:
(3)k<(1…v2)2/2…(1…v1)2/2
2自发缔约(Autonomous Contracting)
假设不等式(3)成立,并考虑有最终需求的买方与最终制造产品的生产方之间的自发缔约情况。假定需求与生产技术均如上所述,有效的缔约关系就是那些复制纵向一体化的结果,在这里以及本文的其余部分,我都假定,交易是由契约而不是由纵向一体化支配的。因而纵向一体化仅被当做一种参考条件来运用。制造商不进行前向一体化或分销商不进行后向一体化,对此可以有许多理由来解释,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在两个阶段都存在着范围经济,但需要各种完全不同的产品组合才能在每一个阶段都实现这种范围经济。也就是说,(1)选择专用性资产技术,而且(2)只要所实现的需求价格大于v2, 便可生产和销售产品。假定双方都是风险中性的,且该行业的生产方彼此间是相互竞争的。不论所描述的是何种缔约关系,只要实现盈亏平衡条件(用期望值来表示),生产方就会愿意提供产品。原则上,允许供给商获取正的利润作为供货的条件,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供应商希望每份合同都会实现预期利润π>0而不是实现预期的盈亏平衡,那么抵押品模型就会具备其显著特征。虽然结果是最终需求会受到遏制,但契约的主要特征仍然保留下来。
请记住,订单是在第一阶段确定的。如果有专用性资产,那么,第一阶段对这种资产的承诺,是在预计了第二阶段的供给之后做出的。然而,第二阶段的生产是否发生,取决于需求是否实现。买方在第二阶段可以确认或者取消订单。请考虑以下三种缔约选择:
Ⅰ买方购买专用性资产,然后将分配给任何一个出价p最低的销售者;
Ⅱ生产方自己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如果买方确认订单,生产方会在第二阶段获得支付,否则一无所获;
Ⅲ生产方自己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如果买方确认订单,则生产方从买方获得;如果取消订单,则生产方得到ah,0≤a≤1;而买方则为接受送货而付出;如果第二阶段拒绝接受货物,则会遭受数量为h的财富损失。
第三种情形可以看做是买方向生产方提供了自己估价为h的抵押品。如果取消订单,则生产方对它的估值为ah。
在第一种缔约关系中,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