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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公司法理解与运作-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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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①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②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③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达到以上分类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低于最低要求的,公司不能设立。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特定行业规定高出以上限额的,以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为准。这与一些西方国家最低资本总额由主管机关根据公司所营事业的不同分别予以规定类似。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美国称为anticles,英国则习惯称为memoran -dum of 
  association。世界各国的有关公司的立法都规定公司必须有章程,这是公司设立的要件,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必须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全体订立的,股东、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公司的内部职工等必须遵守的内部行为规则。它对外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公司所必须的内容。
  这些内容从根本上决定了公司的组织原则,业务经营范围和方式以及公司的发展方向,是书面的公司的组织和行动的准则。有些国家在立法上直接规定公司的章程须经公证才发生效力,中国公司法对此未予规定。也就是说,公证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发生效力的必经阶段。公司章程,由发起人亲自起草或由发起人委托的法律专家起草,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各执一份。一个公司如果没有公司章程,就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批准,也就无法成立。
  公司章程的内容叫记载事项,一般公司立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包括绝对记载事项,如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公司所在地、股东情况、资本总额、每股出资额及各股东出资额、董事情况等,还有相对记载事项,如股东会的召集和决议方法、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解散事由的具体规定等;以及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内容必须与公司法规定一致,必须服从于公司法,不得与之抵触。
  (4)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与组织机构公司要有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即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选定自己的名称,以保障公司及公司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有限责任公司除要拥有自己的名称外,还要求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内部组织机构。即一般应设立权力机构股东会,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及公司业务及领导层人员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协作,互相制衡,实现高效而有效益的正常运转。规定这些部门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细则加以补充,使他们互相协调,才能实现对公司一切事务的有效管理。不少西方国家的公司法都对这些机构的组成、权利和义务、职责分工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中国公司法亦然。
  (5)生产经营场所与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稳定而不能随时变换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司才能进行生产,公司的经营才能开展,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设备,一批技术工人及管理规则,才可能进入实质的生产阶段,公司的运作也才有可能正常而且顺利地进行。没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就没有真正的物质保障,有可能出现骗局,造成公司的滥设,影响社会稳定。
  3.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内容
  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名称在各国公司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因为它与公司的信誉、发展以及前程有着紧密联系,它也可以作为资本直接用以投资。公司的名称是区别公司的标志,应标明公司的责任形式,西方国家一般在立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名称中必须有“有限责任”字样或其英文短写(ltd或Inc),以免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无限责任公司的业务,从而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坑害第三人利益。《公司法》第224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义务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住所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它是确定诉讼管辖、受送达处所、债务履行地、登记机关地点等的依据。有关公司名称和住所详见“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反映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广度和深度。公司只有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才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果公司要变更经营范围,必须及时履行有关手续,进行变更登记。
  (3)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须载于章程,是因为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而有限责任公司又注重人合关系,重视股东之间的合作与联系。作为股东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记载,便于联系与查询。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基于与公司的关系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及对公司所承担的一定责任为其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包括股东投票权,获利权、参与管理权及出资,禁止竞业等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方式,应以财产出资为限,可是金钱或物,也可以是财产权,但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非货币出资须进行评估作价,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且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除非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对股东的出资额,一般认为应全部缴足,注重资本的充实,但也有些国家允许在限制性条件下分期缴纳。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足额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依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及出具证明,以保证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当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8条还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为保障经营的顺利进行,往往对出资的转让有严格的限制,须经过半数或大多数全体股东的同意并在公司登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这是指作为公司机关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立,职权范围及组成人员的选任和权利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因此应当由法人机关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
  这些机关的人员对公司的利益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负责,必须在公司享有的权限范围内或在他们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有效的业务活动,做到服从、勤勉和忠信,对公司的重大事务进行谨慎的决策,维护和推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它本身不能直接进行活动,其具体业务的执行是由自然人来实现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一切与公司有关的书面文件都要有他的签名,如合同、担保书、票据等。特别要指出的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印章字样是设立登记的必需手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董事长或执行董事。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这是关于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规则。公司虽经解散,其法人资格并不随即消灭,除因合并而解散外,都需要实行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以处理其未了的债权债务。公司章程应以《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规定清算办法。
  (11)公司股东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指前十项事项以外的事项,即前述任意记载事项。每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利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自己要求或愿意达到的一些标准、事项和内容。
  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有关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程序比设立别的公司要简单。一般包括订立公司章程、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等步骤。如联邦德国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规定如下:(1)由公司创办人订立公司章程,协议并公证;(2)由创办人认购全部股本;(3)由创办人至少支付所认股份票面值25%的现金;(4)一次付清以实物作为对价的股份的票面值;(5)任命公司经理;(6)公司章程及创办人协议存放工商管理局备案。
  至此,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宣告成立。西方国家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的规定中共同包含着一些基本的条件和因素,如公司的发起人、公司章程、公司的注册办事处等,那么,中国公司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订立公司章程,确定组织机构的设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
  (3)股东缴纳出资并由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
  (4)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应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批准文件等资料。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5)公告,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予公告,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以上为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公司法》第29条规定: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再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在登记时若弄虚作假,登记机关不依法办事的,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6条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于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222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23条还规定:”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公司设立登记中,不仅要依法办事,更不能进行行政干预,以权以势压人,否则只能接受法律的制裁。
  此外,公司成立后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展生产、经营工作,否则要进行处理。
  《公司法》第22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若对登记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有异议,可通过法定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第227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审批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5.出资证明书
  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一种证据证券,不能流通,而且必须是记名式,其上要记载自然人的姓名或政府、法人的名称及住所。它是股东出资的凭证,转让股份的依据,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出资证明书的内容必须记载一定的事项,是为了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有利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公司法》第30条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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