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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部分

剑桥美国经济史-第40部分

小说: 剑桥美国经济史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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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注册,并定期以书面形式提供报告;还要求交易所也要登记在册,其交易系统需要经过政府的详细检查。《证券交易法》认为各种操纵市场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规定了短期买卖和止损的各种规则。任何拥有公司证券超过10%的个人都被要求报告其持有证券的状况。联邦储备委员会具有制定购买股票所需保证金数量的新权力,这发挥了杠杆作用。除了上述规定,《证券交易法》还建立了一个掌管新的立法的独立机构,即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mission,SEC),证券交易委员会由5个成员单位组成,具有较大的自由决策权,可以制定单位之间有关交易活动和行为的规则和程序。对于清算所,罗斯福总统任命金融活动家约瑟夫·P·肯尼迪(Joseph )作为第一任主席,尽管肯尼迪从事过在目前看来属于禁止之列的活动。
  1938年,证券买卖开始转向不受管制的市场时,出台了《马洛尼修正案》(Maloney Amendment),对1934年的法律予以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对那些不通过交易所直接将证券售给顾客的券商和交易商的控制。券商和交易商可以直接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也可以在他们的交易机构注册登记。如果是后一种方式,则要求由交易机构将登记情况报送证券交易委员会。结果,1939年召开的投资银行家会议促成了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NASD)的成立。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共同承担规范不通过交易所直接将证券售给顾客的市场行为的职责,并共同维持市场纪律。
  1937年,新政实施者指责大企业和华尔街使经济环境陷入悲观,并建立了临时全国经济调查委员会(Temporary National Economic mittee,TNEC),专门对此进行调查。临时全国经济调查委员会提出了金融集中和控制问题,尽管并没有证据表明大企业和华尔街阻碍了经济发展。对投资银行家的进一步打击采取的方法是推行强制性的公众秘密中标方式(pulsory public sealed bidding),目的是消除支付“过多的”保险费用的问题。这一方式得到了规模较小的交易所的支持,它们希望能和占支配地位的大公司平等竞争。1941年,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所有注册过的公共事业性质的控股公司都参加竞标。这使得那些较大的投资所组织起来,形成了竞标联合体。20世纪40年代末期,有关强制性竞标带来的好处的很多说法很明显都是夸张之言。
  1940年,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管理范围延伸至投资咨询公司和投资公司。当证券交易委员会为注册过的证券制定新规则时,《投资咨询法》(the Investment Advisors Act)要求专业人士对这些证券提供建议或分析,《投资公司法》(the Investment pany Act)针对的是已经吸引了大批小投资者的投资信托和基金,目的是保证这些公司具有独立的管理层和充足的资本,限制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地位,并保证股东能够获得信息和控制董事长。 。。

1929年股票市场的冲击(7)
对储蓄和信用合作社的新的管制
  新政再次提起了储蓄贷款协会的问题,并通过1933年的《房主贷款法》(the Home Owners Loan Act),进一步加强了联邦政府对抵押市场的干预。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被赋予特许一种新的中介类型——联邦互助储蓄贷款协会——的权力,由此在存贷行业中建立了联邦—州的双层结构,并取得了与银行对等的地位。
  为了直接帮助房主,1933年的《房主贷款法》要求建立一个临时性机构,即房主贷款公司(the Home Owners Loan Corporation,HOLC),接受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的管理。房主贷款公司从银行、储蓄贷款协会以及其他贷款者那里购买无法履行债务的房屋抵押借款,然后再以较低的利率和较长的期限为这些抵押提供资金。房主贷款公司共为100多万个家庭的抵押借款提供资金,拯救了许多处于丧失了抵押品赎回权的困境中的家庭。 [15] 为了帮助未来的房屋所有者,国会在1934年通过了《全国房屋法》(the National Housing Act),提供房屋抵押借款保险。为处理这种保险业务,还专门成立了一个新机构——联邦房屋管理局(the Federal Housing Administration,FHA)。对于一个只支付了50%的保险费用的借款者而言,联邦房屋管理局提供的保险承担了全部拖欠的本金,以发行补偿性的20年到期债券的形式使贷款者免受借款者违约的风险。为了提高住房贷款资金的供给,1938年建立了联邦国家抵押协会(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FNMA),主要工作是从外部借款,并将款项用于从贷款者和发明者那里购买抵押品。1944年出台的《退伍军人权利法》(the Servicemen's Readjustment Act)授权美国退役军人管理局(Veterans Administration)提供由预算资金支持的担保,从而提供了更多的抵押保险。由于担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不利于储蓄贷款协会的发展,《全国房屋法》也要求在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下创立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the Federal Savings and Loan Insurance Corporation,FSLIC),专门为住房贷款账户提供保险,最高额可达到5 000美元。和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支付的银行一样,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的成员也被要求支付保险费,并要接受定期审查。
  联邦政府通过了有关特许成立联邦信用合作社的立法,开始对金融部门一个新的分支实施监管。出于慈善的目的,专为劳动阶层提供贷款的信用合作社形成了。到1930年,32个州通过了允许建立信用合作社的法律。尽管信用合作社的数目超过了1 000个,它们只是金融系统的一个微不足道的组成部分,资产总额仅有4 500万美元。危机的发生使信用合作社的倡导者有机会去华盛顿游说联邦法律放任拒绝执行信用合作社规管制度的各州。1934年的《联邦信用合作社法》(the Federal Credit Union Act)为联邦特许者提供了便利条件。信用合作社通过信用合作社国民协会(the Credit Union National Association)联合起来,成立了专为贷款提供私人保险的基金,取代了政府保险。储蓄贷款协会以及银行要开设新的机构变得越来越困难了,这有助于解释信用合作社为什么会繁荣,1939年信用合作社的数目超过了10 000个。
  新政的后果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1936—1937年的衰退进一步强化了其在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下对高流动性和高安全性的偏好。1935年年底,联邦政府开始担心过多的银行准备金会存在通货膨胀的潜在风险。联邦政府希望刺激借款,采取了大胆的做法。1936年8月以及1937年3月和5月,联邦政府将准备金提高了一倍,同时提高了保证金率,削减了贴现率。银行的反应是大量削减贷款以保持过量的储备金,这成为经济急剧紧缩的开端。这次经济衰退程度如此之深以至于1937年的实际人均收入比1929年还要低。
  对流动性的需求促使银行减少贷款,并增加对现金和证券的持有。贷款成为与证券市场有密切联系的货币中心银行的业务。货币中心银行一直是活期贷款市场重要的参与者,其主要业务是将同业存款和其他存款投资以贷款的形式向券商投资。禁止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大大降低了货币中心银行吸引同业存款的能力,也降低了活期贷款市场的重要性。联邦资金市场逐渐在货币市场上占领了重要地位。

1929年股票市场的冲击(8)
由于《格拉斯斯蒂高尔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由此禁止商业银行对其企业客户提供长期资金,因此,银行开始从事期限较长的定期贷款。商务部(the Department of merce)和复兴金融公司鼓励这种改变。传统上,对贷款普遍可以接受的最长期限是6个月。现在,商务部和复兴金融公司对银行观察人士指出,不能仅仅因为贷款期限较长就横加指责。1935年的《银行法》允许联邦储备银行出借具有优良资产的证券,而不管到期日的长短。在贷款额被限制到资本和剩余资金的10%时,即使货币中心银行也感到对重要公司发放贷款存在较大难度。解决办法是建立银团联合贷款,从其他银行吸收资金。
  改革后的商业银行看起来好像获得了成功,它不再是联邦储备银行的成员单位,同时,也被保护免于受到“过度”竞争,并得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在银行休假制度实施以后,银行破产的数目下降了。在30年代以后的几年,银行破产减少了(见图)。损失程度也大大低于大萧条时期,并且能很容易地被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理。银行体系安全性的显著提高是有代价的,例如要支付给存款人利息,服务的类型和新的机构减少了。对准入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削弱了竞争,但有助于提高银行业的投资回报率。
  30年代的证券业处于低潮时期,当时新的发行市场受到限制。由于惊慌的投资者逃离市场,同时由于1932年出台的《税收法》(the Revenue Act)提高了对股票的过户费并对债券征税,证券交易的规模急剧萎缩。强迫顾客缴纳超过券商要求的保证金的规定进一步抑制了交易,降低了市场的灵活性。市场参与者对要求新发行证券公开报价的规定抱怨颇多。证券直销者担心股市冷清时期市场态势的变动,发行者不愿公开披露信息,那些在有价证券上市登记表上签字的机构则害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无须承担上述这些成本,定期贷款和直接包销(private placements)变得重要起来。为避免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繁琐审查,对新发行证券的直接包销,从1900—1933年间不足市场总发行量的3%攀升到1939年的23%。
  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之所以被通过,是因为相信信息披露会为投资者合理分配他们的资源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为所有的投资者创造一个具有“公平游戏规则”的市场。尽管规定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但是实际的状况几乎没有改进的迹象。与整个市场相比,那些购买并持有新发行证券的投资者,其平均收益实际上与新政实施前后一样。只有那些仅仅在地区性交易市场发行的不够成熟的证券品种,信息成本可能比较高,这是新政实施前错误的定价策略的结果。收益率确实下降了,这意味着风险降低了。但是这也可能反映出风险较高的证券向直接分销方式转移了。
  新政也改变了家庭抵押市场。由于非机构贷款者不能获得联邦抵押保险,私人拥有的抵押贷款降低了。储蓄贷款协会的抵押贷款占了整个抵押市场的 1/3,是最重要的贷款者,其次才是商业银行。大多数储蓄贷款协会成为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系统的成员,但是只有30%的储蓄贷款协会获得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险的吸引力降低是因为储蓄贷款协会保持了限制资金撤出以防止大规模挤兑的权力,同时,也因为储蓄贷款协会没有从以前的保险管制中看到任何好处。那些受到保险或者由联邦政府特许的机构比没有保险的储蓄贷款协会的风险预期要低,或者是因为那些稳健管理的储蓄贷款协会加入了联邦体系,或者是因为管制迫使它们降低了承担的风险。但是几年后这些影响就消失了。被保险的储蓄贷款协会比没有保险的储蓄贷款协会显示了更高的风险预期,这表明保险的道德风险开始发生作用。
  受到违约行为的损害,人寿保险公司的抵押贷款减少了,从1930年占资产总额的40%下降到1940年的19%,并取而代之以美国政府债券为抵押品。保险公司仍然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其超过1/4的资产投向了公司债券,这些公司债券被直接分销者购买的比重也日益上升。
  尽管大萧条前夕,金融部门也受到管制,但新政进一步强化了现存的对金融中介的管制框架,并增加了新的管制制度。联邦控制的范围也扩展到了金融市场。从总体上看,新政把金融机构界定得更为狭隘,对它们的定价策略和准入施以限制,这都抑制了竞争。对银行和储蓄贷款协会引进的存款保险制度促进了这些机构提高风险承担能力的积极性。但是,由于经济冲击和出人意料的政策,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不规则波动,新政试图达到的大部分效果都被隐藏了。
   。。

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其后果(1)
美国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联邦政府又想办法将储蓄流量转变为战争资金。战争促使政府尽最大努力转变资源用途,当时使用的资源在数量上确实比以往和以后的战争都要大,战争期间的累计支出相当于年国民收入的3倍。尽管税收增多提高了收入,使其可以支付60%的支出,政府仍然面临着两难困境,不得不借款。如果公众不相信政府有可靠的融资计划,投资者就会去购买高利率的债券,而这会提高战争成本。当时采取的策略是施加了一系列控制,以保证财政部以较低的利率借到款项,从而盯住利率水平。随着放弃中立国的地位,1942年4月美联储宣称它将购买所有的短期国库券以维持不高于3/8个点的利率(见图)。债券利率保持在。这一上限表示政府决心保持较低的长期通货膨胀率,即使有必要进行货币创造。因此,通货膨胀率降低了(见图),政府成功地出售了7个战争公债(War Loan)和一个胜利公债(Victory Loan)。
  政府要求降低消费耐用品的生产的规定使得消费者的支出转向政府债券。1941年夏天,政府发布了第一道限制令,禁止生产汽车、卡车、冰箱、洗衣机和其他家用电器。这些产品的生产厂家不得不转而生产军需品。战争期间,商品的缺乏促使消费信贷减少。由于建筑材料的缺乏以及没有把家庭建筑计划列入优先发展规划,大多数的家用建筑工程都停止了。对新产品生产的限制以及高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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