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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顾准文集 精校本-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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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阅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8页。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由于社会生产实行广泛的社会分工,所以生产的劳动作为社会劳动是经过一系列过程的。在这一系列过程中,个别产品的劳动消耗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是从来也不能一致的,产品的价值,是它的个别价值与它的社会价值的矛盾的统一体。
社会主义生产是社会化的生产,是近代化的生产,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是它的经济进步的基本动力。劳动生产力提高的过程,就是不同部类生产部门、不同生产企业以至个别劳动者的生产力水平不断发生差别又不断缩小这些差别的过程。先进的超过了中间的与落后的,中间落后的赶上先进的,而新的先进的生产水平又将鼓舞大家前进。因此,产品的社会价值在不断变化之中,社会价值与个别价值之间又存在千差万异的差别。价格是价值以货币计量的表现形式。如果货币是稳定的,价格是价值的相对固定的表现形式,它将随产品社会价值的变动而变动。社会价值是个别价值的总和,但它和每一个个别价值都不相符。
产品社会价值与个别价值的差异,还表现在下述两种情况下面:
一般的说,在一个技术装备水平很高并很普遍的社会中,用简单的手工劳动从事生产是例外(譬如说,做特种手工艺品),每一个新的生产部门与生产企业以必要的技术装备为其前提,这些技术装备将按照正常的折旧办法收回它的投资。但当社会集中较大投资于技术装备很高的新的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原有社会水平,劳动生产力也将获得突出的提高,这些企业的产品按其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包括折旧)来说将低于一般产品的水平,也就是说其个别价值突出的低于社会价值。当这样高的劳动生产力尚未普遍到一般生产中时,社会必将要求在较短时间内收回这笔投资,来加速装备别的企业或生产部门。因此,其价格水平将暂时以原有社会一般生产力水平为标准,一直等到这种较高的生产力比较普遍,产品的社会价值以这种生产为标准而逐渐减低时,价值与价格间的距离,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间的距离才会逐渐缩小。社会主义的产品,以一般劳动生产力水平为标准规定其价格是合理的。如果说,上面所说劳动生产力特别高的产品的价格,必须特别低于一般社会生产力水平,那么,这种产品就会供不应求,不敷分配;社会积累将不能迅速扩大,普遍的劳动生产力水平不能迅速提高。产品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差异是应该包括这种特殊的更大的差异的。
反之,由于消费兴趣的多样化,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生产中所生产的价值,低于可以实现的价值,也是会发生的。社会主义生产是计划生产,消费资料与生产资料是根据计划来生产的,但如果说因此就不会再有不受欢迎的消费品,技术上陈旧的机器,技术经济上错误的建设工程,那是不符合事实,客观上也是不可能的。至于在使用中的技术装备,因技术上陈旧而提前废弃,形成所谓无形损耗,更是大家所公认的。
所生产的价值实现不了,就全社会说是劳动生产力的降低,虽然它往往不表现为个别产品劳动消耗的提高。因之,从全社会观点来说,这也是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向的差异。
产品的社会价值与个别价值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价值范畴的根据。
2
有些著作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是被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交换所引起的。他们根据恩格斯所说“经济学所知道的唯一价值,是商品的价值。”①这个论证②,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中作为商品的产品具有价值,不作为商品的产品没有价值,或只具有价值形式。所谓商品,就是那些“通过流通过程”的产品。但是,说到社会主义的国民收入性质时,具有价值的与具有价值形式的产品,又都要借价值来衡量了:
“个人消费品既是商品,就有价值。”③ 
“既然作为商品的消费品具有价值,那么不作为商品的生产资料就具有用以进行成本核算、计算和监督的商品形式和价值形式。”④ 
“既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着商品生产,因而整个国民收入和它的一切要素,不管它们具有什么样的实物形式,都是借价值来衡量的……”⑤ 
①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3页。
② 其实恩格斯说“经济学所知道的唯一价值,是商品的价值”时,对他所说的商品是下一个严格的定义的,那就是,商品是“私人以私人打算生产出来”的,所以,无条件承袭恩格斯的公式,说社会主义社会中,只有经过流通过程的那部分产品的商品,具有价值,那是冒了一种危险的。因为根据同样的方法,我们也可以无条件把社会主义生产和私有制的生产等同起来的。
③ 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人民出版杜1955年版,第483页。
④ 同上,第433…484页。
⑤ 同上,第559页。
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在他们的著作中提起过社会主义实行经济核算制的必要,没有提起过产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矛盾,因而指明社会主义产品将不转化为价值,这是不足为奇的。我们不能要求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把社会主义的一切问题都给我们解决得那么妥善,只要我们去引证现成的结论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分析我们所生存其中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经济关系。
分析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不能证明当两种所有制被一种所有制所代替时,经济核算制度就不再存在,产品分配可以采用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因而价值形式也将不再存在。不能证明,废除经济核算制及价值形式以后,将用什么办法来充分发掘一切足以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潜在力量,也无法证明,产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如何不再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因此作者认为,像上面那样来解释社会主义的价值,是一种形式的结论,不能反映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关系。
3
如果没有特定的价格政策使价值与价格差离,又如果货币是稳定的,价格是价滇(社会价值)的相对固定的表现形式。各类物资价值比例,因其劳动生产力在不同方向及不同程度上的变动而相对变动时,价值比例的变动决定价格比例的变动。但比之价值,价格是相对稳定的。
一个稳定的、能够反映各类产品价值的价格水准,与正确的工资率一样,是保证劳动者获得应有分配的保障,同时,也是各类产品的生产与消费按正常进行的条件。因为产品的社会价值,代表生产这项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一种产品的价值减低了,就表示它能够在劳动量不变时生产更多,就是它的消费可以扩大。较低的价格,恰足以扩大它的消费,别一种产品的数量扩大了,它的社会价值未变,这就表示社会已经增加了同比例的劳动量,因而这类产品的消费的扩大,就应低于前一类产品。其他类推。① 
① 有时,产品生产增大,价值也减低,但仍不能满足国内需要。产品的社会价位,就只能以进口价格为标准来决定。以目前对外贸易情形而论,进口价格,是以用来交换的出口物资的价格来决定的,因此出口物资的社会价值,决定进口物资的社会价值。
不论因为什么原因,各类物资的价格比例不符合价格比例时,生产与消费之间的正常联系就会受到妨碍。这些障碍可能是不利于国民经济的。例如,粮食价格如比价值低,并且低到这种程度,以致牲畜饲料利用牧草还不如利用粮食合算时,不可避免会有人用粮食代替牧草做饲料,而农业则会因出售价格太低而改种别种作物。又如钢铁价格如低于其价值,人们就会不正确的利用钢铁,减少别种可以代替钢铁的便宜的材料,计划经济与物资分配制度会阻止这种趋势的无限制发展,但不能彻底消灭这种不合理现象。因为经济核算制度与个人对消费品的选择,总是一种经常存在的力量,要购买便宜的东西,生产较贵的东西。
价格对生产的影响,在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更为敏锐,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比较缓和。但不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报酬与它的利润如何不发生联系,价格对生产的影响总是存在的。
因为价格对生产与消费总会发生影响,所以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不排除利用价格政策来达到某种经济政策的目的。例如,某类产品生产不足,可以提高价格到它的价值水平之上,以刺激其生产。某类产品生产的数量超过它的正常需要时,可以减低价格到它的价值以下,以扩大它的消费等等。从生产与消费间的关系来说,价格政策可以是使两者从不平衡达到平衡的手段。这在资本主义是自发形成的,在社会主义则可以通过计划规定价格来做到。
但是不论个别产品的价格可以与其价值发生何种程度的差离,价格总和总等于价值总和。因为社会总产品的价格,除去其生产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格,形成全部国民收入,各类产品的价格,总不过是这个总和的部分,国民收入同时又是社会劳动所加于生产资料之上的价值总和,个别产品的价值也是这个总和的部分。从这点来说,个别产品价格高于价值,总是被别种产品的价格低于价值所抵消的。
以上所说,是价值与价格的一般关系。它其实就是价值规律对价格形成的作用问题。我们准备在次节再作进一步的研究。
顾准《顾准文集》

六、价值规律的作用
1
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是经济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为了便于弄清问题,我们先来探究一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价值规律的定义,及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作用。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对价值规律给了下面的定义:
“只有社会必要劳动的量,或生产一个使用价值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闻,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①
“每一商品的价值,都是由它的使用价值中对象化的劳动的量,由它生产上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②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1页。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04页。
马克思把“等价物与等价物相交换”称为商品交换的规律③。因此,马克思所定义的价值规律,就是价值决定的规律,价值决定是价值规律的另一个用语,其中并不包括“等价物与等价物相交换”的涵义在内。
③ 同上,第214页。
在马克思全部著作中,自始就把商品交换(私有制下的商品交换)看作价值形成的先决条件,但在上述价值规律的定义中,却把商品交换这个因素排除在价值规律的定义之外。价值规律的定义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说法:生产中所消耗的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一个使用价值的价值,这似乎是一件奇怪的事。但是,如果我们细心研究全部“资本论”的论证,就会注意到正是从这个定义出发,马克思展开了对资本主义的科学的分析。这些分析,至少包括下面一些要点:
一、只是生产一个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一个使用价值的价值量,不再有什么别的东西(如机器的生产力、土地的丰度等等),参加进来决定价值量。剩余价值学说,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
二、尽管社会再生产过程经过一个复杂的物质替换与价值补偿过程,价值是各种所得的唯一源泉① 。“商品的总价值,是……各种不同的价格成分的源泉。”②这也就是说,商品的价格总和,永远等于它的价值总和;
① 参阅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065…1159页。
② 同上,第1108页。
三、商品交换的规律是等价交换。在资本主义社会内,全部产品只有经过交换才能实现它的价值,因此竞争的作用,剩余价值规律的作用,迫使资本家不断提高劳动生产力。价值规律,作为资本主义的内部规律,通过竞争,调节全部资本主义生产;
四、价值规律调节生产,是通过价格变动来实现的。但是,“价值规律支配着价格的运动。”“价值是一个重心,价格围绕着它变动,围绕着它的价格涨落趋向于平衡。”③ 
可见,价值规律支配着资本主义的全部生产过程与分配过程,也支配着竞争中价格的运动。所以恩格斯说:“全部商品生产,以及价值规律不同各方面所借以发生作用的各种复杂关系,尤其是劳动唯一得以形成价值的条件,都要由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这一点出发来展开。”④
③ 同上,第203页。
④ 同上,第1175页。
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价值规律的定义是有不同了解的。下列定义,指明了商品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但附加了一个条件:价值规律是在交换过程中显现出来的。由此,自然可以推论,在交换过程以外,就无所谓价值规律的作用: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按照这一规律,商品的交换,同生产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里是相适应的。” ①
① 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82页。
这个定义所代表的,实质上是等价交换的规律而不是价值规律。采用这个定义,价值规律在生产领域与分配领域中的作用就将无法阐明。譬如说,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同是资本家以等价换进来的,这是符合“等价交换”规律的。可是资本家购买进来的劳动力不是在交换过程中而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产生完全服从于价值规律,即“产品价值是由生产它的劳动消耗所决定”的规定。如果认为价值规律就是等价交换的规律,那么,剩余价值规律就是无法解释的了。
社会主义是实行经济核算的计划经济。要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内价值规律的作用时,如果局限在交换范围内,那就是在研究供求关系对价格变动的影响②,而不是研究价值规律的作用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价值规律的作用既及于生产分配交换的全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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