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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部分

企业管人要典-第6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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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企业和员工的激励机制。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由企业或雇主缴纳,员工不承担义务。

  1、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1)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滞留金;

  (3)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企业的开户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

  2、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

  (1)支付受保人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职业康复费用等;

  (2)支付企业和管理部门的安全奖励金、宣传和科研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以及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等。

  3、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制度包括:

  (1)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全部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2)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由当地根据具体情况测算,每5年调整一次费率;

  (3)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是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在银行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4)在基金统筹范围中,有强制统筹和任意统筹项目之分。目前,法定纳入统筹范围的保险待遇有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

  此外,国家还对企业实行工伤事故的预防鼓励政策,对于当年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或者发生率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经办机构可以从该企业当年交纳的保险费重返还5%~20%,用于安全卫生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奖励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适当的补偿企业对安全卫生设施的投入等。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国家和企业对劳动者因为工作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时,向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1、工伤保险的特征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建国初期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到1996年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保险的原则、工伤范围及其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都有详尽的规定。其基本特征是:对企业采取无过失、无责任赔偿制度,企业承担全部保险费用,保险赔偿中包括补偿、预防和康复等内容。

  2、工伤事故的认定

  界定工伤事故是工伤保险的基础。工伤,顾名思义,因工负伤。“伤”是指由于生产和工作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造成员工负伤、残疾。其中对“负伤”、“残疾”和职业病都有比较严格的界定。

  “负伤”是指因生产事故造成员工的器官和生理功能受到部分损害;

  “残疾”为永久性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它是指遭受损害之后,虽经医疗,仍不能完全康复,以致身体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

  “职业病”是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职业性毒害而引起的疾病,它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特征,一是在较长时间内逐渐形成,属于缓发性伤残;二是多数表现为较长时间的体内器官生理功能的损伤,很少有痊愈的可能,属于不可逆性损伤。我国现行的法定职业病范围,依照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及全国总工会等联合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包括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九类,共99种疾病被列为职业病。

  广义的“工伤”,是指员工在受雇用期间因事故而受伤;狭义的“工伤”只强调在工作过程中员工直接受到伤害,间接损害不包括在工伤范围内。我国劳动部根据我国实际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职工由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被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制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3、工伤评残

  员工在工伤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医疗期满仍然不能工作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登记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我国的工伤等级鉴定,是由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CB/T6180…1996)进行。根据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分为10级三类:

  (1)1~4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5~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内容,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护理等级。

【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又称遗属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供养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或者被保险人在其供养亲属死亡后,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被保险人包括职工和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者。在社会保险体系中,死亡保险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保险有一定的交叉关系,所以有关法律和规定也多见于综合性社会保险的立法中。保险内容为:

  (1)为帮助克服安葬死者所遇到的经济困难而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称为丧葬补助金或丧葬费;

  (2)为保障死者生前受过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称为抚恤金或遗属年金。给付标准,由各国立法规定。抚恤金标准可以按照死者生前收入的一定比例发给,也可以按一定的金额,也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办法。 。。

【生育保险基金】
在未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企业,目前仍维持“企业保险”的体制,即女工生育期间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及其管理服务工作均由女工本单位负担。

  1、筹资方式

  我国所实行的生育保险试点单位采取两种方式缴纳生育保险金:

  (1)企业缴纳,但改变了由企业单独缴纳的模式,改为“分担式”,由夫妇双方企业共同承担保险基金的缴纳;夫妇双方企业缴纳方式比单方缴纳合理,运作简单,不需要管理费用,但从实质上看仍属于企业行为;

  (2)“基金式”管理模式。这是一种比较先进的生育保险制度管理模式。它通过企业缴费建立生育保险专项基金,女工的生育保险费用由基金支付,实行社会互济。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不强调留有过多的积累和节余。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带有一定的社会强制性。提取比例按照政府规定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做出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的比例。企业缴纳的生育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管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2、支付范围

  (1)生育津贴,即过去所称的产假工资。支付标准为生育女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生育医疗费。女工生育检查费、节育费、手术费、住院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按照我国惯例,这部分费用应当从医疗保险费用中列支,但我国目前医疗保险改革进度不一,一些企业这部分费用尚不能进入医疗保险范围;

  3、保险费率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即为生育保险费率。按照我国《企业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生育保险的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1%是法定的生育保险费用的最高限,确定的依据一是为了防止出现基金积累过多的现象,保持基金收支基本平衡;二是可以体现生育保险基本保障的原则,防止因保护期限过长,标准过高而导致基金提取比例过高。计算步骤为:

  (1)计算上年度女工人均支付生育保险费用之和。其中,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出人均支付生育津贴;计算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以及人均支付生育津贴和人均生育医疗费用之和;

  (2)根据本年度计划生育指标数和上年度人均支付的生育保险费,计算本年度所需筹集的生育保险基金总额;

  (3)用当年所需筹集的生育保险费用除以上年度工资总额,得出生育保险基金的提取费率。以上只是一种计算方法。由于生育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要受多因素的影响,每个因素都是变化的,因此,该比例也要随着客观情况变化做出相应调整。此外,该比例不是以个别企业为计算单位的,而要以较大的范围为计算单位,一般以地区或者行业为统筹范围为宜。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企业女员工享受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女工因怀孕、分娩不能工作时,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

  1、主要特征

  (1)生育保险的对象一般只包括女工,因为生育对女工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和身体健康损失,所以直接补偿者是女工本人。一些企业也有对男职工给予一定的待遇,但这些待遇属于企业行为,国家立法中没有规定;

  (2)生育保险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补偿女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也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对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有双重维护作用;

  (3)生育保险以执行国家生育政策为基本条件。

  2、给付条件

  (1)受保人不再从事任何有报酬的工作,雇主不再支付受保人全部或部分工资;

  (2)缴纳的保险金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和数额;

  (3)受保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

  3、给付标准

  (1)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个部分。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假以四个月划界,不满四个月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四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2)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国家对女工怀孕期间实行收入保障制度,立法规定,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此外,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照发;

  (3)劳动和健康保护。主要措施有:不得在女工怀孕期间安排从事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女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并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允许女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按出勤对待,并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

  (4)哺乳期待遇。在婴儿不满1岁时,女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哺乳往返时间算劳动时间。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夜班劳动。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指通过改善劳动条件,在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方面采取措施,以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1、劳动保护的基本任务

  (1)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使不安全的、有害健康的作业安全化、无害化,使繁重的体力劳动机械化、自动化,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规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日数,使他们能保持旺盛的精力;

  (3)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

  2、安全技术

  安全技术是为了实现安全生产,预防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以免员工和财产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如电气安全技术、起重安全技术、高空作业安全技术等。

  3、劳动卫生

  劳动卫生也叫工业卫生、职业卫生,根据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采取措施消除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建立合乎卫生的劳动条件。这些职业危害一般包括:

  (1)与生产过程有关的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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