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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8部分

小说: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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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起用。
  其次,是美苏关系的日趋紧张。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终结之日起,美苏关系一直不是圆满的。远东法庭开庭以来,报纸上几乎每天都充满了关于双方如何张牙舞爪、剑拔弩张的报道,特别是在柏林封锁及其以前一段时期里,仿佛第三次世界大战爆发迫在眉睫。这就又给了被告和他们的律师们另一种错觉,引起了另一种幻想。他们幻想着:只要审判能够尽量拖长,可能有一天大战会爆发,那时国际阵营必定要起根本的变化,绑上了美国战车的日本必然会得到美国的重视,而远东法庭里的这些以侵略能手著称的被告们不但会中止受审,恢复自由,而且可能东山再起,重理旧业,担任美国的帮凶角色。
  以上两种幻想虽然都未能实现,不但第三次世界大战不曾爆发,柏林危机终得解决,而且美国也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中断或干涉东京的国际审判,但是这两种幻想确实是促使被告辩护方面对东京审判采取积极“延宕政策”的一个重大原因。他们千方百计、无所不用其极地要使审判拖延下去,拖得越久越好。
  面对辩护方面这种“延宕战略”,大多数法官们是感到厌烦、忧虑甚至焦急的。但是由于法庭宪章上和组织上有些无法纠正的缺点,例如,前面指出过的被允许出庭辩护律师太多,诉讼程序太烦琐,以及为了保证公平审判不能压制辩护方面畅所欲言,等等,他们也是无能为力和莫可奈何的。
  诚然,对待这种“延宕战略”,法庭在可能范围内也还采取过一些措施,例如变通了法庭程序规则中某些过分烦琐的规定,简化了法官们作出裁决的投票方法,对信口雌黄或过分冗长的发言随时加以干涉或制止,甚至根据宪章第九条(丙)项的规定开除过两名傲慢不逊、最爱胡闹的美国律师。远东法庭为了要维持“公平审判”的外貌,并未充分行使宪章上所赋予的权力。例如宪章第十二条规定“本法庭(甲)将审讯工作严格地限制于迅速审理控诉中所提的各项问题,(乙)采取严格措施以防止任何足以引起不合理拖延审讯之行为,并排除一切与本案无关之问题及陈述”;第十三条(甲)项规定“本法庭将尽最大可能采取并适用便捷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第九条(丙)项规定“……本法庭得随时拒绝此等(被告的)辩护人”。——这些条文法庭都没有充分认真地利用过。诚然,法庭曾经取消过两名美国律师(施密士和肯宁汉)的辩护资格,但那是审讯后期和末期的事情,对于阻止拖延审判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实际效力。施密士系在1947年3月以在公审庭上冒犯法庭而被停职的;而肯宁汉的停职则在1948年10月,其原因并非由于他在公审庭上的行为不端,而是由于他在庭外的言论荒谬。肯宁汉曾出席1948年9月7日美国律师公会于西雅图举行的代表大会,作了一篇关于东京审判的报告。在报告中,他肆意批评和诋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说它不客观、不公正,对被告怀有偏见,不给辩护律师以充分辩护的权利。这篇报告公开发表在美国报纸上,早为法官们所获悉。肯宁汉回东京后,法庭遂命其于公开庭上作出能使法庭满意的解释。在肯宁汉结结巴巴、支支吾吾地作了一番“解释”之后,法官们举行了会议,一致认为不能满意,并决定以“诽谤法庭”为理由停止其辩护人的职务。但是此时审判已进入判决书起草阶段,公开庭讯事实上已告结束,因此,法庭的这个决定只是象征性的,并无任何实际意义。这些措施对于遏制辩护方面的嚣张无疑地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它并不能给辩护方面的“延宕战略”以决定性的打击,因而法庭审判进行得依然很缓慢,浪费的时间依然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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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护组织:日美辩护律师(5)
此外,值得注意的还有:辩护方面的这种战略不仅是浪费了法庭的时间,拖延了审判的进度,而且给了日本被告们以歪曲事实,颠倒是非,用“慷慨”而冗长的陈述公开宣传日本帝国主义当年从事对外侵略的种种荒谬“理论”的机会。这不能不说是东京审判中最可憾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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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法庭的档案和档案的处理(1)
远东国际法庭档案库存的档案是相当丰富的,日本人常用“汗牛充栋”、“浩如烟海”一类的辞藻去形容它。
  远东国际法庭档案的来源,主要有下列几个:
  1。诉讼双方(检察方面和辩护方面)所提出而被法庭接受了的作证文件的原件(亦称“正本”)。这种原件(正本)为数将近五千卷,均经登记归档,存库备查。影印或铅印或打印的副本则分发给各有关方面。这种作证文件有些是在提出时全部被提出者在公审庭上宣读了,并记入了开庭记录。但是有许多作证文件,由于篇幅太巨,提出的一方在公审庭上只是宣读其内容的一部分(当然是比较重要的、有关的一部分),因而在开庭记录中记载的也只是这一部分。例如,著名的“木户日记”(法庭接受的最重要证件之一)共有十几册之多,但在法庭上被宣读了的只是其中极小的一部分。任何作证文件,只要它被法庭正式接受了,便都有作证的完全效力,都被当做证件归档存案,无论它的内容是全部地或只是部分地在法庭上被宣读过。
  2。盟军总部在占领日本初期所缴获的日本政府的秘密档案,例如,历年来的御前会议记录,内阁会议记录,战时核心阁议(“五相会议”)记录,大本营的决策和作战计划,军部的秘密指令和文告,外务省的秘密报告和电讯等。这些文件都是属于“极机密”一类的文件,在战前或战时日本从来没有公开过的。在日本投降的时候,日本政府曾经费尽心机地将它用若干金属保险箱装好,巧妙地隐藏了起来,但终于被占领军神话般地发现了。日本政府为了要消灭罪证,在投降以前便把大部分的档案文件都烧毁了。当然,也有一部分是被炸毁的,因为在日本投降前一两个月内盟军飞机曾昼夜不停地狂炸东京,投下数以万计的炸弹,因而东京和横滨一带的建筑物(包括政府机关的房子)大约有75%以上全被炸光或烧光了。但是,日本政府最秘密、最重要和最富有历史价值的档案资料却没有被炸毁烧光。日本政府中的那班元凶巨魁们早已把它装进几个金属保险箱中秘密地埋藏起来了。埋藏的地点是在东京一家被炸毁了的保险公司的地下室里。他们满以为公司的高大建筑物既已倒塌,地下室已为断瓦残砖所深深埋盖,加上附近又是一片废墟,满目疮痍,在这种情形之下,它是不易被发觉的。然而,据报道,在日本被占领不到四个月的工夫,他们的这个“秘窖”便被巡逻的盟国宪兵神话般地发现了。这个发现原是偶然的,但当时的新闻报道却绘声绘色地把它描写得像是一种有计划的“探险”行为似的。“秘窖”被发现之后,盟军总部便把所有埋藏在地下的那些保险箱都挖掘出来了,并且发现每只箱上都贴有封条,封条上写着:“非经内阁决议,不得启封。”这就不但表明这些保险箱里保藏的必是日本政府极端重要的秘密档案,而且表明隐埋这些档案的行动完全是日本最高当局有计划、有步骤的一个集体阴谋。毫无疑问,远东法庭的这些被告战犯们至少有一部分可能参与了这个阴谋,其中某些人,如东条、木户、永野、东乡、土肥原之流,或许还是这个阴谋中的核心人物。由于这些文件对于远东法庭审判日本首要战犯具有莫大的价值,盟军总部便把它几乎全部移交了法庭档案室保管(纯粹属于军事机密的文件除外,如日本战时的军队编制、军需生产、作战计划之类)。检察和辩护双方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很大一部分都是从这些档案中淘取的。设在法庭大厦三楼的档案室便成了诉讼双方的武库,双方的工作人员都孜孜不息地像沙里淘金般似地在那堆积满架的、数量浩大的档案文件中寻找于己方有利的材料。哪怕是一鳞半爪,只要看来对己方有利,他们都要不遗余力地尽量搜刮,尽量向法庭提出。至于法庭是否接受,那是另外一件事。尽管如此,双方在这卷帙浩繁的日本档案中所提取出来作证的材料毕竟有限,仅占全部档案的极小部分。因为,这种日本档案不啻为日本政府(包括天皇、内阁、国会、大本营、军部等)数十年来在政治、军事、经济、外交各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措施的全部内幕写真,而法庭所需要作为证据的只是近十余年来(自1928年皇姑屯炸案起至1945年日本投降止)日本扩大其侵略阴谋,从事侵略战争,以及它在侵略战争中所犯违反人道及国际法惯例的种种暴行的有关材料,特别是同这二十余名被告战犯直接有关的材料。毫无疑问,后者只能是前者的一小部分。由此可见,这种日本档案未被法庭利用的仍占绝大部分。对于这一部分未向法庭提出作证的材料,法庭当然不能把它当做证据看待。但是,对于研究日本近代史的人们,特别是对于研究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史或对外关系史的人们,日本政府的这种机密档案却是无价之宝。
  除了上述两类材料之外,远东国际法庭档案室还收到了不少从纳粹德国的秘密档案库里所缴获到的有关日本的侵略阴谋及德日互相勾结的材料,以及个别同盟国送来的有关日本侵略战争和日军在各地的种种暴行的材料。这些材料一部分已经为诉讼双方所利用,作为证件向法庭提出了,但是大部分仍然搁置在档案室中。当然,对研究历史的人们来说,这些材料的价值也是很大的。
  以上所述是远东国际法庭档案室重要资料的组成概况。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指出的,这些资料不但对于远东法庭的审判关系重大,而且对于日本研究也具有莫大的价值。
  

远东国际法庭的档案和档案的处理(2)
可是在法庭审判结束不久,盟军总部便把档案室所有的一切文件和资料,无论是法庭接受了的证件原本,或是日本政府的机密档案,或是从纳粹德国搜来的秘密文件,或是同盟国提供的作证资料,全部都接收了,并且不久便送到华盛顿美国陆军部去了。现在这些东西都成了美国独有的财产,其他同盟国是休想染指的。非但如此,连影印或打印的复制档案也被美国完全接收过去了,不让其他同盟国分享一册。记得当时中国政府曾想谋得一部“木户日记”的影印本,几经交涉,终于遭到美国政府的坚决拒绝。查东京总部有鉴于“木户日记”具有重大的作证价值和历史价值,曾经用照相方法把它制成了影印本达一百部之多。但是对一个同日本关系最密切、作战最长久、而且是远东国际审判主要参加者之一的同盟国连这样一部影印本都吝而不与,美国政府之极端专横自私,多疑善嫉,竟一至于斯!
  这便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浩如烟海”、“汗牛充栋”的全部档案的最后归宿。
  

盟军总部对主要战犯四次逮捕令(一)(1)
依照1945年12月26日莫斯科会议的决议,盟军最高统帅被授予实施和执行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书中所载之一切投降条款的权力,而“忠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乃日本投降的重要条件之一。波茨坦宣言第六条规定:“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之权威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第十条规定:“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争罪犯,包括虐待吾人战俘者在内,将处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为了实施上述两项条款,盟军最高统帅部(简称盟军总部)在日本被军事占领的最初期便立即开始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一是分批逮捕了一百余名首要的战争罪犯,亦即所谓“甲级战犯”;这些被逮捕者都是对日本侵略战争负有重大责任的大政客、军阀、财阀、外交家或宣传家。二是分批“整肃”了近二十万所谓“日本军国主义分子”;凡是日本侵略战争时期在日本政府、军队、法西斯团体或大企业中担任过比较高级的职务的日本人都在被“整肃”之列。“整肃”是日本人所用的词语,英文原为purge,意即“清洗”或“取缔”。凡是被整肃的人,在整肃没有被解除之前,都不准担任任何公职。他们不但不准充当各级政府的任何官吏或议员,就是社会团体或企业团体的较高职务,如会长、经理、董事、主任、书记、会计之类,亦不准担任。在占领初期,盟军总部曾分批整肃了日本军国主义分子达19万多人。后来由于美国袒护日本反动势力的政策抬头,他们的整肃便一批又一批地被解除了。到1952年9月“旧金山和约”签订的时候,大部分的被整肃者都已恢复了公民权。“和约”签订之后,日本政府便索性全部解除了对这些人的整肃。
  盟军总部采取上述两项措施是必要的,因为惩治战犯和取缔军国主义分子不但是国际文件授予它的权力,同时也是它对盟国不可逃避的义务。
  必须指出,盟军总部在日本投降和盟军登陆后的初期对于行使这种权力和履行这种义务是相当严厉、认真的,可以说是雷厉风行,剑及履及,使日本反动派一时陷于极度惶恐和苦闷之中。这显然是由于那时战争甫告结束,盟国人民对于日军侵略的创痛记忆犹新。就是美国人民对于珍珠港的浩劫和对日作战的艰苦亦未能轻易忘怀。因此,在同盟国之间还存在一种同仇敌忾的共同感觉,大家都有严惩日本战争祸首和肃清日本军国主义的强烈要求。同时,在这期间,美国政府尚未明显地表现出对日本反动势力的庇护、扶植态度,尽管华盛顿和华尔街的某些人早就有把日本变成美国在远东的有力帮手的构想。
  由于上述原因,盟军总部在占领初期对于逮捕战犯和整肃军国主义分子的工作进行得还算是比较迅捷及时和严格认真的。
  整肃问题同远东国际法庭的审判没有直接关系,兹不多述。
  此处要着重叙述的只是主要战犯的逮捕。因为,逮捕他们的目的无疑地是为了将来交付审判,使其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事实上,此后不久成立的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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