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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6部分

小说: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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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加拿大是诺兰(,加拿大陆军军法次官,军事审判机关的副长官);荷兰是穆尔德尔(,海牙特别法庭法官);新西兰是奎廉(,最高法院检察官);印度是梅农(Govinda Menon);菲律宾是罗伯茨(Pedro Lopez,国会议员)。编者注,此处原稿缺失有关法国检察官的情况。
  以上十一位陪席检察官在东京审判整个期间,绝大多数是继续在职,始终其事的。只有苏联检察官高隆斯基在法庭开庭不到半年时由于健康欠佳辞职回国,他的职务改由他的助理检察官瓦西里耶夫(Vasiliev,苏联三级国家司法顾问)担任了。此外,印度陪席检察官梅农,由于在东京没有多少事情可做,便中途回国去了。印度政府并未改派新人,只是把有关印度方面的检察工作委托给了英国陪席检察官科明斯—卡尔代为照顾。在审判最后阶段,澳大利亚的陪席检察官曼斯菲尔德也离职回国,他把有关澳大利亚的检察工作委托了给新西兰陪席检察官奎廉代为照顾。由于检察处是采取首长制,各国检察官只是处于协助检察长的地位,因此一两个人的缺席对于工作并没有什么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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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机关:国际检察处(3)
※※※※
  检察处的办公场所是在法庭大厦的三楼。除了检察长拥有一间较大的办公室之外,每一参加国的陪席检察官及其随带的工作人员都有一间独自的办公室,并组成一个小组。这些小组是以国别命名的,例如中国组、苏联组、法国组,等等。由于大多数的陪席检察官都是只身来到东京的,既没有带工作人员,也没有带很多资料证据,这种以国别分组的意义是不大的,检察工作主要是在检察长统一指挥下,由许多他所亲信的美国助理检察官去进行的。这些助理检察官大都是盟军总部中有过法律训练和律师资格的美国军人或文职人员,他们的权限有时比陪席检察官还要大得多。例如,塔凡纳尔(Tavefner)、萨顿(Sutton)、摩罗(Moorrow)等都是季楠的亲信和得力助手,在国际检察处都是“红极一时”的人物。美国助理检察官是季楠检察长所最倚重的一群,他们是国际检察处的核心和骨干。他们几乎全是在盟军总部服役的职员,人数没有一定,事忙时便由季楠多向总部调用几名,事闲时则减少几名。这些人有的因为服役期满便离开东京回国去了,那时便又有新人补充进来,因此他们的流动性是很大的。但是季楠最得力的几名助手,如塔凡纳尔和萨顿之辈,在法庭整个审讯期间却始终供职于检察处,从未离开过。在季楠告假的时候,他时常指定塔凡纳尔代行检察长的职权。但是在另一些时候,他却指定英国陪席检察官科明斯—卡尔代行他的职权。这是因为科明斯—卡尔不但学识经验都很丰富,而且态度雍容,脑筋敏捷,口齿犀利,无论是在进行法律性的言辞辩论方面或是在询诘证人方面(包括直接询问检方自己的证人和反诘被告辩护律师提出的证人),他的工作都是做得特别出色的。因此,季楠有时不能不借重他,虽然他并不是季楠的亲信,同麦克阿瑟更无渊缘。以学识才能而论,科明斯—卡尔无疑地是各陪席检察官中最突出的一人,同时也是最受法庭尊敬和最为被告及辩护律师们所畏惧的一人。他的实际人望远在政客式的季楠之上,其他那些庸庸碌碌的美国助理检察官更难望其项背。
  上面已经指出过:国际检察处以国别分组的意义是不大的。这是因为:第一,远东法庭的检察工作是综合性的,由检察长和他的许多美国助理担负全责,也可以说是由他们整个地包办,而不是像纽伦堡法庭一样,依照国别分工负责的。第二,各国的陪席检察官大都是单枪匹马、一个人来到东京,在人力方面够不上独自设立一组,因此他们在整个的检察工作中只能由检察长视其个人能力之强弱指派担任或多或少的一部分工作。对于有关他们本国的检察事项,他们至多只是提出一些意见和与国内取得联系,以便搜集一些证据材料和提供一些必要的证人而已。
  但是也有例外。苏联检察组是发生了相当作用的。其原因是:第一,苏联陪席检察官不是只身来到东京,也不只是带来一两个秘书或翻译,而是带来了一大群的工作人员,数目在十名以上。有了这样充足的人力,苏联的工作当然容易展开,不必事事仰赖于美国人。第二,苏联情况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它的隔离政策和保密制度使得外间对它不易接触或深切了解;因此,关于日本对苏侵略的作证文件档案完全要靠他们自己去搜集和提出,出庭的证人也要靠他们自己去提供和询问,对被告们所提出的辩护证人和证件也要靠他们来反诘或反驳。而且,日本对外蒙古(即“蒙古人民共和国”)的侵略的检察工作也是由他们代庖的。由于上述原因,苏联检察组在法庭检察处是具有相当独立性的,它的领导人高隆斯基(其后是瓦西里耶夫)以及拉金斯基、罗森布立特等助理检察官在法庭就日本对苏、对蒙的侵略活动审讯被告的阶段中,在检察方面是负过主要责任而且起过重大作用的。
  此外,中国检察组在国际险察处中较之其他各组(苏联组除外)也还算是人力充足的。但是由于日本对华侵略的历史太长,案情复杂,绝大部分的检察工作都还是由检察长和他指定的美国人员担任的,中国组只是从旁协助而已。由于当时政府的腐化吝啬,对法庭工作不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开庭的初期中国陪席检察官只带去了两名秘书(裘劭恒、刘子健)。随着审讯的进展,经有关方面的再三请求和呼吁,在审讯的后期,国民党政府才允许增加几名顾问(倪征燠、吴学义、鄂吕弓、桂公绰)。自从这几位到来以后,中国检察组的工作才有了一些进展。对于侵华证据资料的搜集、补充,以及对于被告证人的反诘方面,中国检察组都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吴学义和刘子健在日本政府秘密档案里搜集了不少关于被告土肥原贤二和板垣征四郎罪恶活动的有力证据,这些证据在审判后期都作为补充证据由检方陆续向法庭提出了。在被告板垣征四郎亲自登台作证的时候,倪征向他所作的长时间的反诘是很有声色的,对法庭最后判处板垣以极刑起了一定的作用。
  除了苏联陪席检察官所领导的苏联组在日本对苏、对蒙侵略罪行的检察工作方面保持了很大的独立性和中国陪席检察官所领导的中国组在日本对华侵略罪行的检察工作方面提供了不少帮助之外,其他各国陪席检察官所领导的以国别命名的检察组大都有名无实。但这并不是说这些陪席检察官无事可做或者毫不重要。相反,在整个检察工作的分工里,他们是时时被检察长指定担任或大或小的任务的。比方说,检方要向法庭提出一个有问题的重要作证文件(辩护方面可能反对,因而可能引起言辞辩论),或者反诘一个重要但狡黠的被告或被告提供的辩护证人(必须对他的证言进行无孔不入、无隙不乘的盘质和非难),那么,检察长便非时常借重那位能力特强的英国陪席检察官不可。由此可见,陪席检察官在法庭的任务的多寡和艰易是因他自己的能力的强弱大小而异的。一般说来,各国派遣的陪席检察官的能力都在那些美国助理检察官之上,但是由于季楠的私心,这些美国助理在法庭“表演”的机会却是很多的,几乎占三分之二以上。季楠是一个标准的美国政客,本位主义非常浓厚。他竭力要把远东法庭的检察工作做成是一出美国人独演的“美国戏”。因此,非不得已,他是不愿意借重别国人的。这是各盟国的陪席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在漫长的讯审过程中经常感觉苦闷和不满的原因所在。
   。。

被告辩护组织:日美辩护律师(1)
辩护机构的庞大和辩护律师的众多是东京审判的一个主要特点,也是它同纽伦堡审判的一个重大差别。东京审判之所以持续至两年半之久,辩护方面组织的畸形以及它在审判中所实行的“延宕战略”实是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辩护律师的人数和国籍在两个宪章中都没有硬性的规定,东京和纽伦堡便发生了迥然不同的现象。在纽伦堡,每一被告都是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地由一名他自己聘任的德国律师替他辩护;在东京,则每一被告除了他自己聘任的几名(自两三名至五六名不等)日本律师之外,还有一名美国律师替他辩护。因此,辩护律师之众多和庞杂,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喧扰和拖延便成了东京法庭和东京审判的最大特征之一。
  每一名被告拥有好几名日本律师已经是有点反常的现象,但是有鉴于案情的庞大和复杂,这还不能说是十分不合理的现象。然而每一名被告必须同时拥有一名甚至一名以上的美国律师为他辩护,却是一个极不正常而且很不合理的现象。
  被告和日本律师最初请求要有美国律师参加辩护的理由是:在远东国际法庭的宪章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采用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反,有的地方还特别声明法庭不受任何技术性的诉讼规则的拘束;例如宪章第十三条(甲)项中规定:“本法庭不受技术性采证规则之拘束。本法庭将尽最大可能采取并适用便捷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并得采用本法庭认为有作证价值之任何证据。”但是,实际上,由于宪章和程序规则都是英美法系人员所拟订以及英美法系人员在法官和检察官中占有压倒的多数,因此,远东法庭的整个诉讼程序都受着英美法系的严重影响。日本一向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日本律师对这种英美法系的诉讼规则是不熟识的,更说不到运用自如。以为了保证公平和迅速的审判为借口,他们便请求法庭给每一名被告加派一位英美法系的盟国律师去帮助他们,特别是在诉讼程序方面,以便顺利地进行辩护。
  日本被告辩护方面的这个请求迅速地得到了总部和法庭的核准。起先总部还打算除了美国律师之外,也邀请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律师来参加辩护,以冲淡美国遇事包办的气氛。但是英联邦各国,包括联合王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都表示不愿意为日本战犯辩护,因而都拒绝了派遣他们的律师担任远东国际法庭的辩护工作。因此,所谓“英美法系”的盟国辩护律师实际上全都是美国人。
  由上所述,可见远东国际法庭的每一被告除拥有两三名至五六名不等的日本律师之外,还各拥有一名(甚至两名)美国律师。这就造成了律师盈庭、喧宾夺主的反常现象。这种现象是纽伦堡国际法庭所没有的,也是任何国际法庭所罕见的。
  现在把各被告所拥有的日本籍和美国籍的辩护律师的姓名开具如下:
    荒木贞夫:(日本律师)菅原裕、莲冈高明、德冈二郎
  (美国律师)
  土肥原贤二:(日本律师)大田金二郎、加藤隆久、木村重治、北乡为雄
  (美国律师)
  桥本欣五郎:(日本律师)林逸郎、奥山八郎、金濑薰二、菅井俊子、岩间幸平
  (美国律师)
  俊六:(日本律师)神崎正义、国分友治、今成泰太郎
  (美国律师)
  平沼骐一郎:(日本律师)宇佐美六郎、泽邦夫、毛利典一、柳井恒夫、北乡为雄
  (美国律师)
  广田弘毅:(日本律师)花井忠、泽信一、广田正雄
  (美国律师)George 
  星野直:(日本律师)藤井五一郎、右田政夫、松田令辅
  (美国律师);
  板垣征四郎:(日本律师)山田半藏、佐佐川知治、阪淳吉、大越兼二
  (美国律师)
  贺屋兴宣:(日本律师)高野弦雄、田中康道、藤原谦治、山际正道、桥渡
  (美国律师)
  木户幸一:(日本律师)穗积重威、木户高彦
  (美国律师)
  木村兵太郎:(日本律师)盐原时三郎、是恒达见、安部明、北乡为雄
  (美国律师)
  小矶国昭:(日本律师)三文字正平、高木一也、小林恭一、松坂时彦、斋藤诚一
  (美国律师)
  松井石根:(日本律师)伊藤清、上代琢禅、大室亮一
  (美国律师)
  南次郎:(日本律师)冈木敏男、松泽龙雄、近藤义一
  (美国律师)
  武藤章:(日本律师)冈本尚一、佐伯千仞
  (美国律师)
  冈敬纯:(日本律师)宗宫信次、小野清一郎、藏重铁一
  (美国律师),
  大岛浩:(日本律师)岛内龙起、内田藤雄、牛场信彦
  (美国律师)
  佐藤贤了:(日本律师)草野豹一郎、数马伊三郎、井上益太郎
  (美国律师),
  重光葵:(日本律师)柳井恒夫、金谷静雄、三浦和一、宇佐美六郎
  

被告辩护组织:日美辩护律师(2)
(美国律师)
  岛田繁太郎:(日本律师)高桥美次、奥山八郎、泷川政治郎、祝岛男、安田重雄、铃木勇
  (美国律师),
  白岛敏夫:(日本律师)成富信夫、佐久间信、广田洋二
  (美国律师)
  铃木贞一:(日本律师)高柳贤三、戒能通考、加藤一平、福岛寿
  (美国律师)
  东乡茂德:(日本律师)西春彦、加藤价次郎、七田基玄
  (美国律师)George ,
  东条英机:(日本律师)清濑一郎、内山弘、盐原时三郎、河北健次郎
  (美国律师)
  梅津美治郎:(日本律师)宫田光雄、小野喜作、池田纯久、梅津美一
  (美国律师)
  大川周明:(日本律师)大原信一、金内良辅、福冈文子
  (美国律师)
  日本辩护人会会长(总辩护人):鹈泽聪明、副会长(东条的辩护人):清濑一郎
  ——从上面的名单看来,日本辩护律师便有一百名以上,加上二十余名的美国辩护律师,总数几乎达到了一百三十名。这个数目还未包括在审讯进程中死去的被告松冈洋右及永野修身二人的辩护律师在内,名单中亦未将他们的辩护律师列入。被告大川周明虽因精神病态暂时中止受审,但他仍有随时恢复受审的可能,因此他的日美籍辩护律师还是被法庭保留着,以便在审讯过程中随时照管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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