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生了什么-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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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篮子公司的约定义务履行了,寮东村支部书记为代表的村支部委员会却不认账。他们邀请一副镇长在一起开了一个协调会,通过了一个推翻原协议的“协调会议纪要”,并要求菜篮子公司的老总在“纪要”上签字。菜篮子公司忍无可忍,将寮东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就这样,尽管吴锡铭根本没有参加这个会议,会议的“纪要”还是让他和他的村委班子背上了“违约”的“罪名”。
《北京法制报》记者深入调查后,得知该方案之所以出笼的前因后果:吴锡铭当选村委主任后,非常在意菜篮子公司的征地事宜,充分寻求法律和政策依据,最大程度地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户的权利,使每亩被征地共获得的补偿金是该地区同期征地补偿金的两倍多,所以被征地农户十分满意。但镇里却对此另有看法。一位镇委书记亲口对吴说,你把镇里的工作搞得十分被动,与各村不平衡。
然而,法律并不在乎镇委书记的“平衡论”。由于违约,法院判决寮东村村委会支付菜篮子公司违约金万元,加上诉讼费,寮东村的账户上顿时“蒸发”了将近30万元。
答辩状中,一贯豁达开朗的吴锡铭没忘记幽了自己一默:“原告诉称的案情都是事实。由于答辩人内部存在两套班子(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被征的亩国有土地在菜篮子公司交清了土地补偿金和劳力安置费,并由答辩人主持为该建设项目进行法定程序招投标开发建设事项后,应当由答辩人配合菜篮子公司去办理转让手续,但由于该地块成为‘热土’后,村党支部这套班子和村委会一名成员违法阻挠,致使答辩人无法履行协议……实在有愧于原告。”
“他的话不仅仅是觉得有愧于原告,还是对自身无力改变现状的大悲哀。”2000年5月27日的《北京法制报》将此案见诸报端后,中法网网友木杉留下“悲哀的言论”。另一网友,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周娜说,村长作为一村的“行政长官”,其签字是具有对外效力的,一个协议只要由村长签字,村里就应该承担应负的义务,党委无权更改签字的效力。一个清华大学法学院自称“公孙愚”的网友更是万千感慨:“村民自治是我国的一项重大的农村政策,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成就,并已为法律所确认。寮东村的村支书和镇里一些领导的一个小会就把村民自己作出的决定推翻,是否想过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尊重民意了呢?我们一直都埋怨农民没有民主意识、民主素质差,现在,温州农民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刚刚尝到民主、自治的甜头,却迎头碰上了权力的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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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监狱的门敞开着(9)
“拳头”不仅来自村支部。吴举例说,上级有关部门希望村里能低价出让若干亩土地,他知道村民代表大会肯定不会通过,可是又怕开罪有关部门影响了村委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在寮东这个城市化的城中村里,没有“有关部门”这个称谓很古怪的权力机构的支持,想干好工作,无异于天方夜谭。
2002年3月的一天,吴辞去了村委会主任一职,回到他种满广玉兰的庭院,躲进有600平方米的两栋小楼里,辟出一个书房,开始了一杯茗茶一支烟的学法岁月。他已考取基层法律工作者证书,结束了浙江大学法学院在温州教学点的学习。可,此时的吴锡铭也不复是往日的吴锡铭。作为一个中国乡村民主中的风云人物,他已是一个见过大世面的人。
此前的2001年10月15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了“中国选举制度改革理论讨论会”。与会的有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全国人###工委的官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院校的法学教授。吴锡铭作为一个异类,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全国首例罢免村官案的倡导者,“水心村罢免案”等一系列罢免案的幕后策划人,被邀请出席。应讨论会主持人、北京大学法学院议会与人大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全国人大秘书组组长蔡定剑博士的约请,吴锡铭撰写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解释建议稿(初稿)》,共10章48条,约2万字。讨论会上,农民气息未脱的吴,就他起草的初稿作了20分钟的发言,专家们将他们的赞誉和掌声,毫不吝啬地送给了这个中年农民。
当晚,吴应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邀请,走进了这所名校的明理楼模拟法庭,没有任何讲稿,也没有人们想象中的农民式的忐忑,他用并不地道的温州普通话,以“村民自治组织的发展与创新”为题,为法学院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作了一场学术报告。之后,学生们开始提问,面临尖锐的问题,吴就像回答寮东村民的提问一样,用他农民式的理论,爽亮地一一作答。掌声中,报告会被拖延40分钟,竟而在主持人的干预下谢幕。
与理论界的切磋,激发了吴进一步挖掘中国农民问题根源的理论兴趣。他的家中,经常有记者、理论界人士的到访。这加剧了他对矛盾重重错综复杂的寮东村政的疏远,“青春已付忙乱中,知非勤读时未晚”,书房墙上那幅自撰的楹联,抒发了吴意兴阑珊的政治心绪。
3个月后的6月26日,吴在不期然中,再度被海选为村委会主任。12日前,他在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海选中,又一次被村民推上候选人的位置,但他再也没有三年前的兴致。他向热衷他当选的村民表###志,冀望他们还他难得的宁静。
是日下午3时许,一个骤然响起的电话,告知他蝉联村委会主任的消息。劝说之下,吴被矛盾和无奈的心情牵引着,走到一里路外的竞选现场,走程序,发表“就职演说”。20分钟的就职演说,虽然热闹非凡,可此刻的情境,远非三年前那么畅达。是次选举中,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共有5名,可是,除他一个人通过法定票数外,余者都被选票后面的民意所抛弃。依法律规定,村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否则就不能行使集体权。面对一个残缺的“内阁”,他发现自己原来并非无所不能。
2002年夏天,人民日报社记者崔士鑫去寮东村采访,吴锡铭从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里,掏出始终带着的自己的几件“护身符”:村委会组织法、党章、土地管理法、当选证书,甚至还有他当选村主任的投票统计结果。
两年多过去了,他早没有了往日的天真,不再相信护身符的法力。没能组建一个完整的“内阁”,他不再去村委会上班。他的兴趣发生了很大转移,一边为水心村等外地村庄搞起了民主策划,一边从法治途径研究中国三农问题的突围。2005年春节前,我在吴家,看到浙江北部两个邀请他指导罢免村委会主任的客人。
一个民选村官就这样放弃了村民对他的信任,选择了高不可攀的学术研究之路,他在乡村民主之路中的正面意义,也大为缩减。
反戈一击
2002年春节前的腊月二十八,得到减刑的黄祝华被浙江省第六监狱提前释放。过完年37岁的黄,在春节后走上了反戈一击的道路,接手村民们未竟的官司,并最终使得潘义汉踏上了通往监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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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监狱的门敞开着(10)
2000年6月12日,黄祝华还在蹲监,十个村民代表在吴锡铭的策划下告起了寮东村委会。事情的缘起,依旧是1994年的征用土地。1997年,瓯海区土地局批准返还亩用地,同意57户农民使用该村耕地建房70套,每套占地面积43平方米,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得到规划局的许可后,村委会建房7200余平方米。次年秋,时任村委会主任的潘义汉和一个村支部副书记,以寮东村委会的名义,同承包商签署了一份协议,将该地面上的建房交由他们组织施工,且将2800平方米的房屋以1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承包商。当年11月,寮东村委会先后三次收取承包商给予的100万元。次年下半年,承包商陆续将房屋的部分套房和店面卖掉了。
村民们去找承包商,跟他们讨还自己的房子和店面。承包商一脸不高兴地说,我们是有协议的,你要房子,找村委会好了。
这时候,曾代表村委会签字盖章的潘义汉已成在野人士,且被开除了中###籍。十个村民代表把村委会和承包商告上了法庭,声称被告无权侵占他们的亩安置房用地的指标和使用权,村委会和承包商签署的协议无效,安置房应该由57户村民按照成本价买回。
一个季度过去了,十个村民代表等来了温州市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中级法院认为,村民们的诉请的纠纷,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应该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由人民政府裁决。
接着,十个村民代表上诉到浙江省高级法院。他们的希望落空了。2001春天,高级法院维持了中级法院的裁定。
村民们再次拿出他们的“生化武器”——上访。
梧田镇政府派员找承包商,希望他们和村民协商解决。据称,承包商在电话中跟一个镇领导强调,他们为了这项工程光送礼就花销了一大笔,本来利润就不大,没有什么商量的余地了。
2001年冬天,镇政府下发了一个解决安置房和土地纠纷的文件,编号110号的文件决定按“每亩征地”返回60平方米的安置政策进行安置,其余平方米归村委会处置。
村民们当然不干。平息一年有余的“上访村”继续上访。可是,缺乏领军人物的上访很快就偃旗息鼓了。
黄祝华的提前释放,改变了僵持不下的局面。
2002年春天,吴锡铭把案卷送到浙江省法学会,咨询的结果是一张法律意见书,结论让有的人心惊肉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这是刑事犯罪,需要公安侦察、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
夏天,黄祝华先是去瓯海区政府,希望通过行政复议撤销梧田镇政府的“110号文”,而后去瓯海区公安分局,集体控告寮东村委会和承包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110号文”很快被撤销,但国家暴力机器对他们的刑事控告似乎不够主动。尽管温州市土地局瓯海分局向瓯海区公安分局移送了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瓯海区公安分局依旧连续两次答复黄祝华等46户村民,不受理他们的集体控告。
黄祝华跑到检察院去指控,瓯海区检察院宣称“难以认定为犯罪”,并认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黄又跑到区政法委,瓯海区公安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回复了区政法委。
觉得没有希望的黄,决定去北京上访。尽管花的都是自己的钱,黄还是跑了两趟。
黄在跑,案卷也在跑。吴将案卷邮寄到全国人###工委。不久,案卷在层层批转中,插了翅膀似的,从全国人大“飞”到国务院信访局,再“飞”到浙江省府,最后飘落到温州市信访局官员的案头。
黄去温州市信访局吵,质问他们为什么对跑了一圈的信访材料,不理不睬?吴锡铭对我说,接待人员推诿说不晓得有什么材料。黄自己动手打开了他们的电脑,从中发现了信访批复。黄的执拗在催促办案的日子里,显露无遗。瓯海区公安局,温州市公安局,中共瓯海区委政法委,中共温州市委政法委,浙江省公安厅——到处都留下他的足迹和声音,要求上级部门督促下级部门查办案件。每个星期,他从周一到周五,上班似的每天都去他认为应该去的部门,从不间断。
一些部门实在拗不过,找黄祝华协调,说你别告了,我们想办法把你应有的利益还给你还不行么?黄摇头,声称自己要的不仅是自己的利益,还有全体涉案村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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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监狱的门敞开着(11)
黄一边坚持告状,一边以上访给有司们造成压力。2004年3月5日,全国两会召开的日子,黄上访到北京。在一个京城的宾馆里,浙江省高级法院一个庭长接待了他。当天,浙江省高级法院的公函发到了温州市中级法院,敦促他们复查黄祝华等人的官司。
同一天,潘义汉被取保候审,瓯海区公安局履行了刑事侦察程序,起诉意见书送到瓯海区检察院不久,就被检方退回侦察。黄闻讯后跑到温州市检察院,“举报”瓯海区检察院的经办人,双方争吵起来。黄不在乎,他每个月都去温州市检察院上访,终于赢得检察长一纸批示。
2005年前夕,马拉松式的官司最终被移送到瓯海区法院。事情并未就此了结。瓯海区法院就是否立案犹豫不决,说他们从来没有搞过这样的案子。黄祝华当然不依不饶。又是一番努力,瓯海区公安局接到了瓯海区法院执行逮捕的通知。
然而,嫌疑人却失踪了。黄和村民们当起了侦察员。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他们帮公安局找到了潘义汉等人藏身的所在。2005年1月4日,潘义汉和一个原村支部副书记一起被被瓯海区公安局逮捕。
24天后,明显老态的两被告双双走上被告席。庭审中,潘义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表示异议,只是那位原村支部副书记称自己是在协议书上签字,是被逼迫的。
一审开庭那天,《温州晚报》发了篇报道。一个大体熟悉来龙去脉的公务员感慨:一报还一报,难道这就是中国乡村民主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农历腊月二十六,一审法庭宣判了:法人单位寮东村委会和两个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安置农户的集体土地,获利1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犯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罪,判处三被告各缴罚金10万元共30万元,两被告人一个有期徒刑三年,一个判三缓三。
看到一审判决书,作为被告寮东村委会法人代表的吴锡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坚持自己无罪的潘义汉等人则选择了上诉。
春节过后,终审判决驳回了潘的诉求,维持了原判。那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原村支部副书记,以戴罪之身去自家的毛纺家悔过休养去了,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立即执行的潘义汉,则被押解到黄祝华曾经服刑的地方。如果他不能像黄那样幸运地赢得减刑,就得在不自由的状态下一直生活到2008年1月3日。
2005年4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