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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清朝经济适用男-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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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了商船积极性。海运粮占全部漕粮总数之半,节银米各十万。道光以来河漕在十二三万石之间,海运粮则达一百二十万石左右。

作品背景相关资料 明清两代的漕运弊端

    清代漕运,沿袭明代旧制,因而明清两代的漕运,有许多共同之处。

    第一,在运法上,明清两代都以军运为主。明代曾有支运、兑运和长运等三种办法,最后以长运作为定制。所谓“长运”法,实行于成化七年(1471),又名“改兑”,就是由官军担任漕粮的全部运输,但需在兑运时,于原有加耗之外,要民人每石再加一斗米,做为“渡江费”。清代承袭的,正是这种运法。

    第二,明清两代漕运都以河运为主。明初曾实行过短时期的海运,但在永乐十三年会通河开成之后,河运漕粮,相沿有明一代。清代漕运的发展过程,据史载:“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长运。”“逮至中叶,会通河塞,而胶莱故道又难猝复,借黄转般诸法行之又不能无弊,于是宣宗采英和、陶澍,贺长龄诸臣议复海运,遴员集粟,由上海雇商转船漕京师,民咸称便。河运自此遂废”。

    第三,明清两代的漕粮总额,基本上都稳定在每年四百万石。清代漕粮征收的名目繁多,大体上与明代一样,都分为正兑、改兑、白粮、改征、折征等五大类。“正兑”,指各省漕粮直接运输到京仓者。据《清史稿》记载,正兑米原额为三百三十万石,乾隆十八年实征二百七十五万石。“改兑”,指各省漕粮输至通州仓者,原额七十万石,乾隆十五年(1750)实征五十万石有奇。以上两项,以征米为主,但在河南、山东两省,因当地所产,也征小麦和黑豆。“白粮”,指征收苏州、松江、常州、太仓、嘉兴、湖州等六府的糯米。原额二十一万石,实征不过十万石有奇。“改征”,指改变对某地征收的种类和数额,但这种改变,全凭皇帝的特旨,没有一定的成规。“折征”,指原征实物,但折成银钱交纳。“减征”,系指某地受灾,不能征本色实物,而改征折色,即银两。或者将离水次最远县份的漕粮,酌量减去,分拨其他县份征收。另有所谓“民折官办”,指对民户征收银钱,而由官府用其他办法以实物交公。漕粮作为“天庾正供”,“不蠲不赦”,这是明清两代漕粮的共同特点,也是漕粮与一般田赋的不同之处。

    第四,粮户除了完纳漕粮正额之外,还必须承担漕粮运输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包括形形色色的加耗。

    清代对漕粮的质量要求是干圆洁净。除了漕粮正项之外,还要交纳随漕正耗,作为京通各仓和沿途损耗的补偿。按规定,正兑米一石,加耗二斗五升至四斗不等,改兑米一石,加耗一斗七升至三斗不等。凡是加耗的部分,通称为“耗米”,由于随着正米入仓,又叫“随正耗米”。一般讲,官定的加耗率,已经在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但是,实际上加耗日增,江浙、两湖有每石加耗至七斗六升的,比官定加耗率高出一倍。

    第五,明清两代漕运所暴露的弊端也是大体相同的。官吏的贪污舞弊和政府的横征暴敛结合在一起,横征暴敛为贪污舞弊提供了机会,贪污舞弊又以不同形式加重了横征暴敛,因而从清初到清末,“民日蹙而国计日贫”。连担任漕运总督多年的杨锡绂也不得不感叹“锢弊难除”。

    第六,在清代漕运中,运军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运军即运输漕粮的军丁,是漕运的主要依靠力量。这种运军的情况比较复杂。

    明代漕运,主要由各地卫所军士承担。清代取消卫所制,将军士编为承担漕运的运军。康熙初年规定各省卫所额设运丁十名。康熙三十五年(1696)规定漕船出运,每船佥丁一名,余九名以谙练驾驭之水手充之。后来又增佥本军子弟一人为副军。清政府对运军的人身控制很严。运军隶属卫籍,遇五年一编审。雍正初年停编审之后,“惟有运漕军丁四年一编审”。运军属各省粮道掌握,凡佥为运军,必须亲自押运,若以子弟代替,运军及代运人都要发边卫充军。而且,运军须有保结,所谓“一军无保,不准佥军,一军有欠,众军同赔”。

    运军奔波于河上,风雨兼程,倍尝劳苦,境况可想而知。王命岳的《漕弊疏》中说:“以臣所闻,弁丁有水次之苦,有过淮之苦,有抵通之苦。”

    所谓“水次之苦”,一是“买帮陋习”。漕帮有高低贫富之别,“高者丁殷易完,低者丁穷必欠。当佥运时,富弁行贿买帮,费至二三百金。贫弁坐得低帮”。于是“贫弁处必欠之势,而富弁甫佥运,已费二三百金”。二是“水次陋规”。卫丁承运时,有卫官帮官常例,每船二三两不等,有粮道书办常例,每船四五两、**两不等,至府厅书办,各有常规,常规之外,又有令箭牌票差礼,只要漕院粮道令箭令牌一到,每船送五两十两不等。还有刑厅票差,每船一二两不等。“其名目则或查官丁,或查粮艘,或查修舟,或查日报,或查开帮,或提头识,名目数十,难以枚举。”间或有所谓“清廉上司”,不肯差人到帮,书吏也要巧立名色,止差人到粮道及刑厅处坐催,由刑厅差人代为敛费。这样,“船未离次,已费五六十金”。三是“勒靳行月二粮”。按旧例由布政司派给运军的行月钱粮,行文到各府县支领。但每船要送书办六七两不等,否则派拨远年难支钱粮及极远州县。州县粮书还要需索每船二三两不等。所以,运军虽有“十金之粮,无五金之实”。以上三项,是运军在漕船尚未离开水次时,受到的搜刮。

    所谓“抵通之苦”,一是“投文之苦”。漕船经过长途航行,一旦抵达通州,需到仓院粮厅大部云南司等衙门投文,每船须费十两。因都由保家包送书办,保家从中另索每船常例三两。二是“胥役船规之苦”。坐粮厅总督仓院京粮厅云南司书房等,各索常规每船可至十金。还有“走部代之聚敛,其不送者,则禀官出票,或查船迟,或取联结,或押取保,或差催过堂,或押送起来,或先追旧欠,种种名色,一票必费十余金”。三是“过坝之苦”。过坝时,有委官旧规,伍长常例,上斛下荡等费,每船又须十余两,“而车户恃强,剪头偷盗,耗更不赀”。四是“交仓之苦”。交仓时,有仓官常例,还有“收粮衙门官办书吏马上马下等等名色,极其需索,每船又费数十两。又有大歇家小歇家需索,虽经奉旨题革,今又改名复用,小歇家改名雇长,大歇家改名住户,借口取保,每船索银四五两不等。有送者可得先收,无送者刁难阻冻”。五是“河兑之苦”。河兑法本来为了收交两便,然而仍然发生践踏、偷盗、混等、抢筹等种种难言之弊。以上五项,是运军在漕船抵通时受到的搜刮。

    所谓“过淮之苦”,指“积歇摊吏书陋规,投文过堂种种诸费”,每帮过淮漕费至五、六百金,或千金不等。这是运军在漕粮运输中受到的一部分搜括。

    王命岳的这段文字,将运军在运粮过程所受到的各种名目的勒索,基本上概括出来。真是“势要官胥,视运军为奇货,诛求横出,脧剥日深”。发生在整个运粮过程中的种种敲榨勒索,必然会影响漕运的顺利进行,清政府曾不断设法克服这些弊病,然而终清一世,未见奏效。

    运军是漕运的主力,所以运军的待遇问题,是清朝廷十分重视的漕事要务。

    运军能得到屯田,作为衣食之资。实际上这是明代卫所屯田的继续。清代规定,漕船旗丁十名,丁地五顷。漕船原额一万零四百五十五艘,嘉庆时,实存六千二百四十二艘,常年承担运粮任务的漕船大体在六千艘之上。每船装载粮米五百石,总数能运三百余万石。用于运粮的卫所旗丁有六七万名,分配给运军的屯田约六百三十多万亩。其中山东有六万多亩,江苏、安徽有四百二十五万余亩。但是,运丁“得田不能自耕,势必召佃收租”。甚至“辗转相售,屡易其主”。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漕督杨锡绂的奏疏中,已经出现了负债累累的“疲帮”。

    运军还能得到行月钱粮,其数额各省不一,一般每名运军支行粮二石四斗至二石八斗,月粮十石左右。本折各半,折色价每石银一两四饯。

    运军从屯田和行月钱粮上所得,仅能养家糊口,根本无法满足各种名目的勒索。于是,他们就将各种盘剥再转嫁到纳粮农民的身上。在清代漕运中,运军敲榨纳粮农户,激起农民不满和反抗的事例是很多的,如:江宁卫运军擅自加征行月二粮,激起百姓反对,结果耆民倪拱辰、陆德秀被害。知县潘师资愤慨地说:“正供额赋诚不得已,此行月粮何为者?且嘉定漕故永折,无漕则无运费,何用加行粮为?”对于早已交纳永折漕银的地方,尚要擅征,更何况那些“有漕有运”之地呢?对此,钱大昕评论说:“以不堪加之县,出不应派之粮,供不应给之卫,敲骨竭髓,徒资群蠹瓜分、酌酒、陆博之资,民实不服。”顺治七年(1650),江南苏州府常熟县还发生运官率领运丁“殴官藐运”的事件。当时有仪真卫运官崔邦泰领运常熟,他统率悍丁“玩漕勒赠,苛索无厌”,常熟知县瞿某敦请速兑,崔邦泰等竟“聚众鼓噪,各持棍械,殴辱印官,乘机抢掠”,酿成事端。

    在清廷看来,“国家之待运军,为不薄矣”。“舡只则有修理风蓬银两,安家则有坐粮,水手则有月粮,路费则有贴备,回南则有羡余,解给各项支销外,平日尚有屯田之利。”正粮之外,还有如四耗赠,比兑时,每石再加湿润米三四升。如此等等,仍不能满足运军的利欲,还要“巧恣需求”。于是,清朝廷为了保证漕运,尽量优待运军,而漕运官吏又千方百计地到运军身上搜括,运军再将各种勒索转嫁到纳粮农民身上,就这样形成恶性循环。而受害最深的当然是承纳漕粮的农民。正如任源祥所说:“今之有辖于漕者,自上及下有不取常例于运军者乎,运军之常例,有丝毫不出于斯民之膏血者乎。”总之,清代漕运与明代不同之处,仅在于官收官兑更加突出,因而运军问题,往往成为清廷议论漕运的焦点。任源祥曾建议:“欲惠百姓,自运军始;欲饬运军,自胥吏始;欲厘胥吏,自官府始;欲正官府,自朝廷始。”如此推本寻源,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不是根治的药方。清代漕运完全依靠官收官兑,依赖军运,因而在明代漕运中已经暴露的运军问题,更加明显,更加严重。

作品背景相关资料 漕河(京杭大运河)

    元代开京杭大运河使运河贯通南北。但会通河所经山东地段地势较高,河道较窄,加以水源不足常苦水浅胶舟,不任重载。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派平江伯陈瑄疏浚江淮运河。又命工部尚书宋礼修治会通河(包括济州河在内),京杭大运河始畅通。清代继承明代遗制,继续疏浚和整治。

    清代修治大运河,河道除人工开凿者外,还利用若干段不同水系的天然河道。天然河道,不时变迁,其中,黄河每次泛滥或者改道。必然严重破坏大运河。且天然河道概属东西走向,而大运河横贯南北,河床起伏地降差很大,因此河道工程极为浩繁。每段河道各有特点,除河名外,各有漕名。清代沿明旧,大致可分为七段:①北京至通州段称通惠河,漕称“里漕河”;②通州至天津段称北运河,也称白河、路河或外河,漕称“白漕”、“路漕”或“外漕河”;③天津至临清段称南运河,也称卫河或御河,漕称“卫漕”;④临清至台儿庄段称会通河,也称山东运河,共设节制闸四十余座,故漕称“闸漕”;⑤台儿庄至淮阴段是利用黄河,漕称“河漕”;⑥淮阴至扬州段称里运河,也称淮扬运河、南河或高宝运河。中经宝应、高邮、邵伯等诸湖,故漕称“湖漕”;⑦镇江至杭州段总称江南运河或转运河。又以苏州为界分为南北两部分:其北段称丹徒运河,漕称“江漕”;其南段称浙江运河,漕称“浙漕”。

    清代治理运河重点有二:一山东境内会通河,一为江苏境内里运河。会通河地处鲁中山地,南旺号称“水脊”,地势高耸,水源缺乏。明代在戴村筑坝,导汶南旺,分水济运,以解决水源问题,又置水柜陡(牛)门,以调节水源,节制水流,才保证了会通河的顺利通航。但到了清代,水源诸泉多被填塞,会通河淤浅,安山、南旺、马踏、徽山等湖,逐渐淤淀,或被豪户侵占,辟田耕种,以致湖水日少,加以民田灌溉与漕运争夺用水,更影响蓄水济运。清代治理惠通河,除遵循明代旧例,修筑戴村坝,疏浚河道,培护堤岸,引水蓄湖,严闸启闭外,采取了如下措施:①申饬地方疏通泉源;②树立湖塘封界,禁止侵占;③将山东诸湖开浚筑堤,或增高培厚原有堤岸,蓄积湖水;④严禁百姓截流灌溉,违者治罪严惩。经康、雍、乾三朝连续治理,会通河百余年畅通无阻。

    里运河治理更为艰巨。里运河北端的淮安与清口,为黄、淮、运交汇之处,上有洪泽湖,下有宝应、高邮、邵伯诸湖,南通长江,东连大海,河道纵横交错,地形和水系都很复杂。黄河泛滥,运河必坏。明末清初,河工年久失修,黄河年年泛滥,决口频繁,以致改道,夺淮入江,河水逆入清口,倒灌洪泽湖,合淮水并力东冲运堤。而江北里运河一线,黄、淮、湖、运联成一片,变为泽国,以致运堤崩溃,漕运阻塞。从顺治初年至康熙十五年(1676),治河修运,均乏成效。自康熙十六年,靳辅担任河道总督,在《河道敝坏已极疏》中,提出“将河道运道一体,彻首尾而合治之”,筹审治河全局,制定了大修黄、运两河方案。在黄、淮、运三条河干上同时兴工,大规模治河修运。在整治黄、淮河同时,清除山阳、清河、宝应、高邮、江都五州县运河河道淤浅,一律开挖深通,修筑河岸堤工,堵塞运堤决口三十四处,修建闸坝二十六座及涵洞五十四座,筑成清水潭决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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