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一号案-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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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是:兵团第二工程团的确有个叫尹某某的人,现住在距奎屯90公里的水库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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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天已经黑透,没商量,只有前往水库工地。不知疲倦的汽车,马达声又轰轰响了起来……
1997年8月23日星期六
让人最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
一场闹剧,令人啼笑皆非。向“家里”打电话通报线索时,黄亚波处长指示:放弃这条线索,立即返回。
原来,前往伊犁工作的同事已在伊犁找到刘某,刘是个地道的当地农民,而其妻就是那个打匿名电话的报案者。二人发生一些矛盾,其妻为给刘某一点颜色,恰好到乌鲁木齐购货时听到边疆宾馆的案件,乘车返回伊犁前,在长途汽车站打了电话。
实在让人太气愤了。
回到乌鲁木齐,休整,等候命令。
1997年8月24日星期日
经过长期酝酿,上级终于下决心,将工作的重点战场摆在石河子。决定抽调乌市部分刑侦力量,到石河子与石河子市公安局共同工作,为了协调工作,派公安厅刑侦处副处长张卓敏牵头指挥。我的心情,立刻兴奋起来。
作为刑警,没有什么比能够参战更重要了。我带领10几名同志,立刻驱车前往,和石河子的同事一道工作……
单笑夏并不遮掩日记中流露出的那种情绪,他说:“你可以看看,我们在侦查破案中都是怎样想的,那都是我们刑警最真实的感受。”
这种求战的心情,不仅单笑夏大队长有,乌市其他一些侦察员也同样有。作为一名刑警,参加这样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知道自己肩上的担子有多重。这是一场战斗。案子越大,案情越复杂,越能激励起他们的战斗精神。这也是一种较量,是警察和罪犯的高智商的角斗,就业务角度看,其中有着无穷的魅力,吸引着他们。
请战当然只能向黄亚波请战,通过黄亚波再向市局、向区厅请战。请战也是渗透式的,一遍遍地提出建议,一遍遍地磨。当自治区公安厅做出决定,增派骨干支援石河子时,单笑夏才真正高兴起来。
三、石河子片普摸工作迅速铺开
8月30日,各路人马集中到主战场——石河子莫索湾垦区147团场。专案组副组长杨海峰,专案组成员张卓敏、刘钊、周传强在147团召开了“97系列枪案”工作部署会议。
会议由周传强主持,市刑警大队龚兴言、党新民、莫索湾公安局副局长何强,乌鲁木齐刑侦处一大队大队长单笑夏等参加了会议。
张卓敏传达公安部“京冀新系列枪案并案会”会议精神和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关于97系列枪案的部署。杨海峰就如何落实会议精神做了具体指示。会后就石河子片的分工,做了安排。
物证组由江援朝负责,重点落实套狗杆、鞋印、撬痕等查证工作。
调查访问组的工作分为两大块。一是搞好对石河子垦区的四太监狱(石河子监狱、北野监狱、新安监狱和钟家庄监狱)的调查,由石河子的朱明武、乌市的楼军负责;二是搞好重点区域的摸排。普摸工作要全面开花,不留死角。石河子城区由党新民负责,下野地垦区由黄传峰负责,莫索湾垦区由何强负责,新湖农场由胡爱新、傅明国负责,沙湾县由王云(乌市刑警)负责,玛纳斯县由张证(乌市刑警)负责。调查访问组要紧紧依靠地方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也要抽调警力参与工作。
重点线索组分作两个小组,龚兴言、单笑夏各带4名刑警,对摸上来的重点线索进行查证。
内勤组设在石河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内,由姜笑天和吴丽负责。
石河子区片面上的工作由张万顺局长牵头,重点区域的摸排工作由周传强负责。
8月31日,97系列枪案石河子片再次开会,召集涉案地区的当地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参加,要求他们把侦破“97系列枪案”作为头等大事,制定相应措施,配合专案组的工作,以保证普摸工作在10天内完成。
与此同时,根据区公安厅和专案领导小组的要求,石河子市电视台及周边各县、市有线电视台,反复播发案件新闻稿、主要现场物证和犯罪嫌疑人摹拟画像,对提供线索者,悬重金奖励。配合普模工作,发动群众,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
根据区公安厅的部署,在专案工作深入开展的同时,乌鲁木齐至石河子公路沿途所设卡点始终没有撤消,乌鲁木齐至阜康的公路,以及铁路、民航方面的缉查工作都在夜以继日地进行着。他们按照“以摹拟画像发现嫌疑人,以查枪发现嫌疑人,以查包、查大宗现金发现嫌疑人”的工作方针,不分昼夜地检查过往行人、车辆。
设卡工作既艰苦又危险。因警力所限,上卡的人员不可能太多,一般每组只有3—4人,配备的武器也不够精良,多数没有防弹装备。
一位始终在卡点上值勤的民警告诉我,他们每时每刻都做好了牺牲的准备。检查车辆时,三人做好分工,一人上车检查,一人守在车门口,一人在车下掩护。隔几辆车一轮换。犯罪分于是携带着武器的,持有杀伤力极大的“八一”式自动步枪。他们要考虑不能让犯罪分子逃跑,又要考虑车上旅客的安全,这种“三一制”是他们创造的一个模式。这样我方的机会多一些,虽然车上的民警与对方短兵相接,牺牲的概率极大,但同时能够赢得时间,我方另两个人可以做出动作。
这些卡点,自8月19日下午起,一直到9月7日凌晨,接到白宝山已被逮捕的通知止,前后坚持了19天。这是侦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他们的辛勤工作,限制了白宝山的活动空间,使他难于在短时间内逃离新疆。
四、物证调查又获进展
调查“套狗杆”,是公安部并案会上专家组规定的一项重要任务,这项工作具体由江援朝科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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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江援朝带领史宏、张春雷、李江3人,走访了石河子城区的5家渔具商店。从而查清,套狗杆上的鱼钩为上黑钩,产地是汕头伽玛卡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由乌鲁木齐市四方贸易公司代销。渔线为华强牌,北京产0.35毫米强力线。渔线在石河子渔具商店均有销售。钩线结合处为“外绑式”,是钓鱼者通常采用的捆扎方式。
套狗杆的树种经农科院、农学院专家鉴定,一致认为是两年生白榆。
获得这些情况之后,江援朝等人于8月30日来到141团场林业站了解情况,站长和技术员接待了他们。林业站站长介绍,团场种有一片白榆苗圃林。当天下午,林业站技术员带领他们来到这片白榆林带。
这片树林在“7·5”现场之东,约600米处,距两边公路均为300米。江援朝带领侦察员对白榆林进行了拉网式搜索,在林带的深处发现一株陈旧性折断树枝,断茬距地面80厘米。用实物对接,二者树种一致,断茬吻合,完全可以确定,该树就是犯罪分子制作套狗杆时砍伐的母树。
江援朝指挥侦察员围绕断技,在附近搜索,结果在周围的草丛中发现撬杠一根,长80厘米,为直径2.5厘米六棱钢打造而成,一头尖,一头扁,扁头宽2.1厘米。撬杠已锈蚀,但锻造特征明显。撬杠附近,发现“郑荣”牌火腿肠包衣两块,红色,已污染严重;娃哈哈纯净水瓶一个,旧细帆布套一个,质地与“8·19”枪袋带相同。已褪色塑料绳一段,78X50厘米透明塑料袋3个。
撬杠等物带回石河子公安局技术科鉴定,与“7·5”现场撬压痕迹的形态、种类基本吻合。撬杠扁头附着物与“7·5”现场铁门上的红油漆颜色相同。
8月31日,石河子片专案领导小组周传强等人来到现场,经过复查确认:该现场应为“7·5”案犯停留地点,现场物证是“7·5”嫌疑人遗留的重要物证。
为慎重起见,同时又不影响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决定将提取的纯净水瓶、火腿肠衣、帆布套(内有附着物)、塑料袋、塑料绳、树杆断枝、撬杠上的附着物等,送北京检验。撬杠暂时留在新疆。
撬杠——是这次新发现的最重要的物证。
物证组在保护好撬杠的细部特征的前提下,召集机修工、锻工、机务人员进行分析辨别,确认其加工方法为汽锤打制,打制工艺较为粗糙。
专案领导小组决定,要求物证组沿着这一线索,继续深挖,以撬杠实物,寻找打制人,希望打开新的突破口。江援朝接受了这一任务,他率领侦察员,配备了车辆,自141团场始,向周围各团场,逐单位展开了调查。
五、普摸工作艰难推进
自“7·5”案件发生,石河子市局刑警大队的侦察员们,在副局长周传强的率领下,就在下边的垦区摸爬滚打,调查取证,逐层逐片展开摸排工作。到9月初,他们已连续奋战了近两个月。从141团场,到149团场,扩大到周边的142、148等团场,再集中到147团场,他们做了大量艰辛的工作。在奔波查证中,吃不上饭,睡不好觉这是经常的事情。一次,朱明武小组三名侦察员执行任务半夜回来汇报,周传强、江援朝看着三人脸色不对,从脑门向下,越来越黑,像涂了炭一样。嘴唇也变成乌紫色。朱明武觉得心慌,烦躁。江援朝给他号了下脉,心跳110多下。原来,三人回来,匆匆地在一家小馆吃了盘新疆“大盘鸡”,店家黑灯瞎火地把芒硝当作食盐放进去,造成三人硝中毒。马上送医院输液抢救,按照江援朝的说法,他们的脸色才由上到下变了过来。
现在,石河子刑警大队与乌鲁木齐刑侦处两地侦察员汇集在一起,力量得到了增强,排查工作的意义也与从前不同。如果说,“7·5”以来是我们与嫌疑人的前期接触的话,现在我们已临近了决战阶段。
8月下旬,正是新疆的棉花收获季节。棉花是新疆的主要经济作物之一,石河子又是新疆的重要产棉区。近年来,棉田已承包到团场农工,收棉季节人手少,时间紧,工作量大。每年一到这个季节,团场的农工都是全家出动,白天黑夜滚在棉花地里。石河子垦区的各级党政部门、机关学校,也都有收棉花的任务。这为我们的普摸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
虽然公安机关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不断在做群众的动员工作,各地方政府也将侦破“全国第一案”作为政治任务,大力提供支持,但由于各家农工都在地里,家中无人,我们的各个小分队不得不下到棉田地头,一边帮助农工劳动,一边向他们了解情况,或抓住农工休息的机会,拿出犯罪嫌疑人的画像,请他们辨认。这样,深入到田间,一户一户地去做访问,显然增加了工作的难度。
有的小分队,利用夜间1—2点农工回家睡觉的机会敲门入户进行访问。因农工白天劳累一天,夜间访问妨碍了他们休息,不受欢迎,甚至发生争吵。
在这种情况下,区片领导小组提出的“团不漏连,连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显然不能落到实处。
对指挥部最大的冲击还在于:被确定为重中之重的石河子147团,普摸工作已基本结束,依照条件,没摸上重点人来。被列为重点排查对象的侯新强,在147团曾杀害一名牧羊人,抢走10O多只羊,作案后在逃,并没有返回147团的任何迹象。两劳释放人员中有个叫吴子明的,据群众反映,和北京来的一男一女打得火热,但我们的侦察员始终没有找到其人。后在排查中,据市场上群众反映,吴子明在8月19日当天在147团出现过,排除了前去乌鲁木齐作案的疑点。
单笑夏带领刘兵在147团派出所进行户口底卡相片辨认,其中有包括吴子明在内的两劳释放人员照片,但刘兵均未辨认出缝包人。
周边地区的普摸工作也大抵与147团相仿佛,未出现令人为之一震的线索。
群众反映,玛纳斯县六户地乡刑满释放人员杨某某有一辆黑色油箱的红摩托车,并有盗窃行为,经查,案发期间杨某一直在家干活,被否定。
另据反映,与149团马某某有关的两名外地人曾在石河子地区贩枪贩毒。龚兴言亲自前往调查,查实其贩卖的是小口径枪,案发前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下野地垦区122团派出所民警通过画像辨认,提供了一名叫郭某某的重大嫌疑人。此人因伤害罪被判刑,服刑地就在141团场,刑满后因其女友提出分手,郭认为是其姐挑唆。1997年3月29日,郭某持匕首将女方的姐姐刺成重伤,其姐夫刺死,畏罪潜逃。
这条线索,专案组设专人进行查证,但距系列涉枪案件,似乎遥远。
141团在1989年曾发生过一起抢劫军械库案,犯罪分子三人,一人被枪决,两人判刑。其中陈某在钟家庄监狱服刑,周某在新安监狱服刑,现仍在刑期中。监狱调查组前往调查,未发现新线索。
——问题还在147团。
我们手里掌握的大量线索,都指向这里,为什么147团场不出情况?这对我方的判断提出重大挑战。
无非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犯罪分子的落脚点在147团附近的判断是错误的,我们掌握的所有线索,都是犯罪分子故意制造的假象——这似乎不大可能。
二、犯罪分子的落脚点在147团附近的判断是正确的,我们的摸排工作有漏洞。1,可能留有死角;2,摸排条件可能有失误处。
三、犯罪分子落脚点在147团附近的判断基本正确,关键是这个“附近”的范围应该圈定多大?
无论如何,147团没出情况,这是指挥部面临的一个大课题,不突破它,整个的侦查工作就无法向前推进。
就面上的工作而言,目前的动员力度显然是不够的。这不仅需要各级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更需要地方政府,特别是兵团系统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需要更广泛地走群众路线,需要真正把下边的群众都动员起来,需要能够开起会来——这在农忙季节的兵团垦区决不是件小事。只要把群众的动员工作做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