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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006-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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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终身是一个永久的未成年者,处在监护人的支配之下。这个监护人可以是她的父亲,
她的丈夫,她丈夫的继承人,或者,如果这些人都不在,则是政府官员所代表的国家。
这些人是她的主人,她像商品似的任其处置。监护人的支配权不仅涉及到她的人身,还
延伸到她的财产。监护人可以把自己的权力随意转让:父亲把女儿嫁出去或让人收养;
丈夫可以抛弃妻子,把她送给一个新的丈夫。不过希腊法律仍保障妻子拥有嫁妆,如果
婚姻被解除,嫁妆必须全部退回,以维持她的生计。在某些罕见的情况下,法律还赋予
妻子提出离婚的权利。但这些是社会所提供的唯一保障。全部的财产当然是传给男孩子,
嫁妆所代表的不是通过这种关系得到的财产,而是要求监护人做出的一种馈赠。不过,
幸亏有嫁妆这种习俗,寡妇才不再像世袭财产那样转到丈夫继承人的手中:她重新受到
父母的监护。
    出现在以男系继承为基础的社会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没有男性后代,财产该怎样处
理?希腊形成了一种父系族内通婚习俗:女性继承人必须和父亲家庭(氏族)年龄最大
的亲属结婚,这样父亲留给她的财产就会传给属于同一个群体的孩子,领地就会仍是这
个家庭(氏族)的财产。甲何止(实行父系族内通婚的妻子)并不是一个继承人——她
仅仅是产生男性继承人的工具。这一习俗使她完全受男人的支配,因为她被自动地转给
她家里第一个出生的男性,而这个男性实际上往往是一个老头子。
    既然压迫女人的动机在于使家庭永远存在以及完整地保存世袭财产,那么女人要彻
底摆脱依附地位,就必须逃离家庭。老一个不许私有制出现的社会,也能够对家庭予以
抵制,人们就会发现这个社会的女人命运将得到极大的改善。斯巴达实行的是公有制,
它是给予女人几乎与男人平等的待遇的唯一希腊城邦。在斯巴达,教育女孩子的方式和
教育男孩子相似,没有把妻子关在丈夫的家里:的确,丈夫只能在晚上偷偷摸摸地和她
幽会;妻子几乎不是他的财产,以至基于优生理由,另一个男人可以要求和她结合。世
袭财产消失时,通奸这个观念也就消失了。所有的孩子完全归城邦所有,女人不再小心
谨慎地受一个主人的奴役。或者反过来也可以说,公民没有私有财产,也没有特定的祖
先,所以他不再有权占有女人。正如男人在受战争的奴役,女人也在受母性的奴役。但
除了履行这种公民义务,他们的自由不受任何约束。
    在希腊,和刚才谈到过的自由女人以及生活在氏族里的奴隶一起出现的,还有妓女。
在原始民族中常实行一种款待的娼妓制度——让女人妻身于一个过客,这无疑有其神秘
的正当理由——还常实行一种神圣的娼妓制度,其目的在于为了公益释放出具有神秘魔
力的生育力。这些习俗存在于远古时代。希罗多德谈到,在公元前5世纪,每一个巴比
伦女人一生中都有义务到米利塔神殿妻身于一个陌生人一次,以换取献给神殿的钱财;
此后便回家去过贞洁的生活。在埃及的以及印度寺院的舞女当中,宗教的娼妓制度一直
延续到当代,她们构成了受人尊重的音乐家和舞蹈家等级。但是,在埃及、印度以及西
亚,神圣的娼妓制度通常变成了合法赢利的娼妓制度,僧侣阶级发现这种交易有利可图。
甚至在希伯莱人当中,也有赢利的娼妓制度。
    在希腊,尤其是在沿海、岛上和游客云聚的城市当中,常有这样一些神殿,人们发
现那里有“款待陌生人的少女”,品达(Rndar)就这样称呼她们。她们的钱只能用于
宗教机构——即用于祭司们,以及间接用于维持他们的生计。实际上,在科林斯
(COrinth)和其他城邦,还存在着对水手和游客的性要求的虚伪剥削,而且这实质上
已经是一种以金钱作交易的或赢利的娼妓制度。仍旧是梭伦创建了这种交易机构。他把
买来的亚洲奴隶关在“国营妓院”(dicterions)里,这些妓院位于雅典维纳斯神殿附
近,离港口不远。妓院由妓院老板经营,他负责这个机构的财政管理。每一个女孩子都
有固定收入,纯利润缴给国家。后来,一些叫做你pa的私营妓院开张,它们以鲜红色的
男性生殖器作为营业标志。不久,除了奴隶,希腊的下层妇女也被拉来行娼。“国营妓
院”被认为是如此重要,以至公认它们是神圣的避难所。不过妓女仍然是名声狼藉的人。
她们没有任何社会权利,子女也不愿意赡养她们。她们只能穿花花绿绿的、佩戴花饰的
特殊服装,并把自己的头发染成藏红色。
    除了“国营的”妓女,还有自由的妓女,她们可分为三种:普通妓女
(dicteriads),这和今天领执照的妓女十分相似;艺妓(auletrids),这是些舞蹈
演员和长笛演奏者;以及高级妓女(he.airas),这是些暗娼,大多数来自科林斯,
和希腊最知名的男人保持着公开的私通关系,扮演着摩登“世界女郎”的社会角色。第
一种妓女从自由女奴和希腊下层的少女中招募,受到娼妓介绍人的盘剥,过着悲惨的生
活。第二种妓女由于有音乐天赋,往往可以变得富有。最负有盛名的是拉米妞,她是埃
及王托勒密的情妇,后来又成了托勒密的征服者、马其顿王德米特里乌斯·波里奥西特
的情妇。至于高级妓女,众所周知,有些人分享了情人的荣华富贵。她们可以自由支配
自身以及她们的财富;她们有智慧、有教养、有艺术天赋,被迷恋于她们的男人当做人
去对待。由于她们逃离了家庭,生活在社会边缘,她们摆脱了男人的支配。因而男人可
以认为她们是同类,和自己几乎是平等的。在阿斯帕西妞、菲里妮和拉依丝身上,可以
明显看到自由女人的地位优越于受全家尊重的母亲。
    如果把这些辉煌的例外放到一边,希腊女人则处于半奴隶状态,连抱怨的自由都没
有。在伟大的古典时代,女人被牢牢地关在闺房里。伯里克利斯(PeriCleS)说:“最
贤慧的女人是人们谈论得最少的女人。”柏拉图建议对女孩子实行自由教育,让有威望
的女人去管理共和国,他受到了阿里斯托芬的嘲笑。但是据克谢诺芬认为,妻子和丈夫
是陌生人,一般要求妻子做一个有警觉的家庭主妇,她应当精明、节俭,如蜜蜂一般勤
劳,是一个模范的女仆。虽然女人十分端庄,希腊人仍对她非常厌恶。从古代的警句作
家到经典作家,女人受到他们的不断攻击。这倒不是由于她的行为放荡——在这方面她
受到极其严厉的管制——也不是由于她代表肉体。主要是婚姻的负担和不便,使男人觉
得不堪忍受。我们必须假定,女人虽然地位低下,在家里却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她有
时可以表现得不顺从,用大发脾气、大哭大闹会压服丈夫。所以,本来打算用来奴役女
人的婚姻,现在却变成了射向男人的子弹和套在他身上的枷锁。冉蒂皮(Xanhppe产的
形象概括了希腊公民对泼妇妻子以及不幸婚姻生活的全部怨恨。
    在罗马,是家庭同国家的冲突在决定着女人的历史。伊特拉斯坎人的社会是母系的,
可能到罗马君主专制时代仍在实行母系制下的异族通婚制:拉丁诸王没有按世袭方式使
权力代代相传。毫无疑问,父权是在塔昆死后才确立起来的:农业财产,私有财产——
因而家庭——成为社会的一元基础。女人很可能在受世袭财产因而在受家庭群体的严密
束缚。法律甚至剥夺了她受保护的权利,而这一权利曾被扩大到希腊妇女身上。她过着
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奴隶般的生活。她当然被排斥在公众事务之外,所有“男性的”
职位都严禁她去担任;她在公民生活中是一个永久的未成年者。她没有被直接剥夺拥有
父亲给她的一份世袭财产的权利,但被间接阻止行使对这些财产的支配权——她被置于
监护人的权威之下。盖阿斯(Gains)说,“监护人制度是根据监护人本身的利益建立
起来的,所以他们是女人的假定继承人,她不能剥夺他们的继承权,随意把世袭财产转
交给他人,也不能通过消费和债务减少世袭财产。”
    罗马女人的第一个监护人是她的父亲。他若不在,由她的男性亲属去履行这一职责。
女人结婚后转由丈夫支配。婚姻有三种类型:(同盟婚),结婚时新婚夫妇要当着〔祭
司〕的面向朱比特神殿献上一块烤饼;叭叭切〔买卖婚],这是一种假定的出售,平民
父亲将女儿“作为产权”转让给她的丈夫;以及(时效婚),这是同居一年的结果。所
有这些婚姻形式都和“mana”(夫权婚制)有关,这意味着由丈夫来代替父亲或其他监
护人。妻子如同丈夫的女儿,他完全有权支配她的人身及她的财产。但是从形成十二铜
表法时起,由于罗马女人既属于父亲氏族又属于婚姻氏族,于是产生了冲突。这些冲突
是她在法律上摆脱父亲支配的根本原因。实际上,与(夫权婚制〕相关的婚姻剥夺了父
系监护人的权利。为了保护这些父系亲属,出现了一种〔无夫权婚制)婚姻形式。在这
种形式中,女人的财产仍由父系监护人支配,丈夫只有权支配她的人身。即使这一权力
也要和她的父系家长共享,父系家长保留了对女儿的绝对权威。家庭裁判所(山上m肪
hCtribunal)受权解决可能引起父亲与丈夫之间冲突的争端。这种法庭允许妻子向丈夫
控告父亲,或向父亲控告丈夫,她不是任何一个人的动产。而且,虽然家庭的势力很强
大(这种独立于社会裁判所的裁判所证明了这一点),但父亲和家长首先是一个公民。
他的权威是无限的,他是妻子和子女的绝对统治者,但这些人不是他的财产。确切地说,
他是为了公益才去支配他们的生存:妻子——她生儿育女,她的家务劳动包括农业劳动
——她对国家很有用,因而深受尊重。
    我们在这里注意到在整个历史过程中都会碰到的一个很重要的事实:抽象的权利不
足以限定女人的现实具体处境;这种处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的经济作用;而且,抽
象的自由和具体的权力往往呈反比例变化。从法律角度来看,罗马女人比希腊女人更受
奴役,但实际上,她和社会结合的程度要深得多。她在家里呆在正厅——住处的中心,
而不是藏在闺房里。她指挥奴隶劳动,指导子女教育,而子女往往在年龄很大时还在受
她的影响。她参加劳动,照顾丈夫,被看做他财产的共同拥有者。主妇被称做心而m,
她是家里的女主人,是男人的宗教伙伴——她不是奴隶,而是他的伴侣。把她同他联系
起来的纽带非常神圣,以至5个世纪当中没有发生过一起离婚事件。罗马女人没有被关
在住所,她们可以出席宴会,参加庆典,出入剧场。在路上男人得给她们让路,连执政
官和待从官也得闲在一旁先让她们通行。从有关萨宾女人、卢克丽霞(Incretia)和弗
吉尼亚(Viopnia)的传说当中,可以看出罗马女人在历史上扮演了重要角色。克里奥
兰乌斯(COriolan)屈服于母亲和妻子的恳求;卢西尼乌斯法(the ho Of hainius)
确认了罗马民主制的胜利,而他的灵感却是来自他的妻子;科尼丽亚(COmalla)锻造
了革拉古兄弟(theGlacomhi)的灵魂。卡图(Cato)说:“到处都是男人统治妇女,而
统治所有的人的我们,却在受着我们妻子的统治。”
    罗马女人的法律地位与她的实际地位逐渐一致。在贵族寡头统治时期,每一位家长
在共和国都是独立的君主。但当国家政权稳固建立起来时,它便开始反对财产的集中以
及势力强大的家庭的越位。家庭裁判所在社会裁判所面前消失了,女人获得了越来越重
要的权利。最初有四种权威限制了她的自由:父亲和丈夫有权支配她的人身,监护权和
(夫权)有权支配她的财产。为了限制父亲和丈夫的权利,国家利用了他们的对立:通
奸、离婚等案件必须由国家法庭(thestatecourts)来审判。——(夫权)和监护制度
也被—一破坏了。为了监护人的利益,还把marm(夫权]从婚姻中分离了出来。后来,。
(夫权)成了罗马女人用来摆脱监护人的方便手段,无论是采取缔结假婚约的形式,还
是采取保护献媚的监护人,使其免受父亲和国家的损害的形式。在帝国立法的指导下,
监护制度必然会被彻底废除掉。
    罗马女人还得到了对独立的明确保障:父亲必须向她提供嫁妆。嫁妆在解除婚约后,
不得退给她的男性亲属,也不属于她的丈夫。妻子可以随时通过马上离婚要求退还嫁妆
i这使丈夫不得不受她的摆布。按照普劳图斯(Plautu旬的说法,“由于接受嫁妆,男
人出卖了自己的权力”。共和国灭亡以后,母亲在于女那里有权受到和父亲同等的尊重。
如果存在监护制度或丈夫那一方品行不端,她则受托照顾她的后代。在哈德里安(an)
统治时,元老院有一项法令授予她——如果她有三个孩子,任何一个孩子死后无嗣——
从每一个未留遗嘱的死者那里继承遗产的权利。罗马家庭的演变完成于马尔库斯·奥莱
里乌斯(M。ifs Aare-liuS)统治时期:178年以后,子女是母亲的继承人,这是对男
性亲属的巨大胜利。家庭此后便建立在COmp切saopind血的联系〕的基础上,母亲获得
与父亲同等的地位,女孩子和她的兄弟一样拥有继承权。
    然而,我们在罗马法的历史中,却可以看到一种与我刚才所讲的相矛盾的趋向。国
家权力让女人独立于家庭,却又把她置于它自己的监护之下。它千方百计地使她不具备
法律资格。
    的确,若她可以既有财产又有独立性,就会具有一种令人不安的重要地位。所以,
必须一方面送给她权利,另一方面再把这种权利收回。俄比安法(the Opp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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